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河长制工作开展面临的困难及建议 (1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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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河长制工作开展面临的困难及建议
一、地区水资源量匮乏,河流生态径流难以保证
黄河流域水资源量普遍匮乏,以xx市为例,全市年平均降水量571.8毫米,平均水面蒸发量911.9毫米,接近半干旱地区水平。

与此同时,全市可用水资源总量仅9亿立方米左右,正常年份需水约25亿立方米,缺口达16亿立方米,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

受此影响,全市河湖开发利用普遍超出承载能力。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多年来xx市大力引黄供水,目前年均引黄12亿立方米左右,也仅能保证基本发展需求,河流径流难以有效保证。

目前,除汛期外,全市支流河道基本呈现季节性干枯现象。

水是河流生态之基,缺乏必要的生态径流,河湖生态健康将难以有效保障。

二、确权管理任务艰巨,影响河湖依法管理保护
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是河湖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撑载体,目前xx市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普遍处于未确权、欠保护状态。

一方面,未确权划界工程量大。

据统计,目前全市未确权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面积约35.74万亩,占全部应确权面积的67%,主要分布市级以下,进一步确权划界协调难度相当大。

据初步测算,所需经费仅划界测绘、征地补偿两项就达46.93亿元,仅靠地方政府承担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水利岸线及水利
工程管理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河湖管理保护仅靠水利一个部门,对群众违法耕种、乱搭乱建等现象难以有效约束,出现了大量的河湖侵害问题,威胁河湖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

与此同时,地方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普遍缺乏稳定经费投入,以2016年为例,xx市市管河道维修养护经费仅100万元,只够进行简单的水闸除锈保养、损坏部件更换等工作,县乡一级基本无稳定投入,工程长期处于吃老本状态。

三、水利工程历史欠账多,治理保护资金需求量大
以跨地市的省级河道为例,目前xx市省级河道马颊河、徒骇河、德惠新河三条河道中,徒骇河自1998年至今已连续19年未治理,现状河道平均淤深近2米,部分河段淤深3米以上,对xx 城区及xx县防洪形成很大压力,仅清淤治理就需投资1.5亿元。

三干流堤防目前有险工险段89处、68公里,16座大中型水闸中有7座被认定为三类或四类病险水闸,对行洪调度安全形成一定隐患,另有310余公里堤顶道路未硬化,给防汛抢险带来极大不便,上述工程全部治理需投资4.7亿元。

除此之外,临河还有近700座建筑物修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已超期服役,安全现状堪忧;市内重要支流河道xx、xx河、xx河等入三干流河口处无控制性建筑物,上游xx等地大流量泄洪时,极易发生倒灌险情,亟需安排资金加快治理。

四、水利、环保污水排放标准不一,影响河湖水质安全
企业排污监管是保证河湖水质安全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
关。

目前,企业排污口水质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内水质监管由水利部门负责,各执行一套水质监测标准。

以德州市为例,直排企业执行的是《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利部门水功能区监测执行的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其中,环保部门两个标准远低于水利部门的执行标准,导致企业排放的污水虽然满足环保要求,但不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要求。

目前,企业排放的最优污水水质也仅相当于水利部门标准的劣Ⅴ类,而水利部门要求的最低水质标准是Ⅴ类水,其余分别为Ⅲ类水、Ⅳ类水,两者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导致部分河湖生态健康受到威胁。

几点建议:
一是积极争取引黄、引江生态水量指标,强化工程治理措施,涵养河流生态径流。

黄河流域水资源量普遍匮乏,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仅靠本地区的产流条件,难以满足河流生态径流的要求。

建议省政府积极争取引黄、引江生态水量指标,努力为本地区河流补充生态径流。

大力开展河道拦蓄工程建设,采取橡胶坝、节制闸等多种有效形式层层拦蓄水源,努力存蓄河道径流。

扩大海绵城市建设范围,大力推进雨污分流,提高雨洪水资源利用率,补充河道径流。

大力开展生态湿地、生态化河道建设,净化河湖水质,确保河湖生态安全。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助推河长制工作开展。

当前,地方经费困难主要集中在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河道综
合治理及管理维护经费三个方面,建议省政府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帮助地方开展工作。

机制上,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鼓励地方多赶快上。

加大环保、水利、国土等涉河资金捆绑使用,实行集中投放、集中突破。

与此同时,借鉴浙江省“五水共治”PPP模式,将治水、供水、防洪、排涝、节水工程捆绑打包,制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优惠政策,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保护。

三是协调水利部、环保部尽快形成统一的污水排放标准,确保企业排放污水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要求。

此外,建议借鉴浙江省“河长+警长”模式,出台政策明确由公安部门分级分段设立河道警长,依法打击河湖侵权违法事件,全力护航河长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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