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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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与
B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保荐协议
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B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B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B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指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指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项目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发行:指甲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尽职推荐期间:指本协议生效日至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日
持续督导期间:指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日至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鉴于:
根据证监会令第5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并在所发行股份上市后持续督导甲方履行相关义务。
经友好协商并参考行业规范,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议有效期内各自主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甲方应充分保障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享有与其董事及其他任何外部中介机构同等的知情权和查阅权,承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与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乙方履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并充分尊重乙方的独立判断和所发表的专业意见。
乙方应尽职推荐甲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甲方履行相关义务,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具备足够的专业水准,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并就重大事项向甲方及时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咨询。
为了合理规避风险、保证保荐工作的持续性,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因再融资(配股、增发、转债)等事项需要再次聘请保荐机构时应优先委托乙方,但乙方不承担必须接受委托的义务。
甲乙双方就本次发行上市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第二条通知
本协议所称通知,是指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甲方发生或拟发生《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需要通知的情形时、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甲方以书面或传真等乙方认可的方式及时将相关文件完整地送达乙方的行为。
除甲方事前无法知悉的情况外,所有通知均应在事项或行为发生以前告知乙方,并给乙方留有合理的审阅并提出咨询建议的时间,否则,乙方有权公开发表声明以免责。
第三条尽职推荐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为甲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尽职推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协调组织本次发
行上市的申请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等;
(2)知晓乙方保荐工作的计划和进度、保荐代表人实际履行保荐职责的能力和工作经历;
(3)因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甲方的义务
(1)指定具备较强协调和管理能力的专人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2)保障乙方充分行使组织统筹、尽职调查、独立判断等职责,并敦促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3)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的要求提供信息与资料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除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外不得拒绝提供;
(4)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情形;
(5)履行本协议第四条项下关于持续督导期间甲方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查阅所有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档资料和会计记录(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的除外),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2)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章程及各项规范运作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建议和咨询;
(3)列席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对甲方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
(4)对甲方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
(5)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6)对高管人员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进行调查或核查;
(7)对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行为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如果情节严重将不予保荐或撤销保荐直至终止本协议;
(8)对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如果情节严重将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乙方的义务
(1)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组织协调发行上市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推荐义务,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2)指定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协办人,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并具备足够的水准;
(3)制定发行上市的总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和制作;
(4)确信独立判断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确认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出具推荐意见,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8)负责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工作;
(9)敦促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持续督导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为甲方本次发行上市后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持续督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建议和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等;
(2)知晓乙方履行保荐职责所发表的意见;
(3)再次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乙方不接受继续委托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4)因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甲方的义务
(1)一般义务
a.指定具备较强协调和管理能力的专人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b.保障乙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敦促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配合保荐工作;
c.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要求提供信息与资料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除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外不得拒绝;
d.为乙方保荐代表人的现场调查给予充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真实完整的资料等;
e.及时提供乙方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乙方及时发表意见;
f.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乙方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g.为乙方了解以下事项给予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在内的必要协助:
1)甲方的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如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
2)甲方的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如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
3)甲方的市场营销状况,如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
4)甲方的核心技术状况,如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
5)甲方的财务状况,如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2)通知义务
甲方(含所控制的企业)出现或者将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乙方,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意见或履行公告义务:
a.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b.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以及主营业务拟或已发生重大变化;
c.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情况;
d.拟进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e.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置换等事项;
f.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g. 乙方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h.股票上市当年预计亏损、不能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主营业务利润预计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i.高管人员侵占甲方利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j.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k.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规范运作义务
a.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各项规范运作制度,严格内部控制,确保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b.继续确保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行为;
c.继续确保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d.确保继任或增补的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e.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防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f.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规范运作要求。
(4)信守承诺义务
a.严格按照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承诺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科学性,达到预期盈利水平;
b.严格执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关于股利分配计划、为投资者服务的计划等承诺事项;
c.敦促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守承诺、不损害甲方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
d.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守承诺的义务。
(5)信息披露义务
a.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b.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c.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
d.按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
e.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
f.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6)其他义务
不得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的情形。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对甲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发表公开声明或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查阅所有与持续督导有关的文档资料和会计记录(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的除外),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3)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章程及各项规范运作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建议和咨询;
(4)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甲方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知悉重大决策的制订过程和实施细则;
(5)对甲方不符合持续上市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
(6)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甲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了解并知悉募集资金运用状况;
(7)了解并知悉甲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了解并知悉甲方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置押状况以及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了解并知悉甲方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
(8)对甲方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重要关联方以及联营、合营企业进行独立核查或尽职调查;
(9)对高管人员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进行独立核查或尽职调查;
(10)接受甲方续聘为保荐机构的委托;
(11)其它有助于乙方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防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2)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a.对于需要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就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b.对于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c.对于需要披露的担保事项,就担保的合规性、是否采取反担保措施等事项发表意见;
d.对于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e.证券交易所或乙方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3)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性现场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调查),进行现场调查时,应给予甲方适当的提前通知。
现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甲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b.甲方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
c.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情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
d.前次现场调查之后甲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4)对投资、融资、股利分配的事前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并进行事后监督;
(5)协助甲方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6)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甲方进行的检查和专项调查;
(7)敦促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8)在每年上半年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和年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甲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和其他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五条保荐责任期限
1.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向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乙方及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2.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乙方将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期间为甲方股票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乙方将继续完成相应工作直至该等工作结束。
4.如乙方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期届满,乙方承诺遵循《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持续督导期间,如乙方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甲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乙方将承担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保荐费用及支付
1.根据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荐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2.上述保荐费用已包含在双方于20【●】年【●】月【●】日签署的《主承销协议》中确定的承销费用中。
3.甲方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保荐费用16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剩余款项待发行后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除。
4. 乙方收款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支行
收款账户户名: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账户账号:【●】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违背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将依法予以解决。
2.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致使乙方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则甲方将按不低于乙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且不低于50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有关监管机构或相关利益者对乙方保荐代表人的处罚、起诉或仲裁等,甲方应就乙方保荐代表人所受损失给予全部经济补偿。
4.如因乙方违背前述声明、保证和承诺,乙方将及时予以通知并据实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除非甲方对乙方的该等违背存在过错。
5.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因保荐期结束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免责担保
由于甲方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由于甲方不履行或被指控不履行任何性质的强制性义务,或由于甲方在与保荐工作有关的信息披露中作了或被指控作了虚假陈述,由此而导致他人对乙方提出或威胁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甲方同意并承诺对因此产生的责任、损失、费用(包括乙方为对抗上述请求或根据本款确立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向乙方提供完全和有效的免责担保。
第九条终止
1.如果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甲方和乙方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2.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后,甲方和乙方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可提前终止保荐协议,并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①乙方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②甲方因再融资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而乙方未继续接受委托。
3.持续督导期届满。
第十条转让
本协议对各方及其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各方及其继承人的权益。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放弃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或任何一段时期内,如未能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这种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其权利。
第十二条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发出通知时,应按以下地址送达:
1.甲方:B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话: 3
传真:
2.乙方: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话:0
传真:0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协议正本
本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叁份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由乙方备案。
第十五条协议效力
1.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就保荐事宜所达成的安排和协议如与本协议有抵触,均应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本协议各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B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协议之签章页)
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