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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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明清是中国法制的强化期

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强化和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宋代法制的影响,以及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

第一节宋朝法制的变化

一、立法概况

(一)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

2、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3、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二)立法及法律形式

1、刑统的编纂体例与《宋建隆详定刑统》

①于各篇之下设门,将性质相近或相同的律条归结为一门,共213门,这便于司法官

员查阅或调整同类社会关系。

②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有关敕、令、格、式170多条。所有敕、令、格、式前皆

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批准。

③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条”32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即立法大臣

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指请皇帝审批。

2、编敕

编敕就是将杂乱的散敕进行分类、整理、汇编的立法活动。经过汇编的“敕”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

第一,编敕活动极其频繁,编敕数量繁多。

第二,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第三,所编敕令不再局限于刑事领域。

第四,仁宗以后,编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

第五,大量的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是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的。

3、编例

《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宋时的编例还包括指挥。

4、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5、“申明”

“申明”指朝廷对某项法令作出的专门解释。

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一)重法惩治盗贼

1、《宋刑统》中,运用附加敕、令、格、式加重对贼盗罪的惩处。

2、运用特别法重惩贼盗罪。

《窝藏重法》

《盗贼重法》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宋刑统》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法定五刑中笞、杖、徒、流刑的执

行,都按刑等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杖刑。其中笞杖刑是减少决杖次数,徒刑以决脊杖代替,流刑则改为脊杖加配役。折杖法是宋初的一项变相减轻刑罚的措施,是使“流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的代用刑。

“流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2、剌配

“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3、凌迟

《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三)重经济立法,加强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和控制

1、进一步完善了禁榷制度,全面实行对重要商品的专营专卖。交

2、金融立法较发达

3、海外贸易法

①设立市舶司

主要职责为:登记海船;发给凭据;购买商品(博买),征收商税(抽解)。

②制定“市舶条法”

(四)商品经济较发达,民事立法增多

1、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2、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①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及“原主离业”

②典当契约

③租佃契约

3、家庭与继承

①养子

②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③扩大义绝的范围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组织制度仿行唐制。大理寺掌审判、刑部掌复核、御史台掌监察。

中央一度设审刑院,进行复核。开封府成为特殊的审判机构;成立递进的直诉机构。

2、地方司法机关

提点刑狱司:在地方路一级设置,作为中央在各个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专管司法。

其中掌管司法的官员称提刑司,职掌监督本路司法刑狱事务之权,包括复核和审查所属州县的判决,巡察各监狱囚犯,稽查州县积压案件,纠弹辖区官吏违法失职等。

宋司法机关设置的特点:

①设置并列的机关

②同僚异事

③加强监察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御笔断罪:凡皇帝亲自判决的案件称为御笔断罪,不许到沿书省陈诉,否则以违御

笔论罪。

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

3、要求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

4、实行审判分立(鞫谳分司)。

5、审级与管辖权

多重录问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申诉制度;证据制度。

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建元前:“尽收诸国,各依风俗”。

2、建元后

①“讲前代之定制”

②“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

元仁宗说:“修身治国,儒道为切”。

(二)立法渊源

1、《大扎撒》

2、《条画五章》

3、《便宜一十八事》

(三)立法活动

1、《至元新格》

2、《风宪宏纲》

3、《大元通制》

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及各民族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1、在政治上,实行严格的等级制

2、经济上,按等级征收赋税徭役

3、司法上,元朝法律公开规定同罪异罚,赋予蒙古人种种特权

(二)宽待犯罪官吏

(三)优待僧道

1、经济上,元律严格保护寺观地主的财产权,禁止任何侵犯寺庙财产的行为,同时赐

予寺院大量地产。

2、政治上,僧道上层人物备受统治集团的宠遇。

3、司法上,僧道人员享有特权。

(四)深受蒙古旧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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