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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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

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险公司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

【发文日期】2016-04-01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关联知识: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车船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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