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港口其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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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港集团港口其他收费标准
说明:
1、供水费计收标准是上海本地水务部门向上港集团计收的基础水价。

遇水务部门计收标准调整,码头对外计收供水费的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

2、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停靠我国多个港口,如上港集团为该国际航线船舶在中国挂靠的第一港,停泊费上港集团按上述规定的费率
计收;如上港集团为该国际航线船舶在中国挂靠第一港以外的后续停靠港口,在挂靠上海港码头前12小时内提供相关证明,停泊费上港集团按上述规定费率的70%计收。

3、超出上海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引航费用标准加收30%。

4、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为2000净吨。

5、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附加费加收比例为45%;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对航行国际航线船
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附加费加收比例为90%。

6、特殊平舱是指为在散货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和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平舱。

但散货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散货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
舱口的顶尖及为在散货上面装在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作为特殊平舱。

7、驳船取送的最低取送距离为5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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