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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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值很高,司法体制改革
上升为执政党的宏图大计,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问题开出药方,努力回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之问。
如何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成效,增进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结合基层两院工作实际,我针对司法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
正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途径。
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为公民与社会组织进一步扩大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
从司法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来看,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司法改革不可逆转的潮流。
(一)完善立案公开制度
凡是符合立案条件并已办理立案手续的所有案件,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之外,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
立案的七日内在网上公示,便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防止拖延审限,提高司法效率。
(二)完善裁判公开制度。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依法审结的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双方自愿调解的以外,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及时在网上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规范裁定、判决的形式要件和基本要素,结案文书都必须阐明裁判的依据和理由,确保文书在适用法律、解释法理和运用逻辑方面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完善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我国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项司法民主制度,更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在思维和知识上与职业法官形成优势互补,从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二、完善制度机制建设
(一)以审判权为中心,构建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
这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内部去行政化的问题。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必须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中心、裁判为产品。
因此,人民法院的权力运行结构必须紧紧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审判权来谋划和设定。
一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
加大合议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明确合议庭成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中的共同责任,解决合议庭成员长期固定不变的弊端,将审判长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改变合议庭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二要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
完善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规则,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加大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最终决议及形成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制度。
三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
合理界定庭长、院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合理构建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二)优化检察人才遴选机制
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遴选办法,将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学者等优秀人才通过遴选充实到检察官队伍上来。
尽快出台检察官退出机制,严格规定退出条件、程序等,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人事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从制度上明确责任机构,错案的受理、审查、办理、处理及申诉等规定。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和更新的制度机制非常多,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制度机制的研究,建立自上而下,对内对外,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方方面面的制度机制,使改革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
三、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一)推进“审判责任制”,用责制权促公正
当前,合议制落实不力,是影响案件质量、司法廉洁和司法公信的重要因素。
最为常见的问题是“合而不议”、“形合实独”。
此类问题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合议庭内部审判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实际运行还不够合理。
究其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即:不合理的合议责任追究制度,缺少了责任约束,合议庭成员履行合议职责的积极性逐渐淡化,容易出现“各自办案、互不干涉”、审判长或承办人唱“独角戏”的现象。
为此,要通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让每个法官担负起与其工作相当的责任,以责任倒逼机制促使其对办理的案件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从而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信。
(二)严格落实检察司法责任制
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逐渐弱化检察委员会职能,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专家委员会意见只提供办案参考,最终由检察官决定;取消办案逐级审批权限,落实员额制检察官、办案组中的员额制检察官办案主体权力地位,谁办案、谁承担责任,建立案件终身追责机制。
结合各院案件实际,从办理案件数理、案件难易程度、风险大小等方面合理确定员额制检察官数量和办案数,有效避免同是员额制检察官而办案数量却悬殊过大、责任和权利不同等等现状。
通过积极探索大部门制改革,如将侦监科、公诉科、研究室等部门整合成刑检部,将刑事检察
执行局、民行科、控申科等部门整合成监督部,这样即能平衡办案数,又能充分体现改革的目的,便于责任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