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电厂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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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电厂特点分析

1引言

生物质能源是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仅次于煤炭、石油、天然气,位居第四位,它也是唯一可循环、可再生的炭源。生物质能发电是现代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成熟技术,是通过将生物质能直接燃烧或转化为可燃气体后燃烧,产生热量进行发电的技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生物质能发电已形成非常成熟的产业,成为一些国家重要的发电和供热方式。我国是农业大国,生物质能资源非常丰富,目前我国的生物质能发电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大力发展以农林剩余物为燃料的生物质发电产业前景广阔,发展这个产业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2国内外生物质发电比较

2.1 国内外生物质发电现状比较

2.1.1 国外生物质发电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以来,发达国家已经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实现能源替代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由于较早意识到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性,美国,丹麦、德国、日本等国家通过联合企业、政府补贴新能源开发企业、发布新能源利用计划等积极政策,多渠道、重扶持发展新能源产业。

美国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技术已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根据重庆科技学院研究成果,美国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技术在1979 年已得到应用,当年装机容量仅有22 MW;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2010年装机容量10400MW,截至2012 年底,生物质能源发电量的75%属于直接燃烧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2000 MW,有望在2020年突破40000 MW。

丹麦的秸秆热电技术较具代表性。丹麦只有500多万人口、4.3万平方公里面积,工农业高度发达。1973年的石油危机,促使丹麦开始研究生物质能秸秆发电技术,在政府的关注和支持下,丹麦由BWE公司率先研发秸秆生物燃烧发电技术,在这家欧洲著名能源研发企业的努力下,丹麦1988就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座秸秆生物燃烧发电厂。如今已有130多家秸秆发电厂遍及丹麦,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占到全国能源消费量的24%以上,曾依赖石油进口的丹麦,1974年以来GDP稳步增长,但石油年消费量比1973年下降了50%。现在秸秆发电技术从丹麦走向了世界,并被联合国列为重点推广项目。据资料显示,目前在丹麦、荷兰、瑞典、芬兰等欧洲国家,利用植物秸秆作为燃料发电的机组已有300多台。目前丹麦已建立了13家秸秆发电厂。秸秆发电技术现已走向世界,被联合国列为重点推广项目。瑞典、芬兰、西班牙等多个欧洲国家由BWE公司提供技术设备建成了秸秆发电厂,其中位于英国坎贝斯的生物质能发电厂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秸秆发电厂,装机容量3.8万千瓦,总投资约5亿丹麦克朗。

2005 年底,中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 GW,其中,蔗渣发电1.7 GW,垃圾发电约0.2 GW,其余为稻壳等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和沼气发电等。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中国的生物质能发电产业迅速发展,至2008年底,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达170 多个,装机容量为4 600 MW,50 个项目并网发电。到2012 年底,我国生物质发电累计并网容量为5 819 MW,其中,直燃发电技术类型项目累计并网容量为3 264 MW,占全国累计并网容量的55%;

2.2 国内外生物质发电政策比较

2.2.1 国外生物质发电政策

德国1 991 年提出的《购电法》成为德国关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里程碑。德国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不仅为包括生物质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还通过价格政策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者有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方面,德国联邦政府在1999 年设立了市场激励计划,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投资补贴和第三方融资。在税收方面, 尽管可再生能源不直接享受生态税的优惠, 但部分生态税收益用于补充政府的市场激励计划, 可再生能源实际上间接享受生态税优惠。同时, 德国联邦政府还长期为生物质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丹麦通过立法,要求电力市场向可再生能源电力开放,规定当地电网公司有义务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电网连接。在金融财税方面,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丹麦最高可以得到30%的初始投资补贴,生物质电力还可以享受二氧化碳税收返还的优惠。

意大利1991年意大利通过了《9/91法》,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激励政策框架。1992年意大利确立了可再生能源保护性固定电价制度。意大利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避免成本和奖金。1999年,通过立法意大利决定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与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新法规定电力生产商和进口商有义务为电网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进行绿色证书交易。

总结国外鼓励生物质发电的政策,大体分为总量目标制度、高价收购制度、配额制度、投资补贴制度和减免税费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欧盟的目标:2001年,欧盟发布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指导政策》,要求到2010年欧盟电力总消费的22%来自可再生能源,并规定出了各成员国要达到的目标,如德国为12.5%,丹麦为29%,瑞士为60%,意大利为25%。

高价收购制度:瑞士1997年开始实行固定电价制度,对生物质发电采取市场价格加0.9欧分/度的补贴;丹麦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为4.1欧分/度,并给予10年保证期;德国实行固定电价机制,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根据电站装机规模不同而设置不同的电价,小于5.0×102kW 的为10.1欧分/度,5.0×102kW~5.0×103kW为8.9欧分/度,5.0×103kW以上的为8.4欧分/度;意大利生物质电厂的上网电价为17.25欧分/度。

配额制度:瑞士、丹麦和意大利都在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如意大利2000年规定发电企业或电力进口企业,必须至少有2%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这种配额要求逐年增加,到2007年将达到3.1%

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近几年在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其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和发展根基。随后,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等陆续出台,如《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

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46号)、《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640号)等的发布。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相继发布了涉及生物质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生物质能的政策框架和目标体系基本形成。这些政策的出台为生物质发电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利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结我国鼓励生物质发电的政策大概分为总量目标制度、分类电价制度、优先上网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等。

总量目标制度: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战略规划具体目标:2010年小水电5.0×107kW,风力发电4.0×106kW,生物质发电5.5×106kW,太阳能发电4.5×104kW;2020年小水电8.0×107kW,风力发电2.0×107kW,生物质发电2.0×107kW,太阳能发电1.0×106kW。

分类电价制度:国家发改委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各地生物质发电价格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补贴时限为15年(自投产之日计算)。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为常规能源发电项目,不享受补贴电价。

优先上网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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