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与与防范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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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次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要以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为重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方法,建立基础资料库,逐步摸索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与赔偿体系、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和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担体系等。本着“成熟一个、示范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及时发现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政策,争取2012年后在全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环境污染者责任分担要与环境风险分担相结合;市场手段要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强制保险要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统一环境责任制度、法规要与实行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差别流动费率相结合;企业负担要与政策扶持相结合;自愿试点要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还要把握好4个问题。
一是保险机制是一种市场手段,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推动这项制度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是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程度等基础情况,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依据。同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加强现场监测和监督,为企业减轻污染事故影响,协助保险公司确定责任和理赔。
二是加强法规和政策的配套工作。地方立法工作中可以率先突破,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在地方法规中体现出来,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比如将企业投保费用在税前列支,或者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还可以考虑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解决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赔偿问题。在今后开征环境税筹集的收入中,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环境责任保险。
三是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精心谋划、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建议成立领导小组顾问组和技术指导顾问组,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作为地方领导小组的顾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作为技术指导组的顾问,为地方试点提供指导。
四是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地方的培训和交流,为各地交流经验、
发现和解决问题提供有效支持。
总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是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要勇于探索,以此作为转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突破口。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污染损害赔偿。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是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基础。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额、环境修复成本赔偿额、人体健康损害赔偿额、舒适度损害赔偿额和存在价值损害赔偿额的总和。前3项是重点工作,后两项在核算方法上不成熟,而且不是当前环境管理的重点,可视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决定是否纳入赔偿范围内。
财产损害可分为生产损害和个人资产损害两个类别。
环境修复成本赔偿标准是环境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总和,可考虑应急处理费用、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
应急处理费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费用、检测费用、应急处理设备
和物品使用费、应急人员费等。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包括污染清理设备及工具的单价和数量,污染清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污染物的处理成本和清理量。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换、水体修复、污染处理设施(物品)购置和使用、人员开支等费用。
就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而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环境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主要划分为一般性赔偿项目、致残赔偿项目及受害人死亡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一环,能够有效地集中社会环境监管力量,使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近年来,江苏省深入探索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确定“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则,按照“集中投保、保本微利”的要求,设计了规范、严谨、合理的保险产品,从今年11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内河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在工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当坚持“三个结合”。
一是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是利用市场机制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要尊重市场规则,运用保险技术分散环境污染风险。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加上这一险种的特殊性,仅仅依靠市场手段发展动力有限。因此,应该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主导推动作用,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应实行强制保险,并作为这部分企业进行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等环保程序以及银行信贷的必要条件。
要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建议允许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的配套补贴,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项补助或奖励资金,用于补助或奖励自愿投保、主动承担环境风险的企业。
二是坚持推行保险与建立污染风险防范体系相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风险源的评估和日常管理,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工作,与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应急部门要积极为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企业范围和风险等级,保险公司要利用现有应急工作体系的数据评估企业风险,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的介入会提高污染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能力,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部门的响应与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处理相结合,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政府处理环境事故的成本。
三是坚持先行试点与稳步推进相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和创新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可采取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办法推进。尽快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培训,建立第三方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体系。
宁波是一个港口城市,也是重化工基地,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任务很重。环保部门对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项工作非常重视,而且循序渐进,取得了很大进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非常需要配套相关的法律环境,在当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的强制力是非常有必要的。
前段时间,宁波市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一开始,医院都很抵触,不愿意参保,最后,通过宁波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才逐渐推开。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长期亏损的险种,宁波市设立了专门的基金以保障赔偿能力,而且设定了赔偿封顶的限值。为了让医患双方都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