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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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2016-11-15 09:51:22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杨乐(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入手,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额尔古纳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截至2016年5月1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类危险驾驶案件74件,审结71件,判处72人,所审结的案件中因酒驾行为致他人受伤的36人,造成自己受伤的19人。通过统计分析,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以下特点:

1、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中年人居多。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该院审理的71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72名被告人有69名男性,只有3名女性。年龄分布上35-59岁的48人,20-35岁的24人。

2、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72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1人,占70.8% ,大专文化以上的仅6人,占8.3%;个体经营者14人,占19.4%,无固定职业者43人,占59.7%。

3、小型客车、摩托车占多数。由于近年额尔古纳市旅游业的发展,小型载人客车增多,72名被告中,有26人驾驶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占36.1%;有30人驾驶的是摩托车,占41.7%。

4、缓刑适用率较高。因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72名被告人中有5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80.5%。

5、“醉驾”案件逐年增多。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三年期间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仅为3件,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为17件,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就达到了54件。

二、“醉驾”案件反映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驾驶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醉驾入刑宣传力度还不够。驾驶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了解。大部分被告人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醉酒驾驶同样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并且,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一般认为喝一点酒不会有事,更不会有大事。

2、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被告人大多认为对本市城区道路熟悉,车辆行人通行少,且交警部门设卡检查较少,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无证驾驶、超速驾驶、严重超载、不戴安全帽驾驶、醉酒驾驶等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3、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酒文化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特别是蒙古民族有着真诚、豪爽的酒文化,在这种酒文化下,经常会出现过度的劝酒、饮酒超量等现象。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导致大多数人习惯晚上宴请、款待,必然造成夜间成为酒驾案件发生的高峰期,加之夜间照明不好,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4、四是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大,难以彻底消除醉驾。因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规定了拘役刑,在实践中,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判处的罚金数额也比较低,被告人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大,难以彻底消除醉驾。

三、预防“醉驾”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宣传。应当以更丰富的形式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的新规定

进行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尤其加大针对低收入、低学历群体的宣传力度。严查城镇、乡村公路的“醉驾”案件,从而有效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2、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客车、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在乡镇,摩托车以及电动车数量不断激增,已成为农村群众代步的重要工具。所以,交警部门要积极打击无证、无牌摩托车和违规驾驶的行为,及对小型客车无证驾驶、超速驾驶、严重超载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乡镇的法制宣传和打击力度。

3、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驾驶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必须达到规定学时。通过对交通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系统学习,培养驾驶人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减少侥幸心理,有效遏制醉驾。

4、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5、建立打击醉驾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根据此类案件易发时、地特点,加大醉驾的执法与司法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交通,绿色驾驶”的良好社会环境。

6、公务员在醉驾上更应率先垂范。作为公务人员本身就更负有遵守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且由于公务员犯罪将被开除,故更应该加强对公务员醉驾的处罚和监督,使其对醉驾产生清醒的认识,从而通过内心的约束自己,远离醉驾,做好表率。

7、加大执法力度。酒驾入刑的前提是严格执法,严查醉驾需要更严格的执法力度和更多警力,公安交警作为“醉驾入刑”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不为亲情和危险所动,切实做到落入实际、深入人心。

在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能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醉驾行为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只有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消除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的土壤。人们常说“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请司机朋友们珍爱自己及他人的生命,为自己负责,为家庭幸福负责。(作者: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谢凤华、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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