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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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

实施意见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的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核心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现就我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范围

我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工作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试点。

本实施意见中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市科委等单位联合公布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可登陆市科委网站查询)中的产品。

本实施意见中首购产品是指纳入市科委等单位联合公布的《北京市政府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可登陆市科委网站查询)中的产品。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要求

(一)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的自主创新产品

1.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当年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需要进行招投标采购的,其评审的具体规定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海财采购〔2007〕146号)执行。

2.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北京市政府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1)对于《北京市政府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同类产品只有一种的情况,可按单一来源方式实施。具体程序为: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直接申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也不需网上公示),区财政局依据市科委出具的在首购目录内同类别产品唯一性证明批准后,采购人可直接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合同。

(2)对于《北京市政府首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同类产品达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及《关于转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财采购〔2009〕148号)执行。

(二)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的自主创新产品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优先采购我区自主创新产品。

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统计要求

采购人要做好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及报送要求明确如下: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中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报送区财政局。

(二)报送时间: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的采购情况。

(三)报送内容包括: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名称、金额,占本采购项目的比例。(详见附件《海淀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情况统计表》,可从海淀区政府采购网

/的“资料下载”中下载电子表格)

(五)报送方式: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表格各报一份。电子表格报送地址:

hdzfcgb@。

四、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将落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将落实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我区将落实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督办,并建立监督机制。区监察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工作落实不力的,将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关于提升行政执行力的监察办法(试行)》进行行政问责。

全区各单位要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高度予以重视,认真落实好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相关工作。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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