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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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公告。 2、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告。 3、重大事件公告。 4、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法律责任。 5、公告应在法定报刊或公报上刊登,并置备于法
定场所以供查阅。 6、暂停、终止证券上市交易公告。
三、证券交易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活动。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 投资咨询人员提供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的规则 期货交易和期货合约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及其体制 期货交易所的职能 设立期货交易所的程序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和程 序 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监督 管理
第一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设定并证明一定的权利或事实的凭证。 广义的证券包括有价证券、无价证券和证明证 券。狭义的证券指有价证券尤其是资本证券,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资本证券。
一、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监 管、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金融分业管理原则:我国目前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 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别监管。
一、证券法概述
(四)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证券监管机构
各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 表的政府集中监管型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 监管型体制;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折中型监 管体制。我国是政府集中监管型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最初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银行共同监 管。1992年设立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监管。1998年撤 销证券委员会,其职能转归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证券发行
各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有审批制、核准制 和注册制三种。我国曾实行审批制,现改 为核准制。
二、证券发行 (二)证券发行的程序
准备工作:先改制后发行;聘请保荐人 申请发行:向证监会或其他部门提交法定申请文件,报经
其核准或者审批,提交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监管部门审核: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主管部门核准 发行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的,可予以撤销。 公告:经核准或审批后,发行人应依法在公开发行前公告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置备于指定场所。 签订承销协议: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报备:承销期满,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 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 露义务 协议收购规则
要约收购规则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证券交易所及其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第16章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
[重点问题] 证券公司的种类和设立条 件 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管指 标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 证券业协会及其职责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机构的条件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济法》
第三编 公共经济管理法 第16章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
第16章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
[重点问题] 证券和证券法的概念 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 的情况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 序 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负的信 息公开义务 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证券法与公司法有密切联系,多数国家制定单 行证券法,也有国家在公司法或商法典中对其 作相应规定。
我国1999年通过《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三)证券法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制 度应当公开,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平指在证 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必须保证对所有当事人的待遇 公平,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公正指监管部门要 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有关中介机构 也要保证证券发行、交易的公正性。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但根据 证监会有关规定,拟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必须先发 起设立,规范运作满一年后方可发行股票,故募 集设立实际不再执行。
证券发行的程序性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 管机构或其他部门核准或审批,依法定程序进行 。
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 的条件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交易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目前
我国股票交易的清算交割采取T+1制度。 股权分置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 特定人在特定期间或情况下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三、证券交易 (二)证券上市
操纵市场行为: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虚假陈述行为: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 证券市场,或在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 陈述或信息误导。
欺诈、损害客户利益。
股票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3、股票上市交易暂停和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申请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2、申请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 3、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三、证券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告 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二、证券发行 (三)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 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 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的,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
法律责任。 5、公告应在法定报刊或公报上刊登,并置备于法
定场所以供查阅。 6、暂停、终止证券上市交易公告。
三、证券交易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活动。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 投资咨询人员提供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的规则 期货交易和期货合约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及其体制 期货交易所的职能 设立期货交易所的程序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和程 序 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监督 管理
第一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设定并证明一定的权利或事实的凭证。 广义的证券包括有价证券、无价证券和证明证 券。狭义的证券指有价证券尤其是资本证券,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资本证券。
一、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监 管、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金融分业管理原则:我国目前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 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别监管。
一、证券法概述
(四)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证券监管机构
各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 表的政府集中监管型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 监管型体制;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折中型监 管体制。我国是政府集中监管型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最初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银行共同监 管。1992年设立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监管。1998年撤 销证券委员会,其职能转归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证券发行
各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有审批制、核准制 和注册制三种。我国曾实行审批制,现改 为核准制。
二、证券发行 (二)证券发行的程序
准备工作:先改制后发行;聘请保荐人 申请发行:向证监会或其他部门提交法定申请文件,报经
其核准或者审批,提交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监管部门审核: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主管部门核准 发行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的,可予以撤销。 公告:经核准或审批后,发行人应依法在公开发行前公告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置备于指定场所。 签订承销协议: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报备:承销期满,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 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 露义务 协议收购规则
要约收购规则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证券交易所及其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第16章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
[重点问题] 证券公司的种类和设立条 件 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管指 标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 证券业协会及其职责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机构的条件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济法》
第三编 公共经济管理法 第16章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
第16章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
[重点问题] 证券和证券法的概念 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股票暂停和终止上市 的情况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 序 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负的信 息公开义务 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证券法与公司法有密切联系,多数国家制定单 行证券法,也有国家在公司法或商法典中对其 作相应规定。
我国1999年通过《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三)证券法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制 度应当公开,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平指在证 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必须保证对所有当事人的待遇 公平,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平等。公正指监管部门要 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有关中介机构 也要保证证券发行、交易的公正性。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但根据 证监会有关规定,拟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必须先发 起设立,规范运作满一年后方可发行股票,故募 集设立实际不再执行。
证券发行的程序性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 管机构或其他部门核准或审批,依法定程序进行 。
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 的条件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交易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目前
我国股票交易的清算交割采取T+1制度。 股权分置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 特定人在特定期间或情况下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三、证券交易 (二)证券上市
操纵市场行为: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虚假陈述行为: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 证券市场,或在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 陈述或信息误导。
欺诈、损害客户利益。
股票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3、股票上市交易暂停和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申请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2、申请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 3、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三、证券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告 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二、证券发行 (三)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 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 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的,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