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3个现实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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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3个现实问题论文

法治社会是逐步建成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立法活动、

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以及民事活动日渐有章可循。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

支配社会的准则,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公民思想、感情的一部分,

成为了公民行为的依据,成为了我们调整相互关系的依据,法律成为新时代的

信仰。

首先,法律不断细分,急剧增多。

法律体系由不同的具体法律构成,规范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具有重

大影响的社会力量。各部法律,都置于宪法之下,受宪法的统帅,其精神与宪

法相通、一脉相承,其条文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宪法的演绎。宪法居

于最高的等次。宪法下面有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这是第二等

次的法律。在第二等次法律下面,还有第三等次的法律。比如,民法下面有合

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的层级不只三个等次,还会有或将会有更多的等次,比如婚姻家庭法下面还有继承法。在层级不

断深化的过程中,同时也在继续着法律的细分,法律越来越多,单部法律调整

的对象越来越窄。

正是由于法律的不断细分,逐渐深入,才构成了法律的庞大体系。法律的

这一发展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作为反映社会现

实和反过来规范社会现实的法律,是一面镜子,既照出了社会的.影子,也将法律的光芒投射到社会之中。社会在细分,法律必然细分。

其次,要明确回答这样的问题,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存在,还是一个依附性

的存在。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认为,法律是社会中的独立存在力量。这是一个工具

和人的关系问题。孤独的工具有力量吗?

法律依附于社会人群,依附于社会力量。法律依附于不同的个人和组织上,并通过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反映出来它们的力量。就象一部闲置着的机器,是没有任何作用和力量的。如果让它依附于工厂和工人,让它运转起来,这部

机器就产生作用了。这部机器发挥作用,是由于它和人的结合的结果,是人使

用它的结果。法律就象这部机器,不是独立的存在物,闲置起来是没有任何力

量的,只有当被社会人群认同、遵守和运用,它才会产生伟大的作用。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自己发挥作用,从来没有哪一个组织或者一个自

然人被称为法律。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组织或者一个自然人在运用法律,或者

受到这种运用行为的制约。可以明确,法律只是一种依附物,不是独立的现实

力量。法律是意识形态,是精神成果。精神成果如果只停留在精神形态上,是

没有现实力量的。只有等到这种精神成果被某个组织或者某个自然人运用的时候,它才能和这个组织或者自然人一起成为现实的力量,才能产生效果,我们

才能感觉这种影响。所以,只有法律这种依附物被一种主体运用的时候,依附在这些主体上的时候,才能产生力量。

法律不是主体,而是客体。主体只能是个人或者组织。法律不是主体,是为主体认识、遵守和应用的客体。只是这种客体是意识形态的,是精神性的存在,这种精神性的存在,只有通过人或者组织,才能变成现实的力量。

再者,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方面它不涉及。

法律调整的范围极为有限。法律万能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有害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囊括了无数的方面,对于这些无数的关系和事项来说,法律调整的只是其中的部分。对于其他很多的方面,法律不能涉入,而由道德、需要、个人爱好等作出处理和调整。在现今强调法律作用是正常的,也理解“法律万能”口号的内心渴望,这是确立法治意识的必要。存在法律不能涉入的方面,并不是法律的漏洞,是宪法精神的体现,是民主原则的体现,公民有自由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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