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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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7日出处:《福建论坛》2006.1 作者:侯曙光编辑:fjskyfass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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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侯曙光
摘要: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理论表面上看似乎是合理的,然而实际上它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面对欧美等国可能利用《中国入世议定书》允许的15年过渡期,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加大对华反倾销力度的严峻现实,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及出口企业应当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7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 2006 01-0027-03
作者简介:侯曙光,女,漳州师范学院教授。
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然而,美国、欧盟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纺织品设限,中国将面临反倾销调查的高峰期。面对这种局面,国人可能费解:为什么中国“入世”后依然遭此境遇?我们应如何应对此不利局面?本文试图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遭受反倾销之间关系的角度探讨其答案,并提出我们的应对策略。
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提出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理论的缺陷
反倾销案发起国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这样对具有低成本出口优势的国家非常不利,容易造成“虚假倾销”或人为夸大倾销幅度。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彩电的生产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对于何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反倾销协议》均未做明确的规定。1955年召开的对总协定条款进行审议的缔约方全体大会上通过的第6条第1款注释中指出:“应该承认,对全部或总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进口产品,在为第一款之目的确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着特殊困难。在此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类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比较时,不一定经常合适。”后来,WTO《反倾销协议》又规定“各国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不存在相似产品的销售,或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况或由于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量较低,则该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格,而应使用有代表性的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其中“特殊的市场情况”指的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由于上述条款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这个概念在措辞上是非常模糊的,它只是原则上承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
基础。此后美国和欧盟等关于非市场经济的相关规定亦是依此而来,但由于最初的规定过于模糊,西方国家在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均未遵循相同的标准,而是从各国的经济条件和便利于贸易保护的思想出发,差别很大。
美国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为:“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美国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美国商务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的程度;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欧盟的“标准”分为“对国家”和“对企业”两种。其中,对国家而言,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国有企业比重不能高;资源由市场分配;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企业会计制度符合国际规范;政府对经济特别是产品的成本没有干预。对企业而言,市场经济的标准包括:市场机制决定价格、成本、投资;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企业生产成本与融资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从上述条件看,欧美的市场经济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按照这个标准,不仅相当多的世贸组织成员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就连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不可能完全符合要求。
西方国家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他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具有完整的资本、商品和劳动力市场。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产品价格能反映价值。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商品和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生产由国家控制,其价格不能反映价值,衡量产品价格的货币也不能自由兑换。从而使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处于不平等的比较水平上,因而用被认为扭曲了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作比较显然是不公平的。表面上看,这种理论似乎是合理的,然而实际上它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
首先,忽视混合经济的存在。从经济现实来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相反,在任何一个国家中,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经济结构和经济活动加以控制,也总是有数量不同、种类各异的企业由政府拥有、经营或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事实上,市场和计划作为两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总是要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将国家划分成市场经济或是计划经济的标准是在于资源配置中何者占主导地位,而并不因此抹杀另一方所起的作用。
其次,受意识形态左右。从以往的反倾销实践来看,反倾销机构在确定某一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考虑的更多的是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而不是其经济状况。西方国家从政治和意识形态角度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定性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人为地把经济问题政治化了,背离了反倾销法保护自由贸易限制不正当竞争的宗旨。因为从理论上讲,反倾销法的目的不是制裁,而是防止或纠正在国际贸易中从事倾销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
众所周知,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与此不协调的是,我国并没有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迅速拓展,“非市场经济”的帽子已越来越多地成为套在许多中国企业头上的“紧箍咒”。笔者认为,其诸多负面效应中,在反倾销中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从全球范围看,目前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中国早已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由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规定,对我国外贸的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