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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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从检察文化的内涵分析入手,详解了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并提出了构筑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种措施。
【关键词】检察机关;文化建设;检察文化
文化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概念,但文化的内涵至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界定。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如此界定文化:“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收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
”
如同文化内涵界定遭遇的困境,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检察文化”也没有取得普遍认同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检察文化是“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过程中的一系列文化理念、指导思想以及与检察理念相适应的规范制度等的总称”;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意志、行为、方法和结果,是检察干警新型工作方式、学习方式、生活方式和其他生存方式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集合”;实践领域的法律工作者认为:“从检察文化塑造的角度看,可以将检察文化分为深层的检察精神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和表层的物质文化四个方面。
其中,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可以并列,制度文化既有物质的成分,也有精神的成分,而行为文化则是精神文化在行为上的体现,是检察文化建设的落脚点”。
通过以上部分列举,可以看出,对检察文化内涵的界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认为要对检察文化作出一个科学、恰当的诠释,必须使检察文化回归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必须把检察文化与法律文化这一法学的基石范畴联系起来进行诠释,必须确定检察文化研究的价值指向。
因此,笔者把检察文化界定如下: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依法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逐渐积累并不断创新的与检察理念相适应的规范制度,特别是以正义为价值坐标的群体性认知、情感、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简而言之,检察文化是制度理性与价值理念的互动。
首先,检察文化包含了制度理性,即检察文化的制度沉淀、检察文化中的制度文化,主要是指检察组织和检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及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以及办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其次,检察文化蕴含了价值理念,检察文化意在创设一种理念、一种精神,并以这种理念、这种精神为支撑最终实现正义这一价值目标。
最后,检察文化是制度理性与价值理念的有机结合,这也是检察文化的最深层次的内涵,是检察文化的灵魂和精髓。
检察制度需要以正义这一价值观念为参照系进行价值评判,以确定其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正义,进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一、检察文化的价值功能
检察文化的灵魂是公平正义和执法为民,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更是人民
群众厚望所寄。
检察文化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导向功能。
伟人毛泽东曾说: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
这句话指明了精神引领对于个人、集体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作用。
马克思将有无思想作为人有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这也是人克服动物本能的法宝。
对于喜欢群居的人而言,其生存质量绝非取决于本能手段的强弱,关键在于思想方式的协同,在于能否具有一种能够引领大家思想的精神指导,通过引领使集体的合力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检察文化的导向功能使得检察文化能对检察官个体的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起引导作用,使之符合检察权行使的目的和宗旨,即实现正义。
检察文化通过对检察官个体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引导,能够使检察官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认知检察工作的实质与发展前景,实现检察官自身价值与检察官群体价值、检察系统价值的融合统一。
(二)激励功能。
人具有避害趋利的本性,所以在选择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途径时,必须正视这一客观事实,这也是当今社会提出人本化管理的原因。
体现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塑造人的品格,启迪人的智慧,彰显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情感,包容人的个性,提升人的素质,以上种种作法是对人本化管理较全面的阐释。
道格拉斯·麦克雷戈把激励因素分为外附激励和内滋激励。
外附激励方式既包括赞许、奖赏等正激励,又包括压力、约束等负激励;内滋激励属于主体自身产生的发自内心的自学精神力量,如认同感和义
务感。
这一定义将影响人的各种因素均已纳入了激励的范畴。
检察文化的激励功能是指检察文化以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使检察官振
奋精神、奋发向上,产生为检察事业努力拼搏的献身精神。
检察文化对检察官的激励不仅是外在的推动,更是内心的塑造,对检察官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品行习惯有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影响。
这种激励不具有功利性,而是着眼于整体文化建设和人性的不断完善。
(三)塑造功能。
在根本上来说,一种成型的文化模式的最大功能就是想方设法将所有生活在该文化模式之下的人认同它、接受它。
就如露丝在《文化模式》一文中表述的那样:降生在任何社会的绝大多数个体,无论其所属社会的习俗有什么特质,正如我们已见到的,他们总是采取那个社会所需要的行为。
这种事实常被其文化载体解释为,由于他们的特殊习俗反映了一种根本而普遍的明智。
大多数人被依其文化形式而受到塑造,这是因为他们有着那种与生俱来的巨大的可塑性。
面对他们降生其中的社会的模铸力量,他们是柔软可塑的。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的从众心理是他(她)被所在群体改造的条件,而人的从众心理是与生俱来的,只有程度的差异而已,这就为建立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模式,并利用这种文化模式去塑造特定的人群提供了条件。
二、构筑检察文化建设几种措施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
蹴而就,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需要时间与坚持,做到“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形”。
(一)打造检察文化阵地,做好检察文化的载体建设。
文化阵地是检察文化建设的“硬件”,是开展检察文化活动的载体。
应在抓好图书室、荣誉室、活动室等文化阵地建设外,进一步办好检察报刊,编好检察理论研究、检察文学图书、扩大检察宣传空间。
创建法学社团,社团以举办法律讲座、座谈讨论、网上交流、类案研究、撰写调研文章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不定期与有关院校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干警的法律文化素养。
(二)坚持弘扬先进典型,发挥检察文化的导向功能。
新时期人们的主体意识普遍增强,冲破习惯思维模式,确立以人为中心,重视和关心人的发展和需要,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理念。
促进检察干警的精神解放、心理解放,发展个性,提高素质,实现自我价值,以至充分发挥潜能,释放检察官的智慧亦将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是检察精神的人格化。
作为身边活生生的样板,先进的人和事以生动具体的形象展现检察文化的精髓,对检察文化的成型与强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通过规范化制度建设,强化检察文化的约束功能。
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实现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检察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实践经验表明,缺乏制度性保障,检察文化建设将缺乏持久性,容易被一
些旧思想、旧习惯所破坏。
因此,在探索到行之有效的检察文化建设发展途径后,应当用制度将这种有益探索及时固定下来。
(四)内化检察文化的精神取向,增强干警的归属感及认同感。
《论语·为政》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检察文化的目标应该让每位检察干部从内心深处去认同自身主流文化,丰富主流文化,自觉为应为之事,耻于为不应为之事。
先进检察文化的力量,不仅深深熔铸在检察机关发展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而且应成为检察机关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单位,一名干警,有多大的胸怀,就能干多大的事业;有多高的境界,就能思考多深的问题;有多宽的眼界,就能运筹多大的谋略;有多远的追求,就能取得多大的成绩,有多强的动力,就能产生多快的速度。
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最终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干警的文化素养、文化修为和文化底蕴,最终形成“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的价值认同与精神归属,使每位检察干警都深深烙上检察文化人格的印记,并终身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