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刑法》中没有用一个具体的条款描绘“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这一罪状,因此,《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是销售变质的药品、非药品,由于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非药品应按假药处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应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关于三种罪的处罚,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逾越其职权的行为而为之或者明知是依照职务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为之。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刑法》条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是销售失效的药品,由于失效的药品属劣药,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应依照《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分为以下三种形态:(1)危险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形。(2)实害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情形。(3)结果加重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的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条的“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以下情形:(1)毁人容貌;(2)致使他人产生肉体痛苦,如皮肤骚痒、灼痛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容貌受损而自杀、离婚等。
4.《刑法》第391条是关于向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387条是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机关、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作为,即逾越职权,其特点是实施了按照其职务的规定不应实施的行为。
(2)不作为,即不实施按照其职务的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都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罪主观上须具有犯罪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职责,发生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而且违反职责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是指出于私心,个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舞弊”则是指在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分为以下三个量刑单位:(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后果特别严重的;(3)情节特别恶劣的。这里的“严重危害”是指不合格的医疗器材对人体的直接伤害或者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无法正常地发挥医疗、诊断功能,因贻误病情而对人体健康的间接伤害。“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多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后果严重中那些作案手段极为恶劣,主观恶性极为严重的情节。
5.《刑法》第392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条的“介绍贿赂”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不包括向其他人员介绍贿赂
6.《刑法》第388条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刑法》第390条是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4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以行贿、索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37条至40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订后,在于贿赂罪的规定得到了充实,《产品质量法》第42条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有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依据。
1、《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对一般受贿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这是援引或法定刑的规定。《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刑法》的第140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处罚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发生在生产与销售两个领域;生产伪劣产品销售伪劣产品。生产伪劣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制造伪劣产品,销售伪劣产品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二是在销售中掺杂使假。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主管单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386条还规定了法定从重情节,即索贿的从重处罚。这里的“索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索要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对索贿的,应当根据索贿的数额和情节,在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3、如果是销售变质、失效的食品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如果是销售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资用品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第14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分为以下两个量刑单位:(1)造成严重后果的;(2)后果特别严重的。这里所指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后果特别严重”,是指死伤多人、公私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等。
《产品质量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刑法》中没有用一个具体的条款描绘“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这一罪状,因此,《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是销售变质的药品、非药品,由于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非药品应按假药处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应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关于三种罪的处罚,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逾越其职权的行为而为之或者明知是依照职务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为之。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刑法》条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是销售失效的药品,由于失效的药品属劣药,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应依照《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分为以下三种形态:(1)危险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形。(2)实害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情形。(3)结果加重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的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条的“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以下情形:(1)毁人容貌;(2)致使他人产生肉体痛苦,如皮肤骚痒、灼痛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容貌受损而自杀、离婚等。
4.《刑法》第391条是关于向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387条是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机关、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作为,即逾越职权,其特点是实施了按照其职务的规定不应实施的行为。
(2)不作为,即不实施按照其职务的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都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罪主观上须具有犯罪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职责,发生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而且违反职责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是指出于私心,个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舞弊”则是指在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分为以下三个量刑单位:(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后果特别严重的;(3)情节特别恶劣的。这里的“严重危害”是指不合格的医疗器材对人体的直接伤害或者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无法正常地发挥医疗、诊断功能,因贻误病情而对人体健康的间接伤害。“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多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后果严重中那些作案手段极为恶劣,主观恶性极为严重的情节。
5.《刑法》第392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条的“介绍贿赂”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不包括向其他人员介绍贿赂
6.《刑法》第388条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刑法》第390条是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4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以行贿、索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37条至40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订后,在于贿赂罪的规定得到了充实,《产品质量法》第42条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有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依据。
1、《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对一般受贿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这是援引或法定刑的规定。《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刑法》的第140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处罚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发生在生产与销售两个领域;生产伪劣产品销售伪劣产品。生产伪劣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制造伪劣产品,销售伪劣产品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二是在销售中掺杂使假。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主管单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386条还规定了法定从重情节,即索贿的从重处罚。这里的“索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索要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对索贿的,应当根据索贿的数额和情节,在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3、如果是销售变质、失效的食品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如果是销售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资用品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第14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分为以下两个量刑单位:(1)造成严重后果的;(2)后果特别严重的。这里所指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后果特别严重”,是指死伤多人、公私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等。
《产品质量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