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

合集下载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采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纸质单证,提高单证传输 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因单证丢失或错误引发的无单放货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建立无单放货预警机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无单 放货风险,避免问题的发生。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5、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情况下 各方的责任承担,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和防范。假设A公 司委托B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美国,收货人为C公司。货物到达美国后,B物 流公司未要求C公司出示正本提单便将货物放行。后A公司发现C公司提走的货物 与订单不符,引发纠纷。在此案例中,B物流公司因未履行凭单放货义务,需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通过推行安全交易平台、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等措 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线上交易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无单放货问题也 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以下为可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发货人:发货人作为托运方,应对其提供的单证和货物负责。若发货人未 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提供的单证存在问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在无单放货事件中可能扮演重要角色。物流公司通常 负责货物的仓储、装卸和运输等环节,若物流公司未履行好监管职责,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即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的情况。

无单放货现象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还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对策。

二、无单放货的概述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如船运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现象。

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收货人提前提货、承运人操作失误等。

三、无单放货的原因分析无单放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合同条款不明确:贸易合同中未对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承运人操作失误:承运人在处理提单时出现失误,如遗失、错发等,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正本提单。

3. 收货人提前提货:收货人为了尽快获得货物,可能会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放货。

4. 欺诈行为:不法分子利用无单放货的漏洞进行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等。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无单放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其责任范围?2. 收货人的权利:收货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享有货物所有权?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3. 贸易合同的履行:无单放货对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何种影响?如何解决因无单放货导致的合同纠纷?4.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无单放货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五、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对策针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强化合同管理:贸易双方应明确贸易合同条款,特别是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以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物流运输行业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货主和运输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未取得托运人单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无单放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行为: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违约。

2. 侵权行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

3. 诈骗行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货主权益受损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损失: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

(2)经济损失: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理赔等。

(3)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货主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今后的业务合作。

2. 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使承运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应赔偿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侵权责任:承运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4)刑事责任:若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承运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运输企业面临风险无单放货行为给运输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1)经济损失:运输企业需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导致的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2)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运输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业务拓展。

(3)法律责任:运输企业可能因无单放货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刑事责任等。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为防范无单放货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条件,确保承运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无单放货法律规定(3篇)

无单放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放行,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无单放货不仅损害了货主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

因此,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立法(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CP 600)《UCP 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最新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对无单放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在收到正本提单之前,不得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

(2)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UNCLO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无单放货行为,公约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国内立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海商法》第51条规定,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货物的实际损失、运费、保险费等。

(2)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2.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返还货物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应当返还货物给货主。

(2)赔偿损失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预防措施1. 货主防范措施(1)确保提单真实有效货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确保提单真实有效,避免因提单问题导致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摘要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常遇到国内进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的案件。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

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走向世界,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一两票货的损失往往就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又都具有涉外因素,以致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关键词: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前言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加明显。

海上货物运输属于高风险的行业,除去自然灾害外,在海事商务事故中,无单放货造成的影响及损失最为严重。

本文先简要论述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性质,然后具体分析无单放货中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本文在此主要对无单放货纠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1.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广义的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包括承运人港务当局以及仓储公司等在内的货物持有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放货行为。

狭义的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的交货行为。

1.2 无单放货的形式提单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必不可少的凭证,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航运界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未经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以及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的情况下,船东或运输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无单放货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引言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发展和货运需求的增加,无单放货的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变得日益突出。

无单放货的出现给货物所有人和相关方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现象,并分析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和形式无单放货的出现有多种原因。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的流程复杂且存在多个环节,这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一些不诚信的运输承运人或船东为了节省成本,将货物私自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以谋取私利。

最后,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货物所有人难以获得实时的运输信息。

无单放货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直接交货、无账单放货、虚假交货等。

直接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将货物直接移交给收货人或第三方,而未经货物所有人同意和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

无账单放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交付货物时,未向货物所有人提供货运单、装箱单或提单等相关单证,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其签名。

虚假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装卸货物时,以虚假的货物数量、品质或状态来欺骗货物所有人。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运输承运人责任运输承运人依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内法律承担着对货物的运输责任。

无单放货违反了运输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运输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货物在无单放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运输承运人应根据国际公约或合同约定对货物所有人进行赔偿。

此外,无单放货还可能导致运输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责任等。

2. 货物所有人责任货物所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仔细审查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无单放货司法的法律适用(2篇)

无单放货司法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未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他人。

在我国,无单放货行为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合同法、海商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本文将从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中,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关系1.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及时、完整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托运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2. 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收货人通常是基于提单取得货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货人应当出示提单,经承运人审核无误后,方可提取货物。

如果承运人未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收货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3. 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一方面,托运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托运人也可以依据物权法,请求法院判决收货人返还货物。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适用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合同法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无单放货案件,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返还货物:承运人应当将货物返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2)赔偿损失:承运人应当赔偿因无单放货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 海商法适用在无单放货案件中,海商法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及时、完整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在油轮和其他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承运人无单放货一方面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者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同时也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而随着实际承运人越来越频繁地参与海上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参与的无单放货也愈发常见。

虽然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但仍需对其无单放货的行为对货方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无单放货”已成为海运领域内各关系方之间产生纠纷、提出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实际承运人”--这一特殊身份的海运服务者从事具体的货物运输,也已是常见现象。

本文从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出发,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无单放货的性质、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对无单放货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简述我国《海商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该条款赋予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也要求承运人对收货人、被指示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

就无单放货而言,”无单放货”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只是对实务中,承运人违反《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就向提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的通称。

依照司玉琢老师的观点:”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从而不能向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1]通常,承运人是无单放货的行为主体。

但在很多情况下,除了与托运人订立货运合同的承运人以外,其他提供运输服务的人也有可能参与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就是很典型的一种。

不论是在意外转运、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还是在程租和期租运输下,以及由独立海运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都可能出现由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

无单放货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无单放货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未收到货主或者收货人签发的提单或者其他有效单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这一行为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承运人与货主、承运人与收货人、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无单放货的案例为背景,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二、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委托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至美国目的港,并交付给货主指定的收货人。

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需要货主或其指定收货人出示相应的提单。

在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后,承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收货人出示提单,而是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

货主发现货物被无单放货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抗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关系分析1. 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同关系: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运至目的地的义务,货主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2)侵权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未能及时获得货物,侵犯了货主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同关系: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收货人有权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请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侵权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收货人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同时侵害了货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如果货主在运输过程中为货物购买了保险,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承运人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无法提供运输单据或是货主未经授权即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货物丢失或遭受损坏,因而引起法律责任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并介绍三个相关案例。

一、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运输中,承运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性,并严格按照货主的要求运输货物。

如果承运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放行货物,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那么他将面临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因放行货物而造成货物丢失或遭受损坏,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承运人还可能受到合同违约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制裁。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物丢失2019年,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B公司在到达目的地后未能提供运输单据,且未经过A公司同意就将货物放行。

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

A公司认为是B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失,要求B公司赔偿。

在此案中,由于B公司确实存在无单放货的违约行为,因此被判定为违约责任,并需依法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坏2018年,C公司委托D公司运输一批易碎货物,D公司在运输中未经过C公司同意就放行货物,导致货物遭受损坏。

C公司认为是D公司无单放货的问题,要求D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由于D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坏,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货物是易碎品,D公司还需要承担货物运输中特定的责任,因此赔偿的金额会更高。

3. 案例三:承运人无单放货后货主未收到货物2017年,E公司委托F公司运输一批货物,F公司在到达目的地后无法提供运输单据,就将货物放行了。

但是,货主一直等不到货物的到来,认为F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丢失,因此要求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作者:罗曦随着航海技术和贸易的发展,专门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出现,开始和贸易商人相分离;提单这种工具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现在的单证交易,承运人在目的港只能向单证持有人放货,提单也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的必不可少的凭证1。

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航运界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2。

这意味着:(1)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有占有权,承运人必须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2)正本提单持有人才享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3)承运人必须仅在提交提单时才交付货物,否则要对不当交货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负责3。

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面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承运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本提单加担保交付货物。

究竟无单放货的性质如何?无单放货又将发生何种法律后果?本文试图从无单放货的性质、责任归属以及例外等几个方面,对无单放货这一焦点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性质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㈠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有很大争论,本文认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据,同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

gwg[经济学]论“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归属和责任定位

gwg[经济学]论“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归属和责任定位

论“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归属和责任定位陈晶莹 近年来,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无单放货”纠纷案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单放货”行为法律属性问题成了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

“无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个案中的“无单放货”行为不宜格式化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仅付违约责任的精神。

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不同定性,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结果。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问题作专门的研究。

一、“无单放货”的主要形式按照国际航运惯例以及提单正面有关凭单交货的记载,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也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然而,由于集装箱的应用和推广,造船技术的不断提高和港口的装卸设备的改进及其与集装箱运输的配套,使得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大大缩短。

同时,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速度慢,无法满足高速、高效、尤其是航程短的运输需求。

这就出现了船货已到、提单未到的倒置局面。

为了减轻和缓和这种状况对承运人及收货人的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便出现了一种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做法,即承运人善意地凭提货人提供的提单副本和(银行)担保或保函交付货物。

这种担保交付的做法已逐步形成商业习惯,有些国家还以法律形式予以承认。

遗憾的是,这种法律为商业习惯开绿灯的做法却给航运贸易实践带来了隐患,出现了一些不规范、恶意的“无单放货”现象: 11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承运人为尽快交付或提存货物,减少港口费用,早些开始下一个新的航次,轻率地将货物放给其主观臆断的提货人。

这种“无单放货”往往是发生在以下背景情况下:(1)承运人与该提货人有着长期有业务关系,提货人提货时没能提供任何担保;(2)提货人本是该批货物的买主(收货人),但公司已濒临破产、无力支付货款,没能付款赎单;或者是在信用证支付下,出现单证不符问题,银行拒付。

无单放货_法律适用(2篇)

无单放货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放行,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未取得正本提单即提取货物的情况。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货主、承运人、船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带来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角度,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关系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货物运输合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货主未能取得正本提单,承运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货主与船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货主与船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船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构成违约。

3. 货主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货主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信用证结算中。

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面临垫付货款的风险,因此货主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货款垫付和追偿方面。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放货:(1)货主未能提供正本提单或者提单存在瑕疵;(2)货物未到达目的地;(3)货物存在灭失、损坏等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具有补充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具有更高的指导意义。

无单放货之各方责任法律探析(一)

无单放货之各方责任法律探析(一)

无单放货之各方责任法律探析(一)内容简介:无单放货纠纷近年来在国内海运界频繁出现的一类纠纷。

本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主要当事人即托运人、货代、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别探讨其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和完善制度、规则的建议。

以期通过本文的交流,达到促进国际贸易操作和海运市场的规范,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进而为中部经济倔起服务之目的。

关键词:无单放货举证责任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引言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常遇到国内进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的案件。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

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走向世界,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一两票货的损失往往就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又都具有涉外因素,以致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当然,这也引起专家学者的日益关注,纷纷撰文从不同的角度发表处理此类案件的观点。

本文在此主要对无单放货纠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从法律上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无单放货的概念。

对无单放货如何定义,我国海商法理论界曾有多种意见和观点,海事审判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从字面上理解应包括两个方面,“无单”即没有正本提单,“放货”即指放行或交付货物。

实质上,无单放货仅仅是人们的一种习惯性的讲法或俗称,并不是法律所定义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无单”是否仅指无正本提单?因为我在实务中就遇到一个案例,承运人只签发了货物收据(CARGORECEIPT),一直没有签发正本提单,在到达目的港后又在未收回其签发的货物收据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从而导致托运人(卖方)因无法收回货款遭受损失。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重要的货物运输文件。

提单的流转与使用,对于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维护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即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其背景无单放货,即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承运人提前放货或者收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而直接提货。

无单放货现象的背后,涉及到贸易安全、贸易秩序、合同履行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三、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问题1. 合同违约问题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违反了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并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此,无单放货构成合同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货损、货差问题无单放货可能导致货物在未得到妥善保管的情况下被提前交付,从而引发货损、货差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导致贸易双方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法律上,承运人需对因无单放货导致的货损、货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较为复杂。

一方面,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提单的转让和使用也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处理无单放货问题时,需要明确相关国家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四、解决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建议1. 加强合同管理为避免无单放货问题的发生,贸易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交付等事项。

同时,承运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

2.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

浅析无单放货责任

浅析无单放货责任

071当代思潮浅析无单放货责任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通常情况下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未凭正本提单而将货物交给他人,致使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法取得货物的行为。

关于无单放货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侵权行为说,违约行为说和竞合说三种观点。

侵权行为说认为无单放货侵犯的是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是侵犯其物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满足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

违约行为说认为无单放货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义务的违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竞合说则认为无单放货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

最高院2009年通过《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明确采用竞合说的观点,即无单放货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既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救济也可以通过合同违约进行救济,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高于违约责任之诉,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侵权之诉中原告须举证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对损害结果亦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竞合说下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上仍有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在海运实践当会涉及很多方面的主体,主要有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货运代理人和船舶代理人等。

他们往往都不同程度上扮演了承运人的部分角色,因此无单放货也经常涉及他们的行为,竞合说下各类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

承运人。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承运人,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毋庸置疑的,这种直接的法律关系使得承运人没有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主体,处于第一层法律关系,其往往作为首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实际承运人。

我国的《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设计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并且规定了他们在共同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迟延需要负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赵海龙(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00)摘 要: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当中无单放货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实践当中各类情况比较复杂,各个海事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会出现不同的责任认定情况,使得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承担不同,因此为了明确无单放货的责任划分,本文对不同责任主体和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形进行讨论,并针对实践需要提出相应的建议。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辑因素关此中系 , 选分法择析律对,应其在该有侵货在利权物承的运认请阶抵责求段湛任权江竞,港合以的的给当同提时时单,,持原允有告许人侵并合提最权存法单彻持持底与阶有有的违段提人保单(护约是受。提害单人项)下在货举物证的责违所任约有、人时阶。效段、责任构成要件侵、赔权偿合与范阶围违及段约诉讼竞管辖等诸因
”同年 3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询问时,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
这里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这是一种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应允许提单持有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
香港华润纺织原料诉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等三家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发生发展的逻
(二)我们的观点——“违约与侵权竞合”
从提单的性质看无单放货行为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提单的法律属性有着内在联系。
提单的物权属性
提单的债权属性
无单放货的 性质认定
无单放货的性质认定
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既侵害了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间接占有 权,同时也侵害了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关系而享有的合同权利。所以承运人 无单放货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概括而言,无单放货行为既 属于不履行提单债务的行为或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提单持有 人主张行为人承担因违反提单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抑或侵权责任,都有相应 的法律依据,只要不实施双重请求,应该允许提单持有人自由选择。
这是一种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应允许提单持有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
我国司法界在这一时期对于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再定性,认为无单放货的性质,同时包括违约与侵权。
(四)侵权与违约竞合阶段( 年—至今)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无单放货是指运输班次在未获得进出口单证的情况下,将货物从船上放下并由代理人或货主自行处理的行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对整个运输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无单放货的定义、原因及对运输行业的影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定义所谓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运输班次在未获得进出口单证及海关审批的情况下,将货物从船上放下并由代理人或货主自行处理的行为。

这一行为虽然可以提高运输效率,但是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二、无单放货的原因目前,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1、货主不符合单证要求。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的单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提供。

但是有些货主可能没有准备好完整的单证,或者单证不符合要求,导致运输班次无法获得进出口单证,只能选择无单放货。

2、代理人处理不当。

代理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协调运输、清关等事宜。

但是有些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或者不谨慎,没有及时了解单证的需求,导致无法获得进出口单证,只能选择无单放货。

3、事件突发。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突发事件,如天气恶劣、海盗袭击等,这时运输班次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和延误,可能会选择无单放货来提高运输效率。

三、无单放货对运输行业的影响无单放货对运输行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会给运输班次和代理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可能遭受处罚甚至被罚款。

2、安全风险。

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失、盗窃以及运输车辆损坏等安全风险,给货主和运输班次带来重大损失。

3、信誉风险。

无单放货会降低运输班次和代理人的信誉度,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业务萎缩。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行政处罚。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分析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要求凭单放货是国际航运中各个国家必须要遵照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作为具备有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的提单,在海上运输的重要性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

然而,在海上运输的具体实践中,承运人往往违规操作,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这不仅使得提单制度遭受破坏,而且让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以违约责任为主导,以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为例外对责任性质予以定性,采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采用完善立法,增强规范,推行电子提单等对策来解决承运人无单放货。

关键词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ABSTRACTKEY WORDS carrier;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legal liability目录一、前言 (4)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概述 (5)(一)无单放货的涵义 (5)(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5)1.提单的权利属性 (6)2.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定性 (7)三、承运人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7)(一)承运人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8)(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危害 (8)1.承运人无单放货破坏了提单制度 (8)2.承运人无单放货侵害了国际贸易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四、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分析 (9)(一)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9)1.国际公约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归责原则的规定 (9)2.我国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原则理论 (9)3.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评析 (10)(二)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1)1.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11)2.我国法律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 (11)3.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评析 (11)(三)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限制 (11)1.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及最新发展 (12)2. 我国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限制的规定 (12)3.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限制的评析 (12)(四)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免责事由 (12)1.国际公约中有关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免责事由的相关规定 (13)2.我国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免责事由分析 (13)五、完善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对策 (14)(一)立法方面完善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制度 (14)(二)司法方面加强无单放货司法解释,规范相关案件审理 (15)(三)实践中推广海运单和电子提单,加强承运人防范意识 (15)六、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一、前言从中世纪问世到现在,提单作为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凭证,伴随着各国海上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贸易的一体化趋势,起到了主要的枢纽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各方责任归属探析摘要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常遇到国内进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的案件。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

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走向世界,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一两票货的损失往往就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又都具有涉外因素,以致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关键词: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前言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加明显。

海上货物运输属于高风险的行业,除去自然灾害外,在海事商务事故中,无单放货造成的影响及损失最为严重。

本文先简要论述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性质,然后具体分析无单放货中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本文在此主要对无单放货纠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形式1.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广义的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包括承运人港务当局以及仓储公司等在内的货物持有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放货行为。

狭义的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的交货行为。

1.2 无单放货的形式提单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必不可少的凭证,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航运界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

这意味着:(1)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有占有权,承运人必须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2)正本提单持有人享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

(3)承运人必须仅在提交提单时才交付货物,否则要对不当交货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负责。

然而,在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的现象日趋增多,有人统计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都是无单放货。

也有人统计后得出结论:无单放货在班轮运输中存在15%,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的交易中高达100%。

本文对无单放货几种形式做一总结:1.2.1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是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具体人的提单。

在新加坡提呈的Sze Hai Tong v.Rambler Cycle上诉案件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交货的义务做出如下解释:“船舶所有人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显然要自己承担风险。

合同的规定是在提货人出示提单后,向提单持有人交货。

”1.2.2依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指示提单(B/L)是根据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当承运人明白无误地得到指示提单指示人的交货指示,无单放货给指定的提货人,是正当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

指示人不能再向承运人主X无单放货责任,但此处无单放货必须有一个前提,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指示人必须是该指示提单的适法持有者,即其当时正适法持有该提单;否则,该指示人无权作出交付货物的指示,这实际上是禁反言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承运人根据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不能对抗善意的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

1.2.3应发货人要求而无单放货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1.2.4依伪造的提单交付承运货物伪造提单在法律上视作无效,依伪造提单交付承运货物应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该伪造行为已知或已被怀疑,或者如果承运人已被告知提单有伪造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将货物交付,其必然要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负责。

2、提货人出示伪造的提单提货,承运人不知情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其提出声明,承运人则错误交货。

此交货虽有“提单”,但凭伪造提单放货等与无单放货对合法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是一样的。

这种情况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视伪造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区别对待。

如果伪造的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一个具有海商(事)基本知识的人,凭肉眼而毋须借助其他专业检测工具、特殊专业知识即可辨别出的,则承运人仍要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海运承运人和船长在将货物交给凭提单提货的人时,有一个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的真实性的义务。

相反,如果用于提货的伪造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无法用肉眼辨别出,承运人也尽了适当谨慎检查的义务,则承运人对错交货不承担责任。

1.2.5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以下简称凭保函放货),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经非常普遍。

出具保函的可能是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无单放货在法律上的违约性质,无论谁出具保函,承运人不据单交货,就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因此,不论在租船或运输合同中是否存在有关凭保函放货的约定,承运人都仍然有义务同时也有权利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

如果承运人凭保函交货后,又收回了正本提单,并没有给适法提单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虽然承运人可因欠缺“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构成要件而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但无单放货的行为依然存在。

如果承运人凭保函放货,给适法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具备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承运人仍要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即使是从事后补偿的角度来看,承运人在赔偿了提单持有人的全部损失后,是否能够依靠保函获得充分的补偿,还要取决于保函本身的规定与措辞,以及出具保函一方的经济实力与信用。

1.2.6按卸货港当地法律或港口惯例无单放货有少数国家法律规定,承运人须将货物交给港口政府部门,如海关当局,然后由该部门交给提货人。

如果承运人依据此法律在卸货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则不承担无单放货法律责任。

因为任何其他的做法将意味着运输合同不是合法地履行,这不是合同方所希望的。

如果卸货港有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习惯,承运人可以在提货人不出示正本提单时交付货物,那么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无单放货,不必承担责任。

1.2.7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的无单放货提单被丢失或下落不明,承运人不会轻易无正本提单交货,只有在此情况已得到令他满意的证实后,才可放心的交付货物。

提单为一种证券和票据,对提单项下货物拥有物权的人(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要求提单持有人(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货(申报权利)。

期满后,无人出示正本提单提货,则视申请人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不凭正本提单交/提货。

否则,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仍不能免除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目前,海商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性质的认定大体上有违约、侵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等。

2.1 违约说所谓违约,指的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提单作为规定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债权关系的凭证,其债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仍属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这种观点下,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了不履行法律规定之债中的债务,是一种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2.2 侵权说所谓侵权,是指无单放货行为人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而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的物权。

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所以能够代替实物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等种特性都和其物权特性密切。

2.3 侵权违约竞合说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同时与托运人形成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于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享有的物权。

对于卖方,其享有货物所有权,如买方未付款赎单,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

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卖方对于货物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置于无法控制的状态,不但违反运输合同所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

2.4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各海事法院所持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但纵观近年来各海事法院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很大一部分是以侵权纠纷定性做出判决的,也有以违约定性做出判决的。

主要还是根据当事人对诉因的选择而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X权利的,以侵权论。

”三、无单放货各方当事人责任归属基于提单,至少产生两种法律关系:提单物权关系,即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的支配关系;提单债权关系,即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运输合同中的权义关系。

因而无单放货兼具违约和侵权的性质,这也是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3.1 托运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通常都是利益受损害方。

主要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即对己方负有举证责任的主X,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要证明的是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事实。

对于托运人来说,这三点中最难的一点是如何证明承运人存在无单放货的事实。

因为,无单放货的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国外,很难取证,而且由于各国海关管理的规定各不相同,致使托运人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与正当处置行为很难区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运人又往往举出经公证、认证的国外某公司出具的货物存放证明材料,以货物仍存放于国外某地为由来加以抗辩。

鉴于托运人在事后取得证据材料的难度较大,建议托运人在货物出运后,要随时了解货物的运输情况,及时掌握货物的下落。

在得知货物可能被无单放货的情况后,也不要急于去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而是要想方设法取得承运人处理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或是取得收货人确已收到货物的证明材料。

3.2货代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的责任这里讨论的货代是指作为代理人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但实际上又存在着其作为货方(托运人)代理人和承运人代理人两种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