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我国的死刑制度是指根据中国刑法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进行最高刑罚—死刑。
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死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限制。
1. 死刑的法律基础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了数十种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犯罪分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对人权、人身权利的极端侵犯,必须依法加以惩治,并以死刑作为最高刑罚。
2. 死刑的实施程序我国对死刑的实施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刑事诉讼法允许审判长、主审法官、陪审员以及被告人的亲属、辩护人提出死刑附带判决或死缓的申请。
其次,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裁定有一个复核制度,确保死刑的实施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3. 死刑的适用限制尽管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在适用上也加以了限制。
首先,我国实行了死刑缓期执行,即对判决死刑的罪犯,在判决全文送达后两年内执行,以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进行上诉和申请减刑。
其次,我国对判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了严格的证据规定,即只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可以作为宣判死刑的依据,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死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4. 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了改革。
2007年以来,我国对死刑实行了以注射为主的枪决方式,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指导,避免了旧时所使用的残忍酷刑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不人道待遇。
这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痛苦,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5. 对死刑制度的争议和展望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最好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能够切实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的核心价值观,持有废除死刑的观点。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严格的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古代,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它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斩刑斩刑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死刑制度之一。
斩刑的执行方式是用刀斩断罪犯的头颅。
在古代,斩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它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重罪的罪犯,比如叛国、杀人等罪行。
斩刑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二、磔刑磔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死刑制度,它的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绑在十字架上,然后用刀将其肢解。
在古代,磔刑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重罪的罪犯,比如叛国、杀人等罪行。
磔刑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三、凌迟刑凌迟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死刑制度,它的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绑在刑架上,然后用刀将其肢解。
在古代,凌迟刑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重罪的罪犯,比如叛国、杀人等罪行。
凌迟刑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四、流刑流刑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死刑制度,它的执行方式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让其在那里度过余生。
在古代,流刑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轻罪的罪犯,比如盗窃、赌博等罪行。
流刑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五、腰斩腰斩是一种比较残忍的死刑制度,它的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绑在刑架上,然后用刀将其腰斩断。
在古代,腰斩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重罪的罪犯,比如叛国、杀人等罪行。
腰斩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总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而又复杂的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虽然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再使用死刑制度,但是我们仍然应该铭记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以便更好地了解我们的文化和历史。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而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更新。
以下是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1. 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使用广泛,常常用来处置重罪犯和政治罪犯。
古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天道、君道和道德观念,因此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治罪的重要手段。
2.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程序,其中尤以清朝的《大清律》最为著名。
这一时期开始重视司法程序和证据,限制了死刑的滥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正、腐败的问题。
3. 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整套新的刑法制度。
在新的刑法制度下,死刑并没有被完全取缔,而是保留了一些适用情形,在处理极为严重的罪行时仍可使用。
在这一时期,死刑的限制和严格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4. 当代:中国在加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死刑制度改革方案。
例如,2011年中国最高法院推出的“死刑品质保障制度”,在死刑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控和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替代死刑制度,例如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改造计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死刑制度在法制观念的影响下逐步趋向人道、公正、严格管理和保障遇错案后复查、赔偿的方向。
唐朝死刑奏报制度
唐朝死刑奏报制度前言死刑是一种严厉而残酷的刑罚,在古代中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的存在。
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死刑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时期之一。
唐朝的死刑奏报制度是一个有序、规范的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起源、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一、死刑奏报制度的起源唐朝死刑奏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太宗李世民时期。
死刑奏报制度的目的在于集中统一死刑的审判和处决,确保刑罚的公正和执行的规范性。
二、死刑奏报制度的内容死刑奏报制度的内容包括审判程序、刑罚种类、定案、上报和执行等多个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1. 审判程序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死刑的审判程序,包括案件的收集、审查、判决、定谳和申报等环节。
审判程序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确保被判决的犯罪分子有合法的权益保障。
2. 刑罚种类唐朝死刑奏报制度明确列举了各种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根据刑罚的严重程度和犯罪的性质,划分了不同的刑罚等级,包括死刑、流刑、杖刑、劓刑、宫刑等。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或对社会造成极大伤害的犯罪分子。
3. 定案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定案的程序和标准。
案件必须经过严密的调查和审理,证据确凿,定案后方可执行死刑。
在定案阶段,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4. 上报定案后,立即进行上报。
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上报的标准和程序,包括编写奏报文书、密报等内容。
上报必须及时、准确,确保死刑决策的便捷和高效。
5. 执行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执行死刑的程序和方式。
执行必须确保被判决的犯罪分子没有逃避刑罚的机会,并减少对其家属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执行必须公正、合法、人道。
三、死刑奏报制度的实施方式唐朝死刑奏报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是由吏部、刑部、御史台等机构负责。
吏部负责协调各地的审判工作,刑部负责制定和完善死刑奏报制度,御史台负责监督和检查死刑的执行情况。
各级官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死刑,不得擅自变更或滥用刑罚。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现代化国家。
在我国,死刑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刑罚,被广泛使用,并且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和改进。
无论是从法律的层面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死刑的保留都是合理的。
本文将对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进行浅谈。
首先,死刑制度的保留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判处死刑应当适用最高限度的严格审查和讨论制度,遵循证据确凿、罪刑相当、量刑适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在适用死刑判决时,法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讨论,确保证据充分,罪行严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在我国,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都是非常严格的,主要是一些极其危险的罪行,例如恐怖主义、贩卖毒品、恶意杀人等。
通过使用死刑,我们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使罪犯感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死刑制度的保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尽管死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罪犯的恶行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愤怒和反感。
死刑制度的保留可以有效的打击罪犯的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那些危害极大的罪犯,死刑也是一种可以快速减少其影响的一种手段。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严重刑事犯罪问题,例如毒品犯罪、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如果不适当地处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危害。
通过保留死刑制度,可以有效地制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以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幸福。
最后,我们需要正确对待死刑。
尽管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在使用死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尊严。
在使用死刑之前,必须保证证据充足,罪名明确,并且使用死刑的审判过程接受了最为严格的审查等。
这可以帮助确保这种极端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真正地达到了惩罚犯罪和在社会中维护公正与秩序的目的。
总之,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是比较复杂的。
十分重要的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了使用死刑应遵循的原则,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同时也确保了死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处理。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制度之一,在中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其执行方式经历了由繁到简,从残酷走向人道的发展过程。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随着中华法系的演进,它的产生,发展及改良,也是适应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死刑制度的变迁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缩影,因此研究死刑制度对于摸清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内容1.古代死刑制度的沿革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起始阶段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
虽未形成完整的刑罚制度,但死刑却出现了;夏禹传位与启,通过镇压与刑杀,建立起奴隶制国家。
这时死刑的使用已明显具有阶级镇压的性质;春秋战国这个社会大变革时期,诸侯争雄,各种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尖锐激烈,各诸侯国无不重视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受法家思想影响,春秋战国的死刑等级与执行方法,名目繁多,残酷异常;秦王朝建立了封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刑罚总体而言已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具备了封建刑罚的原始特征,但由于封建社会初期的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 兼以法家重刑思想的影响,因此保留了奴隶制大量野蛮残酷的刑种,仅死刑数目就达十种以上,而且广泛地使用肉刑;汉朝建立政权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统治者汲取了秦王朝酷刑亡国的教训,奉行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在刑法思想上就表现为轻刑减罚,删除繁苛,在刑罚上大量削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古代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时期;隋唐为中国封建刑法的成熟时期,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将中国封建法律推向顶峰;五代时期,战乱充斥,各国都企图以严刑救时弊,多滥施刑威,法制出现严重倒退;宋朝因袭唐律,制定《宋刑统》,同时,宋仁宗年间初创凌迟之酷刑;明朝以用刑严峻著称,刑用重典;清朝大兴文字狱,广泛株连无辜,为清代所仅有。
2.古代各朝死刑制度的执行方式夏朝的死刑执行方法称“辟”;商朝的死刑执行方式有大辟、炮烙、挖心、醢(剁成肉酱)、葅(切成肉片)、剖(剖胸挖心)、金瓜击顶、脯(切成肉片晒干)、虿盆(喂毒蛇)、活埋、刳剔(刳剔孕妇)。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摘要】中国的死刑制度源远流长,在现代社会引起了广泛争议。
本文从法制建设与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与错案风险、社会秩序与犯罪预防、国际趋势与国际形象以及民意与道德观念等多个角度探讨了死刑在中国的废除。
随着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和人权意识的提升,死刑制度的废除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为了推动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是解决之道。
通过综合施策,包括改革司法体制、提高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完善法治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降低司法错误风险,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国际形象,满足民意,塑造良好的道德观念。
通过废除死刑,中国可以迈向一个更加文明和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死刑、中国、废除、法制建设、人权保障、司法公正、错案风险、社会秩序、犯罪预防、国际趋势、国际形象、民意、道德观念、大势所趋、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综合施策。
1. 引言1.1 死刑在中国的历史背景死刑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时期。
在古代,死刑被广泛运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执行者往往是国家或统治者。
在封建社会,死刑被用来惩罚叛逆等严重罪行,同时也用于显示统治者的权威和威严。
随着历史的变迁,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在20世纪,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死刑成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手段,用来打击严重犯罪和维护国家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死刑的适用标准逐渐得到了规范和明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对死刑制度的反思和讨论也越来越多。
死刑在中国的历史背景既体现了国家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凸显了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1.2 现状与问题:当前,中国仍然在执行死刑,虽然已经逐步收紧了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但死刑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死刑的适用过于宽泛,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司法公正无法得到保障,造成了一些无辜者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对待。
国内判死刑案例
国内判死刑案例摘要:1.我国的死刑制度简介2.我国判死刑的案例类型3.我国判死刑的案例数量及趋势4.我国判死刑的案例中的争议问题5.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反思正文:【我国死刑制度简介】死刑作为最高刑罚,在我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保留死刑制度,并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
【我国判死刑的案例类型】在我国,判死刑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罪名: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贪污受贿、颠覆国家政权等。
这些罪名涉及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
当然,具体判罚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判死刑的案例数量及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改善,以及对死刑制度的谨慎使用,我国判死刑的案例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已由过去的数千人减少到数百人。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慎用死刑方面的积极成果。
【我国判死刑的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尽管我国在死刑制度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一些具体案例中仍存在争议。
例如,死刑适用的标准是否明确、死刑犯的权益保障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地进行研究和完善。
【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反思】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趋势。
我国政府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同时,也在积极考虑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
例如,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谨慎使用死刑、推动死刑犯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改革。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法律制度,用于对待重大犯罪行为的惩罚。
它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并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死刑的起源、类型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分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和影响。
一、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古代死刑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腥习俗,迄今为止,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两大文明之源——黄河文明和长江文明。
最早的死刑形式是野兽撕咬和集体暴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逐渐建立起死刑的法律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威慑。
二、古代死刑的类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包括多种类型的死刑,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斩、剁、刺、砍、绞等。
斩是指用刀砍头,剁是指断手或断脚,刺是指用尖锐物体刺入重要器官,砍是指用刀砍断身体,绞是指用绳索勒死。
此外,还有火刑、烙刑、溺刑等形式。
不同的死刑形式对应不同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刑罚体系。
三、古代死刑制度的执行方式在古代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通常是公开进行的,以示威慑和警示。
一般情况下,死刑会在市中心、广场或公共场所进行,大众可以亲眼目睹。
执行者通常是由刽子手或官员担任,他们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执行刑罚。
执行前会进行一些流程,如宣读罪犯的罪行、进行公审等。
这种公开执行的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死刑在古代社会起到了非常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其次,死刑制度相对简单直接,执行方式比较统一,这有助于减少错误执行和司法不公现象。
另外,死刑执行常常公开进行,对于警示他人和示范道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古代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较广,常常容易导致违法乱纪和恶意告发,引发冤假错案。
其次,死刑过于残忍和血腥,给人们带来极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
另外,死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执行标准和程序的不确定性,也容易引发争议。
我国关于注射死刑有哪些规定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关于注射死刑有哪些规定自从1997年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之后,我国对执行死刑的方式就加入了注射死刑。
也就是在刑诉法的第二百一十二条中规定有,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一般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
也就是说,不允许采取这两种方式之外的方式来执行死刑。
一、注射死刑有哪些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
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比较大,从中国来看,枪决仍然是执行死刑比较普遍的一种方法。
二、注射死刑的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法院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
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
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
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
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
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
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
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首先,死刑违反了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一种普遍且不可抗辩的权利,而死刑直接剥夺了被定罪的人的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保护自己的生命,无论他们犯下何种罪行。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和保护人权,将法律体系转向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其次,死刑可能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尽管近年来已经做出了一些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被误判和冤假错案的问题。
有时候,因为证据不充分或其他原因,人们被错误地定罪和执行死刑,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为被判刑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去辩护和申诉。
再次,死刑制度违背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它与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杀人虽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都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以杀人的方式来处罚杀人者,那将会给人们传递出错误的信息:为了惩罚罪行,我们必须诉诸于暴力和杀戮。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道义声誉,展示中国秉持人道主义价值观和尊重人权的决心。
此外,死刑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罪案的发生。
然而,研究表明,死刑并没有比其他刑罚更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相反,其他非死刑的刑罚,如长期监禁,可能更具威慑力,因为它们具有更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和惩罚效果。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关注犯罪原因和预防措施,从而更有效地减少罪案的发生。
尽管废除死刑制度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保留死刑制度。
他们认为死刑能够有效地制止严重罪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同时,他们认为保留死刑制度可以传递出严厉打击犯罪的信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考虑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权、司法公正和道德价值观的追求,废除死刑制度是更合理和理性的选择。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人口大国,中国有责任成为全球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领导者之一、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展示中国秉持尊重人权、关注司法公正和追求道德价值观的决心。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变革与法律制度的进步。
本文将从古代中国的死刑制度起源开始,逐步阐述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古代中国死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死刑被用作政治手段,用于巩固统治与维护社会秩序。
在封建社会中,死刑制度更加严格,几乎贯穿于整个社会生活。
例如秦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极其严厉,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采取极其严厉的处罚,死刑在此期间被大量使用。
中国死刑制度的最大转折发生在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以后。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中华民国成立后,逐步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
在此期间,死刑制度逐渐与欧美现代法律观念接轨,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刑法大纲》于1914年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现代刑法体系为基础的刑法典,规定了死刑适用的范围与条件。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死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与扩大化。
大规模的土改运动以及反右运动等政治运动中,死刑被用来大规模镇压反对派以确保政权稳定。
这使得死刑失去了应有的司法公正性,在一段时间内依然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从1970年代开始,特别是开放以后,中国死刑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与完善。
1980年颁布的《刑法》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司法解释规定,对死刑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缩小,取消了18个犯罪项目的死刑判决。
2024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下,限制死刑人员年龄为70周岁以内。
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调整了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制了死刑适用的罪名及条件。
目前,中国的死刑制度正在朝着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人道主义的方向发展。
虽然中国在执行死刑的数量上仍居世界之首,但死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受到限制。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死刑判决的法律程序,确保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国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从古代的政治手段到现代的法律制度,死刑制度在不断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同时,也越来越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对死刑判决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该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在不同的历史时
期有不同的形式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从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分别
对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探讨。
古代时期,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主要以皇帝为中心,具有强烈的官方
色彩。
在这个时期,死刑判决往往由皇帝个人及其制定的法律官员决定,
复核的程序相对简单。
通常是由皇帝亲自或是委派内廷官员负责进行复核,一旦经过复核确认无误,判决便会执行。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复核程序相对
简单,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代表的行政命令来确定,但也存在着相关程序和
规程的局限性。
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更
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清朝时期,死刑的复核程序主要由六部
(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工部)和一个与会的大学士组成的委
员会负责。
这个委员会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将复核结果准备报给
皇帝,最终由皇帝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判决。
这一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相对
于古代而言,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中国法制史上的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三
个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从皇帝以个人意志决定的制度,到法律机关参与复
核审查的制度,再到今天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的制度,中国的死刑复核制
度逐渐变得更加规范、公正和合法。
这个制度的发展,既是中国法制史上
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死刑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斩、烹、箍、锯等残酷方式。
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传统的战国时期,当时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国家的治安维护和权力巩固。
秦朝时期,统一中国后,死刑制度更加完善并广泛使用。
封建社会时期,死刑被用来满足统治者的权力需要,用以对抗政治反对派,维护社会秩序。
到了清朝,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更具有仪式感,例如凌迟、车裂等残酷方法被广泛使用。
中国死刑制度的现实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他们认为,死刑对于严重的恶意犯罪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此外,他们主张中国社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决定了死刑的必要性。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作为最高刑罚,不可避免地存在执行失误和冤假错案的风险。
他们指出,死刑仅凭证据不足或审判不公而导致无辜人被处决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他们指责死刑的过度使用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
他们主张在追求社会安全的同时,应该更注重法治和人权的平衡。
面对这些争议,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死刑案件上报死刑审查与判决程序,增加对死刑的限制。
此外,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要求对所有死刑裁定案件进行检察复核。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判决质量和司法公正。
然而,中国死刑制度的问题还远未解决。
冤假错案在中国仍然时有发生,执行死刑的问题依然存在。
同时,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和理解中国社会的特点和文化传统,以寻求更好地融合死刑制度和人权保护的平衡。
总的来说,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不断变迁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死刑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讨论。
尽管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些措施,但中国死刑制度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未来,中国政府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以确保死刑制度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人权的保护。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中国死刑的种类包括哪些
中国死刑的种类包括哪些死刑是一种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处罚,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然而在我国仍保留了死刑制度,不过相比从前已经大大减少了死刑的罪名。
那究竟中国死刑的种类还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中国死刑的种类有哪些▲1、现代:枪决、注射▲2、古代:斩首、断头台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踏刑磔刑、车裂、五牛分尸、五马分尸碾刑火刑、烹刑、油炸、炮烙、点天灯、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腰斩、剖腹投掷刑车轮刑凌迟处死、戴火项链虫噬、象刑▲二、死刑适用的条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三、死刑适用的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死刑生命权传统内容概要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因为其特殊性,历来受到重视。
它剥夺了犯罪人最重要的权利,造成其最大的痛苦,具有不可逆性;在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死刑存废近年来成为争议的焦点,现在主流的观念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
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但存在的也是会消亡的。
死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意识的提升,死刑废除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中国虽然有她特殊的国情,但是死刑的废除仍然是可行的而且能取得成功的。
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剖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以为某种借鉴。
本文的结构包括三部分:首先从死刑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上论述死刑的基础理论;接着,通过对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其存废争议的描述勾勒了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轮廓;最后,通过对死刑制度的理论及实践进行思考,提出死刑废除的一些理由。
学识所限,欠缺之处在所难免,望不吝赐教。
一、死刑的定义及基本特征:1、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乃刑之极也。
中国古代又称极刑,英文中Capital punishment中Capital亦取最大、最重之意。
作为关系一个人生死的最重刑罚,死刑历受重视。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 2、死刑的基本特征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
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
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
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
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古代死刑制度
古代死刑制度古代死刑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死刑判决。
古代社会的死刑制度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和时代有着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标准。
本文将就古代死刑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时期,人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常常以部落的习俗和族规来制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出现,死刑制度也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古代死刑制度的种类1. 斩刑:斩刑是古代死刑制度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对于刑法严重的罪犯,国家往往会执行斩首的刑罚。
这种刑罚形式既具有惩罚性,又有警示意义。
2. 砍刑:砍刑是指将罪犯的头部砍下的刑罚。
这种刑罚在一些国家被广泛使用,用来对付极端恶劣的罪犯,例如强盗、杀人犯等。
砍刑的执行方式残酷而血腥,常常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争议。
3. 狸狗化:狸狗化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刑罚。
它是通过将罪犯割去鼻子和耳朵,然后解剖其心脏,最后将尸体示众的方式来进行惩罚。
这种刑罚严重侵犯个体的生命尊严,已经被淘汰。
4. 火刑:火刑是一种在古代社会中广泛使用的死刑制度。
罪犯通常会被绑定在柱子上,然后用火烧死。
这种刑罚不仅具有极大的威慑力,也给观看者带来恐怖和震撼。
三、古代死刑制度的正当性和争议古代死刑制度在当时被视为一种正义的体现,它被用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古代死刑制度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
他们认为,死刑无法追求真正的公正和人权,它剥夺了个人的生命权利,并且容易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总结:古代死刑制度是古代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之一。
不同的国家和时代有着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和标准。
古代死刑制度在当时被视为一种正义的体现,但同时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普及,现代社会普遍弃用了死刑,认为其他形式的刑罚更能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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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积极适用死缓制度,严格控制实际执行死刑数量。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独创,其意义就在于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典规定死缓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斟酌考虑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只对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立即执行。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三、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一)
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保留死刑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
建议: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现在我们必须逐步限制死刑:
首先,在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规定的死刑,应当及时废止。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易被公众接受,不致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死刑罪名减少到二十个左右。其次,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犯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但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在将来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后尽快过渡到废止其死刑。再次,努力将死刑限于故意杀人、危害国家安全及军事犯罪等少数特别重大罪名,逐步地减少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程度。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
(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
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
的严重弊端。
四、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
(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本文将从死刑的概念 历程 现状 制度 存在原因 等几个方面叙述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
[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
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认为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西方有识之士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虽然在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开始逐渐重视在坚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同时,保护特殊群体的人权问题。但是这种根深蒂固的重刑思想和重刑文化背景却并没有得到根本医治。而这种刑事政策却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立法与司法。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 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我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
我国目前死刑制度面临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1问题:死刑罪名太多
4问题:个别司法解释存在问题和一些不合法的无效解释。
建议:)慎重制作司法解释。
结语
法制是保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刑罚更是惩戒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有力保障。法律具有刚性的本质,但其又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地趋时更新。当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现阶段我国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彻底废除死刑,但针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应该对其逐步加以完善,并不断积极主动的创造条件,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最终实现完全废除死刑。
(二)死刑复核制度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初,由于“严打”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将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明文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最高人民法院却于 1997年 9月下发了一个通知,维持原来对核准权的下放。
近20年核准权的下放对“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弊病。
首先,它造成了部分案件二审程序
和复核程序的合二为一,使复核程序流于形式,并在实质上取消了为正确执行死刑而设置的最后一道程序保障。
其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实施后,死刑核准权仍不收回,产生法率效力上的冲突。从现行法律和法理上讲,在效力等级相同的情况下,新法优于旧法。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刑法》是新法,
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死刑核准权的下放,难免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出现差异。
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设立专门的死刑复核庭。且需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不能使复核程序虚化,二是全国复核死刑的标准应该统一,三是尽量在现行诉讼体制下进行调整,避免不必要的大动干戈。
3问题 目前刑事司法中,在适用死缓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
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