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控诉报告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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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控诉报告
从这起打架案看衡山公安的腐败
控告人:颜冬祥、颜春庚、颜秋生、颜大川。
被控告人:成吉华、阳海宝(保)、阳焱生、阳其香、阳云生等60多人。
一、控告案情发生的由来:
衡山县永和乡双港村一组是大源渡库区地段,一直以来缺地少田,县移民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特意在我组部分地区进行抬田造福百姓。
2006年我组地霸成丁生(原村书记)与成吉华为了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决定以抬田不能耕种为由向县移民局提出敲诈要求,并煽动群众告状。
一向遵纪守法的颜冬祥对于这种行为看不惯并带头撤诉,并造成了2万多元的诉讼费用,成丁生与成吉华等人将所有的怨气发泄到我们这些坚持正义的群众身上。
2008年上半年我村修乡村公路需要通过成吉华家强占的一块菜地,而事实上,自1994的年以来成家强占我家自留地搞养殖业,与我家有过多少次的争执都没结果。
后来我家又找成吉华之父成青山协商解决修路用地事情,由于成家蓄意报复不仅不同意反而激化矛盾。
2008年农历12月21日成家将我家一棵30多年的油籽树擅自砍掉,企图挑起祸端。
我家采取忍让的态度并将此事向乡、村反映请求处理。
2009年农历4月29日,成吉华又强占我家20多平方米自留地做禾坪,在一时气愤之下我家砍了成家几株小树,事后乡、村两级介入并定于2009年8月6日进行处理,并不准双方再出矛盾。
由于成吉华家本身理亏,处理之后,又不便于打击报复我们,所以他一方面答应8月6号回家参与处理,另一方面又提前两天回家,
在其姐成枣英(衡东霞流高兴湾人)家纠集了以阳海保为首的社会街痞,于8月5日突袭我们。
事后我们了解:为做到万无一失,一方面是将亲戚和地方恶势力纠集起来有60多人,另一方面又通过流氓地痞打招呼,甚至于成吉华本人出面打招呼不准当地人帮我们,一句话要置我全家于死地而后快。
8月5日早晨,被控诉人阳海宝、阳焱生组织60多人(衡东县人)租船来到我家进行谩骂和挑衅,颜冬祥把家人都叫到颜秋生家,以免发生冲突。
颜秋生向警方求助,大约9—10点左右,在成吉华夫妇的指挥下,阳海宝、阳焱生、阳其香、阳云生直接去冲击颜春庚家,随即由成吉华的父母各持一把砍刀去砍树,以为我家会制止,便好动手打人,但我家一直未动,最后,成吉华夫妇带领以阳海保等五人为首的暴徒对我一家直接围攻。
首先是打了出来劝架的颜大川,但颜大川一直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后在成吉华的指挥下,五被控诉人带领其他暴徒冲进颜秋生家,将正在打110报警的颜秋生一顿暴打,暴打手无寸铁的颜秋生,颜秋生被打得惨叫连天,此时颜春庚从颜秋生二楼下来看情况,也被五被控诉人带领暴徒毒打了一顿,颜春庚忍痛逃回房间又被拖出来,一直拖到禾坪上,在此过程中五被告带领暴徒用大柴块、木棒、石头、拳头和脚不断打击原告家人,其场面惨不忍睹;碗口粗的木棒打断两根,颜春庚等人变成了血人。
此过程持续了20多分钟,暴徒阳海保甚至公然威胁:要将三控诉人抓到对河衡东灭掉。
成吉华也当场扬言:要铲平我家三栋屋,灭我全家。
其气焰极其嚣张。
打完人后,负责望风的歹徒通报:警察来了,快跑!所有打人的暴徒马上四处逃窜。
为了抓个活证据,四控诉人忍着伤痛配合警察当场抓了二名行凶歹徒(包括阳其香),而成吉华为解救被抓的歹徒,又率其亲戚来
抢人,结果未遂。
他们对我家人又进行围攻,成吉华姐姐成枣英(衡东人)拿石块从背后偷袭颜大川之母,第一次,打中腰部;第二次又去砸头部,颜大川将成枣英推开,避免了一场重大伤亡事故,而颜大川又惨遭围攻,后被警方制止。
三控诉人受伤后在衡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二、控告对象行为的实质:
本案从表面上来看是一起邻里纠纷,永和乡人民政府己决定于8月6日对该纠纷进行调处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
由于本村拉帮结派严重,加上是针对颜冬祥一家的打击报复,故而人为地实施了本次恶性案件的发生。
它公然藐视挑衅当地政府定于次日对双方以往纠纷的调解意思表示,无视法律的存在,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几十人跨县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大大超出了邻里纠纷的民事范畴,其行为与性质完全符合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犯罪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对公安机关处理过程的质疑:
由于成吉华家有亲戚在县公安局掌权,该人从事件起就一直参与其中,能量不小。
派出所为了不得罪该领导将已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阳其香违规放走,连起码的询问笔录都没有,并且连本案的关键证人(行凶者租用的船老板郑某,行凶后所租用的车主彭某)都没有详细调查,要知道两证人
的调查情况对于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
派出所起初以故意伤害立案,后因无轻伤撤案这没错,但完全应该及时转换成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犯罪立案,永和派出所不但不及时转换立案,打击罪犯分子,反而多次诱骗受害者放弃刑事部分才同意协调处理(先由永和派出所干警周柏林写成放弃刑事追究申请,再要受害人颜秋生抄写,否则要先抓颜秋生),以致受害人上当受骗。
在多次上访过程中派出所诱骗受害者出具的放弃刑事处理的申请成了各级部门的一致答复。
后来受害人强烈要求并写出了书面报告对被控告人实施治安拘留处理,永和派出所则以超过时效为由而拒绝(事实上并没有超时)。
是谁造成连最起码的治安拘留都不能进行?实施治安拘留是法律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硬性规定,不管最后案件的定性如何,派出所连最起码的治安拘留责任都没有尽到。
永和派出所它积极查处了吗?不!情况未明就急于诱骗受害人写放弃刑事处理的申请,协调处理也是以永和乡人民政府为主,自个由主角主动变配角,将事情推开到其它部门,将一起典型的刑事案子人为的变为民事纠纷。
表面上看派出所是积极办案,但种种迹象表明它是在掩人耳目,它到底在维护谁?到底有什么猫腻??
按照法律规定:构成公诉的刑事犯罪不可以由受害者放弃的。
理由是,受害者所放弃的权利与他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案系成吉华等人对受害者颜家兄弟实施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时造成的人身损害,而成吉华等人是造成颜家财产损失和颜家三兄弟人身损害的直接责任
人。
所以颜家在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赔偿责任权利的同时,又承担了作为受害人出庭陈述的义务。
这就是说,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而且背离了打击犯罪,建设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
放弃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权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永和派出所办人情案的方式我们不敢苟同,也不会苟同。
请问成吉华等人的暴行到底是应受法律保护还是应该打击???
无理拒绝案件移送——欲盖弥彰
该案由衡山县人民法院集体讨论定性为刑事案件并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被无理拒绝。
按照司法程序,法院决定移送的案件公安不能拒绝移送要求,衡山县公安局拒绝的背后到底有什么黑幕,是不是有不可告人之处?其行为是要掩盖什么?明眼人一眼就可看出来,公安局内有没有鬼?3月28号下午当记者在确认移送事实后去采访公安局当初拒绝案件移送的经手人副政委阳晓秋时,她居然矢口否认案件移送过,面对代表公平正义的记者都敢说谎,想一想还有什么不敢做的,确实叫人汗颜。
或许也可把这个谎言叫做衡山公安形象代言?
四、控告人对该案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于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于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财产、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朗朗乾坤,成吉华夫妇二人公然买凶行凶,置国家法律而不顾,试问,如此作为之下,又有几人今后会有安全感?和谐社会又怎能建成?我们的民主法制是不是纸上谈兵?衡山公安到底是干什么的?成吉华夫妇二人纠集暴徒围攻殴打我们全家,从事实和情节及性质来看,十分恶劣,这是一桩有组织、有预谋的涉恶犯罪行为,己构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
衡山县公安局却不严历打击,而是将这起暴力涉黑犯罪定性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放走被抓的凶手,纵容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现受害人强烈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此案如果不从严处理产生的危害性:
受害者家属到现在多少次上访上告都无功而返,先后向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张朝维副厅长,市公安局徐发科局长出具了书面报告,受害者听说省人大、公安厅来人到衡山县公安局调查核实,令我们寒心的是县公安局却拿永和派出所诱骗受害者放弃刑事犯罪处罚的申请及2009年11月30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害人颜秋生申诉一案刑事立案监督情况的回复》敷衍上级部门而告终,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现再次出具书面报告,如果不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那受害者
就会选择依葫芦画瓢,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因为打人有理不犯法,有人已经作出了榜样。
榜样的号召力量是无穷的,我们时刻准备着一雪前耻。
到时出事,请公安,检察等部门也按照对我们的方式对待被控告人。
我们将不胜感激!
2009年11月4日受害人到衡山县检察院控告,请求督办公安局刑事立案,一年多后的2011年3月21日受害人才见到回复,没有达到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受害人此时此刻的心情就感觉到上当受骗,于是在湖南红网上发帖,以寻求真正的包青天。
在红网上发帖后得到了湖南潇湘晨报记者龚柏威的同情,龚记者于3月28日赶到衡山采访,并以《一场打斗,为何迟迟不立案》为题材于2011年3月30日刊登在《潇湘晨报》A07版。
从采访的内容来看,充分体现了衡山公安的腐败。
3月24日省政府召开专项监督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刘力伟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并讲话,专项监督活动从2011年3月起至10月止,旨在纠正和防止行政执法领域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护航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当然,我们还是最希望看到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之举!
控诉人:颜冬祥颜春庚
颜秋生颜大川
201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