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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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管理制度
为确保2009年底前在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实现中央和省、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
根据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关于在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意见》精神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利辛县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工作目标
1、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2、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3、规范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4、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明确村卫生室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实施内容
1、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品
种(307个品种)。
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乡镇医疗机构负责对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2、实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结算制度。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镇一体化办公室通过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禁村卫生室通过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镇一体化办公室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村卫生室定期向镇一体化办公室报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在72小时内自行到镇领取代购药品,原则上一周一订购(特殊情况可随时订购)。
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并建立进销专帐。
镇一体化办公室要设立专帐,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分发和药款结算手续,药款一月一结算,原则上一月开一次发票,每月30日为全镇统一结帐日,同时向上报出药品购销月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期结算时间、挤占和挪用药款。
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自2009年9月1日起,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经营非基本药物。
对库存药品及时分类盘点,并记入药品专帐。
从2009年9月4日前购入的非基本药物不得再进行加价销售。
三、财政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确保村卫生室持续健康发展,在严格按照省、市规定,以户籍农业人口数为基数,每年16500元/1000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根据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销售量的30%标
准,安排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助资金。
共公卫生补助7500元/1000人的标准。
四、具体要求
1、库存药品盘点及建帐登记。
镇一体化办公室负责对管区内村卫生室的原库存药品进行分类(国家基本药物、非国家基本药物)盘点,盘点表要把药物的名称、规格、单位、购入价格、生产厂家、产品批号、进货渠道、销售价格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库存盘点表一式两份,一份镇一体化办公室存档。
2、实施村卫生室药品购销情况月报表制度。
村卫生室自8月份起,每月30日将当月药品购销情况认真统计汇总,填报月报表上报镇一体化办公室。
3、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购销凭证及其账务的规范管理制度。
各村卫生室药品购进发票及其清单必须齐全,销售药品必须使用全镇统一的处方或收费凭证,逐月装订成册,汇总统计,按时上报镇一体化办公室,否则不得享受财政基本药物补助。
4、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镇一体化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购销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新农合报销、绩效考核以及财政补助等多项工作的有机衔接。
对自行购药、超范围使用药品、不执行基本药物统一销售价格的卫生室,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其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新农合定点资格;对弄虚作假挤占、套取、贪污国家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补
助资金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