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9号公告新优惠——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条款把握要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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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受益所有人”9号公告新优惠——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
条款把握要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针对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问题,9号公告在第二条基础上,专门通过第三和第四条给予了较为明确的安全港条款。

不同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综合分析经济实质,究竟谁实际承担了这项特许权的开发义务,承担开发风险,这个需要结合功能和风险做综合分析,很难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安全港条款。

股息相对而言就简单一些,因为股息是基于投资行为产生的,有些公司,特别是居民个人是很容易判断实际受益人的身份的。

因此,实际上9号公告第四条的1、2、3款是整个股息受益所有人判定的基础,即应属于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他们三类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这个就是9号公告解读中示例1中所说的情况:
这里稍微要注意的是第2种情况,比如一家在香港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只要他是香港居民(一般也肯定是),其从中国取得股息,就可以根据9号公告第四条直接判定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但是,如果一家在BVI注册的公司在香港上市,但由于该BVI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且取得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这家公司从中国取得股息能直接认定受益所有人吗?我们认为,只要该BVI公司能取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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