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肥料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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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要求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内产品)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
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5.毒性报告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6.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
报告。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
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8.肥料样品
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分三个批次,每次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为三个批次混合样,液体的为600毫升固体的为50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