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公告2012年第5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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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

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三)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四)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
(六)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四、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应按本公告附件1、附件2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其中:附件1适用于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附件2适用于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

前款所称有明确的执行期限,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了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起止期。

超过截止期,该税收优惠政策自动失效。

五、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六、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七、对资料完整齐备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附件3)。

对网上备案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仍未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其网上备案信息。

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项目,可按照规定期限一次性办理。

十、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
十一、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优惠期间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原因。

十三、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间内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十四、各类备案表、清单等具体格式请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十五、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实施前,已备案的,不再调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
2.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
2012年7月25日
附件一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
(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
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国债利息收入清单。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清单。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清单。

(四)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或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证券基金投资情况清单。

二、减计收入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清单。

三、加速折旧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七)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情况清单。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情况清单。

四、加计扣除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五、减免所得额
(十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的清单。

(十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三)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十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加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如发生合同数据变更,还应附送加盖出口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十六)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六、抵扣所得额
(十八)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七、减免税额
(十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十)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二十三)动漫企业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他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

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八、抵免税额
(二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
额抵免的税额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清单。

附件二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
(优惠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
一、减计收入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清单。

(二)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清单。

(三)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清单。

(四)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执行期限: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清单。

二、减免所得额
(五)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执行期限: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清单。

三、减免税额
(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七)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九)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执行期限: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十一)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用品的企业
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免税申请报告;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四、其他在执行有效期内的税收优惠项目(除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件三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
:(纳税人识别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的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资料收悉,提请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税务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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