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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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1981年3月公安部发布1981年10月1日起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
第三章房间设计
第四章建筑构造
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六章训练塔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训练场地面积
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第三章房间设计
第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
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
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第3.0.2条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

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

2-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

第3.0.3条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1.0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0.3米。

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

第3.0.4条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

第3.0.5条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

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

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

第3.0.6条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

第3.0.7条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2.0米宽的走廓。

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7-8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0.8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0.9米-1.0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3.0.8条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

第3.0.9条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3.0.10条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

第3.0.11条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

第3.0.12条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

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

第3.0.13条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

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

第3.0.14条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3.0.14消防站房间使用面积定额
│序│车辆数│││││
││面积(平方米)│2-3辆│4-5辆│6-7辆│备注│
│号│房间名称│││││
│1 │车库│按车型确定││
│2 │通讯室│15-20││
│3 │干部办公室兼值勤宿│每人10││
││舍│││
│4 │司务长室兼值勤宿舍│10││
│5 │战斗员值勤宿舍│每人6│包括每人物品│
││││贮藏面积0.3 │
│6 │教室兼阅览室、会议│││││室│405570││
│7 │警卫、传达室│10││
│8 │卫生室│12-15││
│9 │图书室│10-15││
│10│厨房│50人以下按50,每增加1人增│包括贮藏面积││││加0.55││
│11│餐室│每人0.9││
│12│烧水房│ 5 ││
│13│家属探亲用房│40│50│60││
│14│蓄电池室│10 ││
│15│修理间│12│15│20│包括零件贮藏│││││││面积│
│16│清洗室│8│10│12││
│17│烘干室│10│15│20││
│18│器材库│25│30│35││
│19│被服库│12│15│20││
│20│枪支贮存室│10-15││
│21│杂具间│12│15│20││
│22│油库│12-15││
│23│浴室、更衣│40│50│60││
│24│盥洗室、厕所│每人0.6│不小于40│└─┴─────────┴───────────────┴──────┘
注: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

第四章建筑构造
第4.0.1条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第4.0.2条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非燃烧体雨棚。

第4.0.3条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

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

第4.0.4条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1.2米的水泥墙裙。

第4.0.5条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

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

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5.0.1条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

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第5.0.2条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5.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5.0.4条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

第5.0.5条值勤宿舍、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

第5.0.6条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第六章训练塔
第6.0.1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

第6.0.2条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
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
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1.0米;
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1.2米×1.8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0.65米,窗台宽为0.4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0.8米,层高为3.5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0.7米的内楼梯;
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
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

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1年03月01日实施日期:1981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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