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开庭时应注意的程序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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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时应注意的程序性事项

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和弥补可能出现的程序方面的纰漏,仲裁庭在开庭时,需就下列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和询问:

☑一、当事人的仲裁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仲裁主体资格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而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重要问题。虽然立案时秘书处已经对此进行过审查,但仲裁庭开庭时还需就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仲裁主体资格有无异议进行审查,因为仲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可以说是开庭审理得以进行的最基本的前提。

☑二、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及授权

由于仲裁保密的性质,仲裁庭在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前,应核实当事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身份。一般情况下,除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之外,其他人员不能旁听,证人也只有在作证的时候经仲裁庭传唤才可以出庭。如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出庭,则需仲裁庭同意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不同意或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其他人员不能参与庭审。

仲裁庭还应审查代理人的被委托事项及权限范围。庭审中,代理人只能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更要特别注意代理人有无实体处分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本案管辖权有无异议

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是仲裁程序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基本前提。对此,仲裁庭一般会依赖于仲裁委员会的审查,认为既然立案,管辖权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尤其是在新的合同法生效后,会有一些管辖权不确定的案件,等待被申请人表明态度。虽然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但如果仲裁庭在开庭时征询一下当事人对本案管辖权有无异议,将会为案件的审理奠定更稳固的基础,并可避免当事人以管辖权上的异议为由干扰和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和裁决的履行。

☑四、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无异议

该异议包括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无异议和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请求。

☑五、当事人对此前(开庭前)的程序有无其他异议

这是一个拾遗补缺的询问,以便尽早发现已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及时进行补救,保证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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