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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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敬老院供养协议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乡镇敬老院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 (特困户或监护人)
为了确保敬老院日常管理和特困老人的生活,使其安度晚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丁方入住敬老院,由乙方接收集中供养。为明确职责,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按照五保供养规定,设置敬老院集中供养财政专户,按时划拨敬老院经费,集中管理使用,定期对敬老院的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2、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同时给予支持和指导。
3、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管理运行机制,与各村民委员会建立五保供养联系员制度,每名五保老人由一位党员干部联系。
4、协调处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乙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为五保老人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日常生活供应。
3、乙方不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住。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三、丙方责任:
1、经常关心老人,应在重大节日看望在院生活的五保老人。
2、协助敬老院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供养五保老人去世后协助敬老院办理丧事,负责安葬事宜。
四、丁方责任:
1、丁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有参与敬老院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丁方入院时不得将闲杂物品带入院内,不得私自在房内装置其它没备,院外个人财产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
3、丁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丙方接丁方出院:
(1)、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
(2)、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不服从乙方的管理,不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
(4)、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敬老院院生活的。
4 、丁方如患病由家属陪同医院治疗,急重病由甲方送医院,并及时通知家属,由丁方家属陪护,无家属的由乙方负责。
5、五保老人去世后,乙方及时报甲方并告之丙方,原则上火化安葬,若其亲属要求送回原地安葬,费用由亲属负责。
6、丁方在院生活时,因摔、跌、滑等自然因素,和在院外活动造成的住何意外事故或伤亡,乙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丁方自负。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区民政局各一份,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乡敬老院(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丁方:特困户或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