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控诉报告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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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控诉报告

从这起打架案看衡山公安的腐败

控告人:颜冬祥、颜春庚、颜秋生、颜大川。

被控告人:成吉华、阳海宝(保)、阳焱生、阳其香、阳云生等60多人。

一、控告案情发生的由来:

衡山县永和乡双港村一组是大源渡库区地段,一直以来缺地少田,县移民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特意在我组部分地区进行抬田造福百姓。2006年我组地霸成丁生(原村书记)与成吉华为了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决定以抬田不能耕种为由向县移民局提出敲诈要求,并煽动群众告状。一向遵纪守法的颜冬祥对于这种行为看不惯并带头撤诉,并造成了2万多元的诉讼费用,成丁生与成吉华等人将所有的怨气发泄到我们这些坚持正义的群众身上。2008年上半年我村修乡村公路需要通过成吉华家强占的一块菜地,而事实上,自1994的年以来成家强占我家自留地搞养殖业,与我家有过多少次的争执都没结果。后来我家又找成吉华之父成青山协商解决修路用地事情,由于成家蓄意报复不仅不同意反而激化矛盾。2008年农历12月21日成家将我家一棵30多年的油籽树擅自砍掉,企图挑起祸端。我家采取忍让的态度并将此事向乡、村反映请求处理。2009年农历4月29日,成吉华又强占我家20多平方米自留地做禾坪,在一时气愤之下我家砍了成家几株小树,事后乡、村两级介入并定于2009年8月6日进行处理,并不准双方再出矛盾。由于成吉华家本身理亏,处理之后,又不便于打击报复我们,所以他一方面答应8月6号回家参与处理,另一方面又提前两天回家,

在其姐成枣英(衡东霞流高兴湾人)家纠集了以阳海保为首的社会街痞,于8月5日突袭我们。事后我们了解:为做到万无一失,一方面是将亲戚和地方恶势力纠集起来有60多人,另一方面又通过流氓地痞打招呼,甚至于成吉华本人出面打招呼不准当地人帮我们,一句话要置我全家于死地而后快。8月5日早晨,被控诉人阳海宝、阳焱生组织60多人(衡东县人)租船来到我家进行谩骂和挑衅,颜冬祥把家人都叫到颜秋生家,以免发生冲突。颜秋生向警方求助,大约9—10点左右,在成吉华夫妇的指挥下,阳海宝、阳焱生、阳其香、阳云生直接去冲击颜春庚家,随即由成吉华的父母各持一把砍刀去砍树,以为我家会制止,便好动手打人,但我家一直未动,最后,成吉华夫妇带领以阳海保等五人为首的暴徒对我一家直接围攻。首先是打了出来劝架的颜大川,但颜大川一直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后在成吉华的指挥下,五被控诉人带领其他暴徒冲进颜秋生家,将正在打110报警的颜秋生一顿暴打,暴打手无寸铁的颜秋生,颜秋生被打得惨叫连天,此时颜春庚从颜秋生二楼下来看情况,也被五被控诉人带领暴徒毒打了一顿,颜春庚忍痛逃回房间又被拖出来,一直拖到禾坪上,在此过程中五被告带领暴徒用大柴块、木棒、石头、拳头和脚不断打击原告家人,其场面惨不忍睹;碗口粗的木棒打断两根,颜春庚等人变成了血人。此过程持续了20多分钟,暴徒阳海保甚至公然威胁:要将三控诉人抓到对河衡东灭掉。成吉华也当场扬言:要铲平我家三栋屋,灭我全家。其气焰极其嚣张。打完人后,负责望风的歹徒通报:警察来了,快跑!所有打人的暴徒马上四处逃窜。为了抓个活证据,四控诉人忍着伤痛配合警察当场抓了二名行凶歹徒(包括阳其香),而成吉华为解救被抓的歹徒,又率其亲戚来

抢人,结果未遂。他们对我家人又进行围攻,成吉华姐姐成枣英(衡东人)拿石块从背后偷袭颜大川之母,第一次,打中腰部;第二次又去砸头部,颜大川将成枣英推开,避免了一场重大伤亡事故,而颜大川又惨遭围攻,后被警方制止。三控诉人受伤后在衡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二、控告对象行为的实质:

本案从表面上来看是一起邻里纠纷,永和乡人民政府己决定于8月6日对该纠纷进行调处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由于本村拉帮结派严重,加上是针对颜冬祥一家的打击报复,故而人为地实施了本次恶性案件的发生。它公然藐视挑衅当地政府定于次日对双方以往纠纷的调解意思表示,无视法律的存在,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几十人跨县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大大超出了邻里纠纷的民事范畴,其行为与性质完全符合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犯罪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对公安机关处理过程的质疑:

由于成吉华家有亲戚在县公安局掌权,该人从事件起就一直参与其中,能量不小。派出所为了不得罪该领导将已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阳其香违规放走,连起码的询问笔录都没有,并且连本案的关键证人(行凶者租用的船老板郑某,行凶后所租用的车主彭某)都没有详细调查,要知道两证人

的调查情况对于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派出所起初以故意伤害立案,后因无轻伤撤案这没错,但完全应该及时转换成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永和派出所不但不及时转换立案,打击罪犯分子,反而多次诱骗受害者放弃刑事部分才同意协调处理(先由永和派出所干警周柏林写成放弃刑事追究申请,再要受害人颜秋生抄写,否则要先抓颜秋生),以致受害人上当受骗。在多次上访过程中派出所诱骗受害者出具的放弃刑事处理的申请成了各级部门的一致答复。后来受害人强烈要求并写出了书面报告对被控告人实施治安拘留处理,永和派出所则以超过时效为由而拒绝(事实上并没有超时)。是谁造成连最起码的治安拘留都不能进行?实施治安拘留是法律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硬性规定,不管最后案件的定性如何,派出所连最起码的治安拘留责任都没有尽到。永和派出所它积极查处了吗?不!情况未明就急于诱骗受害人写放弃刑事处理的申请,协调处理也是以永和乡人民政府为主,自个由主角主动变配角,将事情推开到其它部门,将一起典型的刑事案子人为的变为民事纠纷。表面上看派出所是积极办案,但种种迹象表明它是在掩人耳目,它到底在维护谁?到底有什么猫腻??

按照法律规定:构成公诉的刑事犯罪不可以由受害者放弃的。理由是,受害者所放弃的权利与他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本案系成吉华等人对受害者颜家兄弟实施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时造成的人身损害,而成吉华等人是造成颜家财产损失和颜家三兄弟人身损害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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