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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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4)

【法规类别】新闻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发布日期:1997年1月26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26日)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1.0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九九四年四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

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努力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报道新闻和传播信息,反映并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新闻工作者要忠诚于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

主义服务的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扬党和人民新闻事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

新闻工作者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党和政府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对党与国家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

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及时、准确、广泛地同群众见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履行主人翁的职责、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以及了解世界所需要的新闻和信息,讴歌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创造才能和劳动业绩,正确反映他们的愿望、呼声和要求。

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满腔热情地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重视群众来稿,妥善处理群众有关建议、批评、申诉和检举的来信、来访,开展多种多样为群众服务的活动。

二、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新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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