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五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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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身保险
本章重点: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及一般运行规律;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的比较。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险种分类,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掌握人寿保险的具体内容;理解和牢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各自具有的特征。
基本内容: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相比较,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比较: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最后,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
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影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
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课堂提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险种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只有1人的人身保险。
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较具有许多特点:
(1)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2)被保险人不需体检。
(3)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4)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
(5)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3、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而进行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健体保险又称为标准体保险,是指对于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保险。
大部分的人身保险险种都是健体保险。
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是不能用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承保的保险。
此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较高,超过了正常人的标准,若使用正常费率将增加保险人的赔付率,只能用特别条件来承保。
弱体保险在承保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附加保费法。
4、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人身保险分为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核心。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的、通行的、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非常重要的条款。
这些条款中一些是在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务中已被采用的,一些是在国外被采用的。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二)年龄误告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旧为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通常,合同中的宽限期约定为1个月。
(四)复效条款
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复效条款通常规定,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
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并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说明计算方法及采用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掌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
现金价值的处理可以有下列方式:(1)保单所有人退保,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2)将原有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减额缴清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
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纳保费。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
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
(六)保单贷款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
当被保险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须从中扣除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
(七)自杀条款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
其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段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各有不同。
如日本规定为半年,在我国为2年。
(八)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问题得以简化。
课堂分组讨论:讨论某些人身保险案例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二节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期满生存,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期满生存保险金。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传统的寿险产品主要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危险保障的死亡保险,为到期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而提供的生存保险和既提供死亡危险保障又有生存保障的生死两全保险。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1)概念:定期死亡保险通常简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则到期合同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2)特点:纯保障性、期限可长可短、费率低廉、利他性。
(3)定期寿险的种类:普通定期寿险、可转换定期寿险、可转换及自动续期的定期寿险、变额定期寿险等。
(4)定期寿险作用:满足收入较低但需要高额保障的人的投保;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2、终身死亡保险
(1)概念:是指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上约定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特点:给付的必然性、利他性、储蓄性、费率较高。
(3)种类: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的保险目的与死亡保险的目的完全不同,或是为年老者提供养老保障,或使为子女的教育提供资金支持。
生存保险又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两类。
1、单纯的生存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
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
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不能得到保险金,且所缴保费不予以退还。
通常,单纯的生存保险不作为独立的保险险种销售。
2、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同样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按不同分类方法,有多种年金保险。
(1)按缴费方法不同,分为趸缴年金与分期缴费年金。
(2)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3)按有无保证来分;无保证年金、有保证年金
(4)按被保险的人数来分;单人年金保险、联合年金保险
(5)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
两全保险具有下列特点:
(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被保险人无论是生还是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给付。
它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
(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的给付是必然的。
(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
(四)寿险附加险
附加险又称为附加特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附加条款形式出现。
人寿保险常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扩展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
保单附加条款使被保险人无须签订新的合同就可得到附加的多重保障。
因此,这些附加条款使被保险人或保单所有人得到更多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可提供的附加条款不尽相同,须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投保。
具体有: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免缴保费特约、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意外死亡附加特约、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等。
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又称非传统寿险或投资连结保险、投资理财类保险等,是保险人为适应新的需求,增加产品竞争力而开发的一系列新型的保险产品。
在美国称其为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在英国被称为单位基金连结保险(Unit-linkedPolicy),在加拿大被称为权益连结保单(Equity-linkpolicy),在新加坡、中国及其特别行政区香港均称其为投资连结保险(Investment-linkedlifeinsurance)。
这些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投资功能,或保费、保额可变。
即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保费缴纳方式及大小、保单的保险金额或死亡保险金等方面是可以单独或共同变动的。
下面,主要介绍美国的非传统型终身寿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和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等创新型产品。
(一)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variablelifeinsurance)是一种终身寿险,简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
1976年变额人寿保险被首次推销给美国一般大众。
变额寿险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较,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其保费的缴纳与传统寿险产品相同,是固定的,但保单的保险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却是可以变动的。
变额寿险产品因此而得名。
其保险金额的变动取决于投保人所选择的投资分立账户的投资收益。
开设分立账户是变额寿险产品的第二特点。
对应于传统终身寿险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资产都记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投资账户,为得到较为稳定的资产回报率,其被投资于一系列的较为安全的项目。
而对应于变额寿险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资产则单独开立一个或多个分立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变额寿险产品的第三个特点是:变额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所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某一时刻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分立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
(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lifeinsurance)简称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
该保单的出现是为了满足保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的需求。
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很灵活,保险金额也可以调整,而且保险人的经营费用非常透明。
投保人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可以不用缴纳保费。
投保人还可以在具有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或降低保额。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变额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variablelifeinsurance)简称变额万能寿险,针对将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视为投资的保单所有人设计。
变额万能寿险是一种终身寿险,其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死亡保险金的可变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
相结合。
课堂讨论:分组让学生分析某些人身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的优劣。
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在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必须明确什么是意外伤害。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前者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后者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废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
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
3、保险责任期限具有特殊性。
4、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5、死亡保险金数额相对较高。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责任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2、按承保危险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3、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五、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1、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
2、在保险责任方面类似
3、在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
4、在保险期限上类似
5、在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
6、在财务处理方面类似
课堂讨论:分组进行案例讨论,以使学生深刻理解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第四节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疾病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由身体内在的生理原因所致
2、疾病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
3、疾病是由于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
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5、健康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6、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
三、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
1、免赔额条款
2、观望期条款
3、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四、健康保险的种类
根据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
这是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将在下面介绍。
(一)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检查费和医疗设施的使用费等。
常见的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等。
(二)收入补偿保险
收入补偿保险又称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导致残疾后,不能正常工作而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的补偿保险。
在收入补偿的给付方式上也有多种形式:
(1)按月或按周给付。
(2)按给付期限给付。
(3)按推迟期给付。
课堂启发式提问: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时容易面临哪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