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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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油品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计量化验班为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部门,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的制订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计时化验班在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中要严格奠定工作纪律,不徇私情,不得泄露抽查目录和被抽检质量指标、随意更改抽检项目和蓄意伪造质量指标,要保证数据准确可靠,确保购销存各环节的油品质量。

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管理规定
(一)油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一条公司所属相关单位必须购进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执行GB17930-99、柴油执行GB252-2000)的油品,其它原料的采购按业务部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的计划、合同执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购进劣千周和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油品。

(二)油品入库质量验收管理
第二条入库油品必验项目
车用无铅汽油:馏程、机械杂质及铜片腐蚀(低烯烃汽油应化验烯烃含量)。

轻柴油:色度、铜片腐蚀、馏程、闪点、冷滤点、机械杂质及水分。

各项质量指标及化验方法依据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和GB252-2000《轻柴油》标准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三条铁路油罐车油船(驳)到达油库后,化验员负责入库油品检验。

(一)检验前,应逐车检查铅封是否完好、车(船)号、油品名称、规格、产品质量合格证与发货电报是否相符,如有异常,及时向上汇报,并等待处理意见;
(二)未发现异常,进行油品感观检查;
(三)取足化验所需油样:
1、整列装有相同规格油品的油罐车,车数为1-3车的须全部进行取样;车数在3车以上,不超过64车的,对其中4车进行随机取样,但必须包括首车;超过64车的,适当增加取样车数,但必须遵守“首车必检”的原则;
2、油轮(驳)油舱盛装同品种油品的容器数为2-8个取2个样;9-15个取3个样;16-25个取5个样;26-50个取8个样;51-90个取13个样;
(三)油品取样均应按照石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的标准招待;
(四)对油样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化验项目进行化验(暂时尚未建立化验室的,送样外委化验)。

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卸油,并做好验
收记录。

第四条对入库油品经化验发现质量有问题处理程序
(一)化验员及时复检或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
(二)复检仍不合格的,化验员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与原始化验记录一并一式两份上报主任或总经理;
(三)由公司业务部协同计量化验班在12小时之内进行调查了解,确认后由公司业务部联系发货并与发货。

(四)在问题未解决前,不可卸车;
(五)处理结果报公司质安处备案。

第五条对于收、供双方达不成共识的质量纠纷,由公司总经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对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油品,经化验可分清品种牌号的合格油品,可以接卸,对于无法辨认品种牌号或质量不合格的,按第四条处理。

(三)接卸与储存油品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在接卸、输转、灌装、改装油品时,要按油品品种实行专泵、专管专用,按油品规格实行专罐、专桶专用。

第八条存在混油工艺流程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在未整改前,必须确认管线已扫清才能卸油。

第九条从卸车栈桥、卸油管线和泵房到油罐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人,改操作流程、启泵必须实行确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复核),认真做好确认和卸油过程记录。

卸油所造成的油品二次污染,
属于哪个环节的问题要从严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用新投入运行的储运设施接卸油品时,应按有关规定清洗干净,遇到雨、雪、大风沙天气应暂停接卸,防止水、沙浸入油内。

第十一条储存的油罐要根据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清洗一次。

散装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含不同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都要分罐储存。

第十二条每月对储存油罐的罐底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发现罐底水分和机械杂质超标时,必须进行排水杂。

第十三条储存的汽、柴油质量检验周期不大于3个月,对油品质量有异议时,要及时检验。

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锁死阀门、贴上封条,化验员以书面形式通知销售部门停止出售该油品,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四)出库油品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出库油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不合格的油品不许出库。

第十五条油品出库前必须进行抽样化验,化验合格后方可出库,并留足油样备查,汽、柴油样保留期限为3个月。

所有样品必须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的暗室内,贮存期间应保持样品封条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提供给用户的化验单,要以实测数据为主,不能自测的项目,可抄录发货单位的有关数据,若一个油罐进两批以上油品时,应抄录低指标油品数据。

直销油品可全部自制发货单位的数据,但应
按有关要求留足油样备查。

(五)油品运输环节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汽、柴油汽车油罐车应专车专用,同品种不同规格油品公路运输时,要严格监控运油车等容器设备的清洁度,卸车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杂物、油泥、车底残油等。

第十八条对于自备汽车油罐车的单位,配送部门负责油罐车清洁度检验;对于租凭公路油罐车的单位,必须与关联签订包车和有关保证质量的合同,由配送部门统一调配车辆。

(六)油品抽样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对公司购进和销出、储存的油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取样抽查。

第二十条现场抽样时,应同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抽样方法应符合产品标准或国家抽样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后应当场封样,并应有详细的抽样记录。

被抽样单位的陪同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签字,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要由被抽样单位协助送样时,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抽样人员应爱到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借故干涉和阻碍质量监督抽样人员的正常抽样工作。

(七)油品检验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应有详细的记录,检验的原始数据资料应归档,保存3年备查。

第二十七条样品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妥善保存。

保存期间,必须将样品退还被抽样单位或妥善处理。

一次性消耗样品由检验单位直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样品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出示《检验报告》并报相关领导。

(八)油品质量纠纷管理
第二十九条质量交接过程中,发现油品质量有问题,交接双方对油品质量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即为质量纠纷。

第三十条发生油品质量纠纷,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并向各自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质量纠纷需要仲裁的,就近或发生质量纠纷所在地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结果为最经仲裁结论。

(九)油品质量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凡因违章作业、误操作、分析差错、容器管线不洁、产品混串等原因,造成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合同协议的质量要求)或降级或降价的,以及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赔偿、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媒体曝光、质量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均属质量事故。

第三十三条质量事故按区域分为内部质量事故和外部质量事故。

按事故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凡已经销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媒体曝光等,均为外部质量事故;其余为内部质量事故。

企业发现售出产品不符合标准,主动追回,未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可按内部质量事故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或由于质量问题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确认质量不合格,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质量事故。

拒绝国家或上级部门质量监督抽查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事故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内部、外部质量责任,建立质量事故台帐记录。

第三十五条发现质量问题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外部或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事故归口
管理部门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电话汇报。

对隐瞒不报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油品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1、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1)直接当事人:处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直接领导人:处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主管领导人:处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1)直接当事人:处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直接领导人:处4.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主管领导人:处2.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八章:油品数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总则
为解决数量差开纠纷和规范计量人员的操作行为,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计量器具与标准
一、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
选择下列计量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1、静态计量器具
立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小0.35%;卧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定水大于0.7%;铁路罐车在正常罐体情况下,常装高度范围内,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汽车油罐车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5%。

2、动态计量器具
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速度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

3、衡器计量器具
(1)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
e为轨道的检定分度值,交接计量用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为20Kg 和50Kg两种,最大秤量不得于150t。

(2)动态称量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
静态检定允差
动态检定允差
(3)电子汽车衡准确度等级Ⅲ
(三)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
1、主器具:标准金属质量器、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

2、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3、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
年吞计量1万吨以下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两套在用器具;年吞量1万至5万吨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三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五套以上在用器具;加油站应至少配备一套在用器具。

二、计量器具的检定
(一)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该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常和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见表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一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以上检定规程应为最新有效版本。

(二)在线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该器具使用周期终止前一个月向检定机关申请检定。

三、计量标准资料
配备的计量标准资料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一)销售企业油库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
1、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2、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
3、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
4、GB/T 475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5、GB/T 1885 石油计量法
6、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
7、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
8、计量操作规程
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

第三条计量操作及数据处理
一、计量操作前准备工作
(一)计量操作前,应对所用计量器具认真检查,计量器具要核准检定证书和器具编号,确认完好无误后方可使用。

(二)对被测容器,用于测量油高或测量空距的计量口或其它口应有适当的参照标记,并指明在检尺应保持的位置,参照标记应选择在尺铊不受任何阻碍就能接触到检尺板或容器底板的位置处;当容器设有多个计量口时,每个计量口都应有一个编号或清晰的标记,在计算容器容积的计量口测量油高或测量空距;容器的计量口必须直接通到容器内液体中,常压容器如果使用计量管,必须有改善测量准确度的槽孔。

(三)所有计量器具符合以下要求:
1、量油尺应符合GB133236《石油用量油尺和钢围尺技术条件》的要求;
2、检尺应符合GB/T 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的要求;
3、温度计应符合GB/T 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温度测量法》的要
求;
4、密度计应符合SH/T0316《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的要求;
5、丁字尺(ZYC-800)专用汽车罐车空距尺,刻度全长800mm,最小分度值1mm,采用铜棒或透明管吸入式两种类型。

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

(四)示油膏要求在15-20°C的120#容剂汽油中,变色时间不超过10s,停留10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示水膏浸入15-20°C水中变化时间不超过5s,停留5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停留20s无脱落现象。

二、测量顺序与测量部位
(一)油品的测量顺序应从保持油和水(液面和界面)面平稳,缩短计量时间考虑确定。

轻质油品:测量油水总高、水高、油温、采样测密度;重质油品;测量水高、油水总高、油温、采样测密度。

(二)立式油罐、卧式油罐、油轮(油驳)的测量部位在计量口下尺槽或标记线处;铁路罐车的测量部位在人孔盖绞链的对面处,若此部位因罐内结构有妨碍时,则在人孔的中心处作为检尺位置;汽车罐车的测量部位在帽口加封处或固定的检尺标记处。

三、液位高度测量
1、测量时,左手握住尺柄,右手拇指和食指轻轻固定下尺位置,在指定投尺口投尺;
2、下尺时,尺铊不应前后摆动,并在其重力下引尺带下伸。

尺铊接触油面时应缓慢,以免引起油面大的波动。

估计尺铊将近罐底时,
应放慢速度。

当尺铊轻轻地触及罐底之前,应有一个液面振动的平息时间。

用左手拇指压紧尺架的尺带,慢慢降低手腕高度,手感尺铊触及罐底或基本准点,迅速提尺读数;
3、对于测量粘性油品,应保持尺铊与容器底板接触3-5s,以使得量油尺周围的油品表面达到正确的水平位置再提尺读数,避免读数偏低;
4、读数时,应先读小数,后读大数,尺带不应平放或倒放,以免淮面上升;
5、连续测量两次,两次测量值之差大于1mm时,应重新测量,直到两次测量值相关不大于1mm为止。

记录测量值,取第一次测量值做为油高(液位高度);、
6、对于测量挥发性油品,若读数困难时,可以在量油尺的液面读数附近涂上示油膏,不能使用粉笔或其他多孔性材料。

(二)空间高度的测量
1、测量时,应在指定计量口参照点处降落尺铊,下尺方法同实际液位高度的测量;
2、当尺铊在刚刚进入液体中,使尺铊在这个位置保持到液面停止扰动,待液面平稳后继续缓慢地降落,直到量油尺上的一个整数米或分米刻度准确地与参照点处在一条水平线上;
3、提出量油尺,记录被油浸湿的量油尺长度与参照点处在一条水平线上的量没尺刻度值。

这两个量值之差就是空高值;
4、以同样的方法测量,直到两次连续测量的读数相差不大于2mm
为止。

如果第二次测量值与第一次测量值相差不大于1mm时,取第一次测量值作为没高;如果第二次测量值与第一次测量值相差大于1mm 时,取两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油高;
5、空高值转换成对应的实际液位高度值,即从容器底检尺点到参照点的高度减去量油尺在参照点处的读数加上量油尺的浸油高度。

6、汽车罐车容积表按检定规程要求是以空距(高)计算其容积,使用时可用丁字尺直接测出空高值,在对应的容积表中直接查出其实际容各;
7、汽车罐车测量前,先在丁字尺的适当部位涂上示油膏,将丁字尺伸入计量口,轻轻地将横尺的两端放在指定的测量部位上,横尺与帽口接触,立即提尺读数。

使用罐车专用丁字库尺,应正确地掌握尺上的小阀门开关,汽车罐车高度应测两次,两次读数不超过2mm。

取其大数,超过应重测。

(三)水高的测量
1、外贸交接和用外浮顶油罐作国内交接,每次均应量水,其它罐国内交接,收油前后均应量水。

发油和盘点计量三至四天应测量一次水高。

2、测量前,将加在量油尺尺带上的检水尺刻线上均涂抹一层很薄的示水膏;
3、投尺时,将检水尺和量油尺尺带必须靠近参照点,紧贴计量口壁降落到容器中,直到检水尺轻轻地接触罐底或基准点。

量油尺的尺带必须拉紧,以保证检水尺垂直;
4、检水尺在这个位置上要维持足够长的时间,以便于水改变示水膏的颜色。

一般情况下,轻质油品3-5s;重质油品10-30s。

提出检水尺,观察水高示值,并做好记录。

读数时,检水尺不应平放或倒置;
5、一般情况下,水高只要求测量一次。

如果第一次浸液检水尺不能得到清晰的水层读数时,必须除去已起过作用的示水膏,擦干检水尺,待水面稳定后做第二次测量;
6、如果要测量的水高超过300mm时,应使用量油尺尺铊代替检水尺,将示水膏涂抹到量油尺尺带上,测量方法同检水尺。

四、油品温度测量
(一)测量油品高度后,应立即进行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应距罐壁至少300mm,以避免受到外部冷热影响。

(二)测量位置
1、油高3m以下,在油高中部测一点;
2、油高3-5m,在油品上液面下1m、油品下液面上1m处共测两点。

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
3、油高5m以上,在油品上液面下1m,油品下液面上1m处,共测三点。

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

如果其中有一点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关大于1°C,则必须在上部和中部商量点之间加测一点及中部和下部测量点之间加测一点,最后以这五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
4、输油管线插孔以45度角迎流插到至少为管线内径三分之一处。

(三)测量数量
1、立、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应逐罐逐车测温;
2、油轮(油驳)内装单一油品时,要测量半数以上舱的温度。

如果内装不止一种油品时,要按每单一品种测温。

如单一品种1-2舱,每个舱都要测温;3-6舱,最少测2舱温度;7或7舱以上,应最少测半数以上舱。

如果各舱温度与所测舱平均温度相差在1°C以上时,应对每个舱作温度测量。

(四)特殊情况的测量要求
1、对加热的油罐车,要使油品完全成液体后再切断蒸汽,在温度平衡2h后进行温度测量。

如提前测温,必须测上、中、下三点温度(油高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2、对有蒸汽加热管的油罐,要在蒸汽切断1h后,才能进行温度测量。

如需提前测温或在不能切断蒸汽的情况下测温,应按油高无效颁测量五点以上温度,取其平均值;
3、对刚停止加热的立式园筒形罐,如需马上测温而顶上又有两个罐口呈个在中心,一个靠壁,必须在两个罐口测量上、中、下三点温度,取其平均值。

如在一个罐口测温,必须按油高均匀分布测量五点以上温度,取其平均值。

(五)测温的方法
1、将装有温度计的保温盒放入容器油层指定测温位置,上下拉动几次,达到规定浸没时间后提出读数;
2、读取温度示值时祖母应与温度计棒体垂直并与水银柱顶端相
切,保温盒不得倾斜,以防油品溢出;
3、读数时应先读小数,后读大数,读至0.1°C;
4、为减少测量时间,储油容器应放置固定温度计和保温盒。

(六)温度计的浸没时间
1、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40°C运动粘度小于和等于20mm2/s的油品不应少于5min;
2、润滑油以及40°C运动粘度大于20mm2/s而100°C运动粘度低于36mm2/s的油品不应少于15min;
3、重质润滑油、汽缸油、齿轮油及100°C运动粘度等于和大于36mm2/s的油品不应少于30min;
五、油品取样
(一)油品测量后,开始取样。

取样的目的是采取点样组合或其代表样,以确定油品质量和测定密度值。

(二)取样部位
1、立式油罐在油品顶液面下其深度的六分之一、二分之一、六分之五三个部位各取一份点样组合试样;
2、卧式油罐按表四指明的液面上采取点样。

如需组合样时,按表四组合样比例核算;
3、油罐车在其罐内油品深度二分一之一处取样;
4、油轮(油驳)取样同因定式油罐。

(三)取样数量
1、立式油罐应逐罐取样;
2、卧式油罐、油罐车、油轮(油驳)油舱盛装同品种油品的容器数为2-8个取2个样;9-15个取3个样;16-25个取5个样;26-50个取8个样;51-90个取13个样。

对于盛装有同品种油品整列铁路罐车取样时,首车必须取样;对于小批量(一次进货低于8车)进货油品应逐车取样。

表四卧式油罐的取样
(四)取样方法
1、将清洁的采样器用纯棉绳拴好口盖和取样器,盖好口盖后在
指定投入口(一般为量油口)放入油层;
2、当取样器到达指定取样部位后,拉动口盖绳索,打开口盖,待液面气泡停止时提出取样器,将油样倒入洁净的油样瓶中;
3、取样顺序应按上、中、下部位进行,以避免扰动下部液面;
4、管线取样分为流量比例样和时间比例样两种,推荐使用流量比例样。

取样应在适宜的管线取样器中进行,取样前,要用被取样的产品冲洗样品管线和装有阀的连件。

流量取样按表五规定执行,时间取样按表六规定执行。

表五流量取样
表六时间取样
(五)试样确定
1、对上、中、下三部取样后,按等比例掺合获代表样;
2、罐内油品混合不均匀时,应在多于三个液面上采取一系列点样,按总点样数量比例掺合成代表样;
3、管线取样亦按上述方法确定代表样;
4、如掺合方法会损害样品的完整性,就单独分析每个样品,并计算每个样品所代表油品的比例。

六、密度测定
(一)器具选择
1、石油密度计应符合SH/T 0316技术条件。

为石油计量密度测定时,应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5kg/m3(0.0005g/cm3)的SY-05型密度计,必要时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2kg/m3(0.0002g/cm3)的SY-02型密谋计;
2、石油温度计应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2°C的全浸式水银温度计;
3、量筒应用清晰透明玻璃或塑料制成。

其内径应至少比所用石油密度计的外径大25mm。

量筒高度应能使石油密度计漂浮在试样中其底部距离筒底至少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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