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1948年‘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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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行宪国大’选出总统、副总统后,国民政府改为总统府。新政府的行政体制有较大的变化:

(1)设立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由依法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全国国民行使职权。其职权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和副总统;修改立法院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从表面上看,国民大会是按照孙中山权能分开的思想,将国家权力交还给人民。但是真正决定国家一切内政外交方针,并对这些方针的贯彻执行监督的并不是国民大会,而是国民党中央及由国民大会选出的总统蒋介石。国民大会不过是很秉承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的旨意,粉饰独裁专制的御用工具而已。

(2)设立总统和总统府

1948年5月蒋介石任总统后,为了所谓‘行宪’,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组,取消了过去的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政府委员会,代之以总统和总统府。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①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②宣布法律,发布命令;

③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

④公布戒严;

⑤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议之权;

⑥任免文武官员;

⑦授予荣典;

⑧国家遇有天灾人祸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发布紧急命令之权;

⑨解决院与院之间争执问题。

尽管总裁权力十分广泛,但依据宪法的规定,总统的权力要受产法院的限制,总统仅是礼仪上的国家元首。这是蒋介石所不能接受的。于是,行宪国大在宪法之外又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约》,明确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剧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有关条款限制。这就为总统实行独裁开了方便之门。

总统为行使职权,设总统府以代国民政府。总统府下设资政、参议若干人和国策顾问委

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就国家大事向总统府提出意见,并备咨询。总统府下设秘书长和参军长,协助总统处理日常事务。

(3)五院行政体制的变化

“行宪国大”后,按照宪法的规定,重新设立了五院。五院的行政体制与从前也有所变化。

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原行政院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现主要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它重要事项之权。

表面上看,立法院有较大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民主性,但实际上立法权仍操在国民党中常会和总统蒋介石手中。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等事项。考试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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