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相关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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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进出仓作业管理严防粮堆埋人事故发生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64号)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14)
3.1.3 粮食储存期限多于6个月的成品粮仓,宜采用控温仓。

3.1.4 凡储粮时间超过6个月的平房仓宜设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系统;北方寒冷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南方炎热地区储存稻谷等热敏性粮种的仓
房宜配置冷却系统。

3.3.6 所有平房仓均应根据储粮要求、仓房尺寸和气候条件配置换气排
风扇,合理选择粮面上方空间换气的作业方式;采用机械通风时,宜提高檐墙、山墙上排风扇的安装位置和通风的自动化程度;通风设备的通风量应保证粮面
上方空间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4次。

4.1.3 平房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其占地面积及每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平房仓防火分区之间应采
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4.00h。

表4.1.3 平房仓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中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1 跨度、高度、柱距及构件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
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其中跨度不宜小于18m,廒间长度不宜小于
18m。

2 散粮平堆高度不宜小于6.0m。

3 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宜小于1.8m。

4 室内外高差不宜小于300mm。

5 包装平房仓主通道应满足工艺主作业要求,疏散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9m。

4.1.8 粮食平房仓内墙墙面及地面的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味,对粮食无污染。

7.0.1 散装粮食平房仓内不应设消防给水设施,其他粮食平房仓内不宜
设消防给水设施;仓外应设消防给水设施。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14 粮食储存场所管理
14.1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在粮库储存区内
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14.2 粮食储存场所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有专人值守。

设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14.3 粮食储存场所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4.4 粮食储存场所内部组与组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均应分组、分区布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大于 5000t,每区的总储量不大于 20000t;
b)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囤、棚)高的 2 倍,且不小于 10m;
c) 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30m,当每区的总储量小于5000t 时可
不小于 25m;
d) 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16m。

14.5 在同一粮食储存区内,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应各自成区布置,不能相互混合布置。

14.6 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 GB 50016 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总储量大于 5000t 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b) 总储量为 1000t-5000t 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c) 总储量小于 1000t 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d)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 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e) 占地面积不大于 1500m2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14.7 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

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然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

14.8 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 7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
于 5m。

14.9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 GB50039 的有关规定。

露天囤、露天堆
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根据其储量设置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或水井,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当总储量大于 10000t 时,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小于 400m3 的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
b) 当总储量不大于 10000t 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应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应小于 15L/s。

14.10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
砂箱等消防器材。

每 5000t 应至少配备 1 具灭火级别不小于 6A的推车式灭
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小于 2 具。

14.11 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
的载水量不应小于 4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

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 3h 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至少配置总长不小于 150m
的水带和 2 支水枪。

14.12 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

粉尘爆炸危险
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

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

14.13 粮食储存场所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

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

14.14 进入粮食储存场所的机动车,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

拖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至粮食储存场所 30m 以外,禁止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

14.15 粮食储存场所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14.16 禁止在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周围 100m 范围内
焚烧杂草和桔杆等易燃、可燃物。

临时储粮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
的禁止标志。

14.17 遇有 5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 6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禁止在库区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

14.18 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
皿内,药剂投入不应过于集中,禁止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

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

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14.19 易燃、易爆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储存场所保持足
够的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覆盖。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
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釆
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
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进出仓作业管理严防粮堆埋人事故发生的通知》
一、必须规范作业。

要严格各粮食企业遵照《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的要求,规范进出仓作业的各项操作程序,以这几次事故血的教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制定防范类似事故的切实措施。

二、必须系安全绳。

当确实需要到出仓的粮堆上作业时,进出仓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带),安全绳(带)系的方式、长短、牢固程度等必须有效,确保作业人员不会随出仓粮食流动而陷入粮堆。

三、必须设置系留装置。

粮仓出粮口的粮堆上方,一定要设置稳固的安全绳的系留装置,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绳(带)能固定系牢。

没有系留装置的粮仓必须立即改造加设。

四、必须有人监护。

对进出仓作业的人员必须要有熟知粮食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旁站监护,作业人员不能离开监护人员视线。

对作业人员不合理的操作方式,监护人员必须阻止。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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