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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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规范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湿地公约》第十二届缔约方大会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湿地城市是指按照《湿地公约》决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中国政府提名,经《湿地公约》国际湿地城市认证独立咨询委员会批准,颁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的城市。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国际湿地城市的建设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在湿地生态保护上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提名为国际湿地城市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应当有一处(含以上)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或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湿地公园等,并且湿地率在10%以上,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0%。

(二)已经把湿地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了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基本保障了湿地保护修复投入需求。

(三)已经成立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四)已经颁布湿地保护相关法规规章,并且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

(五)已经建立专门的湿地宣教场所,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建立了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组织公众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活动。

(六)该城市针对第一款所列湿地开展了以下工作:
1.已经采取湿地保护或者恢复措施并且取得较好成效。

2.已经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在遇到突发性灾害事件时有防范和应对措施,以维持湿地生态特征稳定。

3.湿地利用方式符合全面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原则,同时综合考虑湿地保护及湿地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有效发挥。

第六条国际湿地城市的认证提名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由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局提出。

第七条参与认证提名的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推荐函。

(二)国际湿地城市推荐书(见附)。

(三)上述第五条的逐项证明或者说明材料及附件。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通过的城市,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后,由国
家林业局确定提名为国际湿地城市的名单,提交《湿地公约》秘书处。

第九条提名为国际湿地城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机构。

第十条国际湿地城市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一条已获得认证的国际湿地城市有意愿继续保留命名的,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由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局提出。

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核查,并且根据专家组核查意见,作出是否将相关城市继续保留为国际湿地城市的决定,报《湿地公约》国际湿地城市认证独立咨询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对推荐材料不实或者故意瞒报,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推荐工作的情形,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提名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国际湿地城市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点击下载:国际湿地城市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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