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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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文件

青开业字[2002]53号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力度,维护开发经营市场秩序,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的尽快建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青建房字[2002]18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青岛市辖区内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管理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采取计算机网络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综合分值考核实施联动方式进行。

第四条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日常管理工作。市内四区注册或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由市开发办进行认定建档;五市三区开发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建档工作,并及时报送市开发办备案。

第五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经认定即可进入企业不良记录

档案,作为年末综合分值考核的扣分依据。

第六条建设系统的规划、设计、土地、房管、建管、物业、住宅产业化等部门应指定专门处室(部门),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开发办提供由本行业、本部门确认的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提报程序如下:

(一)向市开发办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提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有关证明违法违规事实成立的材料(复印件)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宜;

(二)由市开发办输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该企业;

(三)市开发办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登录情况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

第七条五市三区开发管理部门向市开发办报送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依照本细则第六条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系统外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可以按本细则第六条有关要求,向市开发办提交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市开发办在5日内将登录情况反馈有关部门第九条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确定-50分为不良记录基准分,扣分达到或超过不良记录基准分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拍卖招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市开发办将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公示不良记录打分结果。

第十条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包括三类,一是违法类的不良行

为;二是违规类不良行为;三是其它不良行为;其中违法类不良行为每一项扣50分,其它两类不良行为打分细则如下:(一)违法类不良行为

1、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

3、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未依法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手续;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6、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7、未按规划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

8、未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进行开发经营;

9、开发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10、未依法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

11、被税务部门认定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

12、其它被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甚至经司法部门认定有重大

违法和刑事经济犯罪行为;

(二)违规类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如下:

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扣50分;

2、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扣40分;

3、未通过项目资本金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扣30分;

4、未按开发合同约定进度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扣20分。

5、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扣20分

6、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配套设施不全,扣50分/项;

7、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它配套设施不全,扣20/项;

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扣20分;

9、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降质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扣20分,发生伤亡事故,扣50分;

10、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注册等手续提前开工建设,扣20分;

11、因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或疏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扣30分;

12、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扣50分;

13、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扣20分;

14、经认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扣20分;

15、未按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经济适用房的,扣20分;

16、不符合经济适用房销售条件和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扣20分;

17、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扣20分;

18、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划内容等欺诈行为,扣40分;

19、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未按承诺进行保修,扣20分;

20、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扣20分;

21、在物业管理移交时未按规定提供管理办公用房等设施,扣20分;

22、未办理《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将物业投放使用,扣20分;

2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扣20分;

24、未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扣10分;

25、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房地产广告,或发布虚假、夸大内容的广告,扣30分;

26、经认定违反合同,拖欠勘察设计费、工程施工款,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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