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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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凡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七、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八、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
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一、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十二、对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十三、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十四、开发区内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回报率高等特殊项目确实需要免、减、缓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方式使其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