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启动破产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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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启动破产法司法解释
新的《企业破产法》自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但探讨仍在进行,争论依旧激烈。
昨天闭幕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针对现在《企业破产法》在审理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院已经正式启动了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
“半部”破产法
“虽然我国有了《企业破产法》,但这一法律在实践中也确实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告诉记者,类似的问题有很多,包括企业在清查分析中应进入哪个顺序,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第一顺序,还有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的债务人被终止程序后怎么办等。
贾志杰表示,这样一些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新问题,都需通过制订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有一些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来加以解决。
他告诉记者,由于该法争议很大,所以好多条款都是折中的产物,有些内容都没有规范进去,“就实质来讲它名字叫《企业破产法》,但并没有包含所有的企业,比如金融企业。作为破产法也应当包括个人破产,但是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规定,而个人破产这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急需依法规范。”
另外,他认为,汶川大地震产生的一些新问题也和破产法有关。比如,居民买房贷款还没有还完,房子因地震倒塌了,怎么办?“如果有了个人破产法的制度,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
贾志杰认为,目前的破产法仅仅算是完成了半部,并建议将完善的破产法列入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针对破产法存在的问题,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认为,该法的司法解释应当在上市公司重整、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与特殊制度、关联企业破产、管理人相关问题以及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
贾志杰说,在该法实施一年间,政府有关部门、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最高院分别出台了管理人指定办法、报酬确定方法及法律实施有关衔接的规范文件,并在研究新的司法解释;证监会、银监会也分别在组织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现实难题
据悉,破产法实施一年来,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并不多。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4311件,2007年受理破产案件只有3817件。
“企业的破产案件每年不到一万件,这种情况我觉得不是很正常。这并不是说明企业经营效益都非常好。”奚晓明说。
他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其一,过去的破产法及现在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法人,并不包括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营型破产,没有消费型的破产。”其二,主体行为不规范,许多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自消自灭的形式退出市场,“我觉得,这与对不依法清算而解散企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严厉制裁措施有关。”其三,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因素,一些法院存在畏难情绪。
奚晓明认为,由于现实瓶颈约束,法院在实际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面临较多难题。
一个是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关于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不是应该考虑引入财
产所在地标准,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另外,“在案件管辖和受理方面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特殊类型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是否应该有特别的规定。”
二是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方面。“新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想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事务,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定位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如何定位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这是我们在实施新破产法之后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另外,包括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关于破产企业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问题、关联公司的破产问题和非企业组织的破产清算问题等,也一直受到关注。
奚晓明告诉记者,制订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正是为了统一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种种疑难问题,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香港撕开权证交易黑幕
香港廉政公署昨日公布,在5月28日采取的名为“探射灯”的行动中,拘捕了29名涉嫌权证买卖贪污的人员,当中包括1名幕后操作人的投资公司董事,4名不同权证发行商的交易员,6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以及另外18名相关人士。
廉政公署首席调查主任蔡树强表示,该犯罪集团首脑通过向权证发行商的交易员提供巨额贿赂,以在交易中换取更好的买卖价格,该集团已经运作2年时间,在香港权证市场当中每日的成交额高达1000万港元,涉及的权证有几十只,最高时可达到1亿港元之多;估计该集团的非法获利超过1亿港元。廉政公署在行动中搜获200万港元的怀疑贿赂款项。
由于本次涉案人员是香港权证市场历史当中最多的一次,且涉及香港23家权证发行商当中的4家,影响面较大。港交所昨日发出通告指出,所有发行商均确定运转正常,继续履行做市商的义务。
香港证监会新闻办公室回答《第一财经日报》的查询时表示,证监会高度关注廉政公署正在调查的权证发行商和证券经纪人涉嫌造市的案件,目前阶段不方便作评论。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交易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起案子可能并没有目前披露的这么简单,最终很可能会把一些跨国投资银行拉扯进来。目前的调查并没有清楚地指出,那些权证发行商是否默许或是通过某种方式支持这些交易员的行为。”
据介绍,香港业内有不少发行商希望有更多的散户买卖自己的权证,但是香港的交易系统可以看到有关证券的交易席位,如果散户发现某个窝轮成交虽然大,但是仅仅通过与发行商相关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认为这个窝轮不太受市场欢迎。在这种情况下,业内一个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更多的席位买卖自己发行的窝轮,以此引导更多投资者来买。而这样做的一个风险就是,不通过自己的席位进行交易,发行商自己也可能被外部的交易员给“黑”掉。
“如果做市的经纪人供出是发行商为他们的违规做市提供了金钱支持,那廉署的矛头很可能会转向发行商。”上述未透露姓名的交易员说,“即使发行商没有提供金钱支持,他们也很可能会被廉署转交给警察署商业犯罪调查科或是证监会调查。”
“香港为了吸引境外资金进入,对权证发行商和做市商的监管条例比较宽松。比如说在日常的交易中,不少权证做市商并没有严格遵守条例,特别是在股市大跌大涨的时候,不放出买卖盘,导致投资者无法顺利地实现交易,我们接到为数不少的客户投诉。”恒丰投资副总经理梁渊向记者表示。
近两年来A股权证市场的发展极为迅猛,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业内人士建议A股权证也效仿香港采用较为成熟做市商制度,此案件暴露出了该制度的一些监管死角,有中资券商机构客户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不能因为此案件否认做市商制度的优点,内地相关方面也应加强对此案件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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