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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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时光转瞬即将跃然而去,这一年世事多变;而在劳动法领域之中也发生了诸多令我们难忘的个案。沿着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这两条主线来看,劳动法重点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可是过于刚性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集体争议因为劳工三权的先天不足,虽然政府积极提高劳动基准来降低集体争议的需求,罢工、裁员等群体性事件却时有发生。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破天荒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劳资关系的重视前所未有,但是中国的整个实体经济下行风险不断显现,不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同样,在这一年中,中央经济会议提出了新观点,劳动者要适应市场。2015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之年份,将记载在历史之中。为了记录劳动法领域的片刻,让我们来盘点和评析一下2015年的典型个案。

热点案例一:上海家化与王茁终审判决继续履行案件

【案件始末】

2014年5月13日,王茁被上海家化解除总经理及董事职务,理由是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严重失职。王茁于2014年6月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上海家化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其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上诉。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随后上海家化给王茁安排了新职务,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

【案件点评】

这注定是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不光是因为本案争议标的大,更重要的是本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全面又深入的拷问,让我们发现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漏洞。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判决恢复与判决不恢复皆有道理,可以有好几种判决结果,每种判法都能自圆其说,所以这个案子注定了吸引人眼球。大大小小问题不少,大问题至少有五个。

其一,高管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没有定义,通说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高管则有两重关系,一是委任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对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支持和不支持学说皆有道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法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外,因此高管仍是劳动者。问题在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是弱势劳动者,劳动法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高管也支持双倍工资、加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等,则显得非常的不合理。劳动法应该分层保护,将高管当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则逼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

第二,职务的免除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流观点认为,高管的职务任免是无过错解除,但是解除职务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少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高管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产生,高管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也终止。

其三,继续履行的僵局。高管职务的无因解除与劳动关系的有因解除发生冲突,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的,在什么情况算是不能继续履行呢?劳动合同法没有给我们答案,各地适用起来也五花八门,本规定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最无法预测的规则,像六脉神剑一样杀人无形。最令人头疼的是,高管职务已免,如何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怎么执行?这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其四,调岗是个大麻烦。总经理职务只有一个,免职后怎么安排都可能是侮辱性的安排。王茁新职位为“中国文化应用研究员”,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每周2万字以上,难道家化要培养一个著作等身的学者王茁吗?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协商一致,显然无法适用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地方根据用工自主权发展出了调岗合理性规则。法定调岗、合意调岗,再加上单方调岗,以单方调岗的合理性最不好把握。

其五,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的问题,据说王茁案因为股票不能解锁导致的损失高达几百万,这也是二审判决恢复考量的问题之一。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的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领域,期权、股权等纠纷,是按劳动争议处理,还是按民事纠纷处理?

综上,王茁与上海家化案,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高管与公司的恩怨,我们还看到了劳动合同法背后的理念与具体规则所的不足,所以,王茁如此惹人注意,但愿这样的案子,可以促进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理论与规则。

热点案例二:十堰中院法官被刺案之劳动关系确认案

【案件始末】

2015年9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发生法官被刺案:十堰中院民三庭四名法官被前来领取一起劳动关系争议官司二审判决文书的当事人劳动者刺伤。事件缘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胡庆刚不服二审不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判决书。胡庆刚先后走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来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加班补偿和赔偿金,但是经过三个阶段,这些内容均未得到支持,进而引发了这场全国瞩目的刺杀法官血案。

在该案一审之中,劳动者提交了请假单、考勤、工服及银行流水等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银行流水是复印件未被采信。

【案件点评】

这是一个令人悲伤的故事。在目前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制度下,法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悲。

本案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有瑕疵,法官要不要去主动调查?法官本来是中立的,对于事实不清楚的只能按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的证据不充分,劳动者承担其应举证而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本来和民事有所区别,在谁主张谁举证之外增加了谁管理谁举证的规定,已经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法官只是规则的守护者,劳动者不申请不宜主动去调查,否则有违法官中立。进而言之,凡是劳动者打官司都由法官去调查,法官是劳动者的律师,还是裁判者呢?

法庭上谎言满天飞舞,法官往往不像审案子,而是在破案。新民诉法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增加了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陈述属实否则接受处理的规定,但是虚假陈述、伪证仍然难以根治。本案劳动者举证不利,又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导致本案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同,从而导致劳动者的冲天之怒。对虚假陈述有必要从重处罚。

确认劳动关系为确认之后,主要是为之后的给付之诉(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保险待遇等)铺垫,认和不认就导致之后的待遇全有全无,向来是劳资双方必争之诉。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了成本,大中企业可以通过规范管理、使用派遣、业务外包等规避,中小企业动辄为此买单,尤其是双倍工资和加班费几乎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噩梦。这样的案子,在中国随处可见,只是本案极端,掀开了不和谐劳资关系面纱。

热点案例三:中国性倾向职场歧视第一案

【案件始末】

2014年10月29日,深圳两名“男同志”在街头因100元打的费用引发口角引起人围观。整个纠纷过程被人拍下来后上传至网络,成为网络热议和调侃的对象。视频曝光之后,2014年11月8日,视频中的主角之一黑衣男子就接到所在公司通知,称其因不遵守公司关于佩戴工牌和工服的纪律,并且被投诉服务态度不佳而被解雇。而原告黑衣男子主张因其是同性恋而被公司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遂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来所在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原告黑衣男子向法院提交了与人事经理的录音。录音中,人事经理表示辞退原告黑衣男子是在看过该视频之后,并认为公司同事和客户不能都接受并影响单位形象,视频是辞退的原因之一。南山区法院对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也认为原告黑衣男子没证据证明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一审判决全部驳回诉讼请求。该原告黑衣男子不服从判决而向深圳中院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可录音真实性,但认为上诉黑衣男子在离职申请表中填写了离职原因为个人处事,不能证明是因为同性恋身份而解除劳动合同。在2015年9月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就业歧视,不但是关系人权,关系劳动者的尊严,更关乎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本案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争议,但另辟蹊径地选择一条继续置其于不利之地的性取向就业歧视诉讼之路,其用心良苦,其勇气可嘉奖。

本案的结果难以令人满意。二审对录音证据采信,但是关于事实认定不当。二审忽略了辞职经过,即用人单位先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离职手续。在录音中可充分证明系单位以小太阳为同性恋且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赤裸裸的歧视,评价小太阳不是以能力,而是以性取向来评价。

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近年来被歧视的劳动者维权案例屡见报道。从乙肝歧视到身高歧视,从性别歧视到性取向歧视,从残疾歧视到户籍歧视,层出不穷。《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还专门反对民族歧视、信仰歧视、健康歧视、性别歧视。具体到《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进一步强调,可是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足。《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就业歧视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侵权纠纷?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纠纷”案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就业歧视诉讼的案由并不统一。就业歧视,分劳动争议和一般人格权纠纷,两者的案由不同,涉及到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不同。按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就业歧视包括求职和履职过程的歧视,求职过程中的损失为实际损失,履职过程中的损失多为升职机会丧失,更难以被支持;按侵权主张也不过是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金。求职过程中的就业歧视,还有的法院认为应该为缔约过失责任,按民事纠纷处理。不管是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还是一般人格权纠纷,都存在无法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救济的障碍,也难以追究就业歧视者的责任,以至于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和普遍漠视的歧视观念冲突越加剧烈。从这一点看,小太阳选择就业歧视诉讼,并冒着再次出柜的风险,既是在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也在为那些千千万万被歧视者而努力奋斗,但愿这样的诉讼越来越多,但愿通过这样的维权能够推动就业歧视的立法进程。

热点案例四:女白领电脑存三级片被炒

【案件始末】

郑女士于2007年6月入职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工作,3年后被调到北京的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为方便员工工作,公司为郑女士配发了笔记本电脑。2014年9月,公司对郑女士工作的笔记本电脑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中存有一部具有淫秽、色情内容,名为《3D肉蒲团》的电影。公司调查人员与郑女士谈话,郑女士承认了违纪事实。约翰迪尔称,公司有“不应利用公司的计算机查看黄色资料”的明确规定,故此公司在去年11月7日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郑女士不满公司的处理提出劳动仲裁。经朝阳区仲裁委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裁决支付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万余元。不过该公司认为仲裁机构并未查清案件事实,故此将郑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判决公司不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的制订过程,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已向郑女士公示,郑女士也认可自己在公司的办公电脑存储成人电影,违反了公司规定。故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有权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赔偿金。

【案件点评】

我们建立了严格的法定过错解除制度,解除条款是法定的封闭系统,不是开放的,解除纠纷是劳动争议中的常见纠纷。但是劳动合同法又给用人单位一定的空间,这个空间便是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章可以解除的条款,正因为解除很难,所以用人单位也往往将规章制度用到极致,严重违章条款又是解除纠纷中最常见的。

按严重违章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五个步骤:一是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至于内容协商不一致的以用人单位最终意见为准;二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法;三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情合理;四是违章的事实清楚;五是有工会的要通知工会。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审查过严,则有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嫌疑。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审查过松,企业有可能滥用权利侵害员工利益。原则上,严重违章应看是否对公司的声誉、管理、利益等造成多

大影响来综合判断。笔记本电脑随身携带,即便看了涉黄的电影,是否就构成了严重违章呢?法不外乎人情,这一点,相信各位看官有自己的判断。

热点案例五:请探亲假不是探亲而是旅游

【案件始末】

2014年6月16日,宋某向公司人事部门出具保证书,上载:“本人将于2014年7月23日至8月5日期间,因私去意大利旅游。本人已申请上述期间的带薪休假并已获得部门领导批准。请人力资源部协助办理签注所需的工作和收入证明”。后公司人事部门为宋某开具了在职证明。同年7月21日,宋某向上级江某提出探亲休假获得批准,探亲休假的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同年7月28日,宋某从上海离境赴意大利,于同年8月4日从意大利返还上海。

2014年9月29日,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经查实,你在任职期间内,有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义务、违反诚实和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77条、第88条之规定,现公司决定按《员工手册》第92条的规定,立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宋某对此不服,后双方涉诉。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法。

【案件点评】

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

探亲假是一个很古老的规定,至今已有3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时笔者尚未出生,当年私营企业还属罕见。按探亲假规定,只针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其他企业的探亲假不是强制规定,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宋某公司出台探亲假是为了给员工每年享受探亲的福利待遇,宋某请探亲假却不探亲,而是以探亲的名义出国旅游,显然违反了企业的探亲假目的。诚实信用不但是为人之本,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宋某要么请求批准其他假,比如年休假、事假;要么实事求是请求单位的批准。但是宋某却谎称探亲假,挂羊头卖狗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探亲假不探亲,则为旷工,公司为规范管理,按照严重违章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诚实信用是一项被丢失了太久的原则,既是一项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热点案例六:深圳社保补缴案

【案件始末】

张先生是湖北籍来深务工人员,于2002年12月份入职深圳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如今张先生即将面临退休,为了能够在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张先生于2014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却以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为由对张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至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被告以原告投

诉已超过两年的查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补缴申请属使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书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点评】

说起养老保险,这是一个与你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但却又离我们那么远,养老保险的征收、平均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的补缴等政策数据,我们几乎是一无所知。

关于补缴,也是有个意思的问题。在目前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普遍没有缴纳的基础上,必须涉及到相当大一部分人。本案的意义特别重大,《深圳市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对补缴有两个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不受理。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此规定,补缴自愿且没有时效规定,但是受理并办理则没有细则,是不是一定要受理,一定可以补缴呢?投诉则是有规则的,就是严格按照时效处理,两年内没有依法缴纳的,可以处理,超过两年的不予受理。本案虽然判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败诉,但是依据的是投诉行为,而不是对自愿补缴的细化,混淆了投诉与自愿补缴的受理及处理的界限。

不过本案意义重大,让人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之后的问题,后续就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系列的问题。是否可以补缴?不受理补缴怎么办?能责令劳动行政部门补缴吗?劳动行政部门为何日常没有依法征收?如果可以补缴,会不会影响企业的缴纳热情,反正抓到了补缴就是了?如果可以补缴,缴费年限不足的都去补了,假工龄怎么监控?如果可以补缴,基金受得了吗?这一系列问题,谁能回答我们呢。

热点案例七:代驾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件始末】

甲方亿心宜行公司与乙方孙有良签订《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协议载明:一、合作内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驾驶送车服务的信息,由乙方为客户提供代理驾驶服务(以下简称“代驾服务”)。乙方按照甲方对社会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并获取服务收益,甲方收入从乙方的信息费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费用。三、合作服务流程:1、由甲方接受客户预约后通知乙方服务内容,或客户直接与乙方联系。2、乙方依据本协议执行“代理驾驶”的合作任务。五、收益分配与结算形式:1、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暂定接每次代驾实际收费的20%收取信息费用,扣除税后其余部分为乙方所得。2、通过e代驾正规预约渠道进行预约乙方的,视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甲方有权收取对应的信息费。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竞争的改变,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收取的信息费,其他特殊情况信息费用的收取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2014年3月26日,亿心宜行公司解除与孙有良的合作协议。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孙有良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亿心宜行公司:1、返还克扣手机折旧费1190元、2、返还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的工资2600元、3、返还工装费100元;4、补缴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的社会保险;

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京石劳仲字[2014]第712号裁决,认为孙有良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孙有良的仲裁申请。孙有良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有良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产生了一类新的经济关系即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冲击了传统的劳动关系。在太平洋的对面,美国Uber(优步)司机正在提起集体诉讼,要求确认与优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法上的权利。不光是在美国,在我们中国也出现了相同的争议。滴滴打车与优步也在中国迅速发展壮大,本案则是一网络服务软件引发的争议。虽然是代驾,虽然是个案,但是背后的隐形群体不容小视。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是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是认定本案为劳动关系还是经济关系的关键。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有两个特征:人格上的从属性,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决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用人单位有指示命令权。经济上的从属性,指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从属于他人,为了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如果有以下情形,基本上可以否认劳动关系:(一)基本上可以自己决定工作时间、期限、地点和执行方式;(二)独立执行任务;(三)自己独立承担风险;(四)工作具有临时性;(五)可以由其他人代替,只要完成任务即可;(六)根据工作结果计算报酬。从本案的服务模式来看,亿心宜行公司向孙有良提供代驾信息,孙有良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亿心宜行公司从孙有良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孙有良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从亿心宜行公司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共享经济带给我们一个沉重的思考,我国劳动基准过高,认定则很多企业不堪重负,不认定劳动者利益难以保护。在共享经济时代,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将如何面对市场,怕是更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案的意义所在。

热点案例八: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罢工员工吗?

【案件始末】

2014年1月10日,科维公司因计划将工厂从厦门市湖里区搬迁至同安区,召开员工大会,表示希望搬迁方案能得到员工支持。2014年2月12日,科维公司向员工发出一份关于买断工龄和因工厂迁址对员工的安置及福利的声明,表示无法律义务买断工龄,但为最大限度减少因工厂搬迁给员工带来的不便,愿意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安置及福利,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因与科维公司就此发生争议,包括邓理波在内的众多员工于2014年2月12日下午开始集体停工至2014年2月28日,并在该期间聚集于科维公司大门口。

科维公司多次通知邓理波等人上班,因邓理波等停工员工未复工,科维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张贴两份《公告》,通知邓理波等八人,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反复劝告复工无效,故于公告张贴当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2014年3月6日,邓理波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认为,本案中的集体停工事出有因,不能简单视为企业管理规定中所罗列的恶意违反规章制度之情形。没有充分证据

证明罢工工人存在阻挠复工、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或要挟他人等情形。仲裁认定科维公司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工作地点有约定,邓理波等员工因厂房搬迁与科维公司发生争议,并以此为由停工拒绝提供劳动,缺乏依据。另外,科维公司就厂房搬迁等问题与员工进行协商,系双方处理争议的一种方式,邓理波在协商期间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而不能以此作为其停工的正当理由。认定科维公司以邓理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邓理波的劳动关系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科维公司违法解除。

【案件点评】

权利争议可以罢工吗?当然可以的。

今年以来,有关罢工、裁员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罢工权屡屡被提起,但是我们对罢工却未形成共识。群体性争议和集体争议不同,群体性争议实际上就是一群个体的争议,或者履约争议,即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纠纷。我们使用的集体争议有误会,更多的时候是把群体性争议当成集体争议,其实群体性争议不过是人数众多的个体争议而已。集体争议为利益争议,或者称订约争议,是劳动者要求提高待遇、改善劳动条件并将之纳入集体合同内容中。

罢工是劳动者因争取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待遇无果后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罢工权只在利益争议中存在。台湾著名学者黄程贯认为:“罢工也就是一个专以损害争议他方当事人为目的的基本权,罢工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且是合法的侵权行为。”罢工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免责的权利,对罢工权应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权利争议没有罢工的空间,双方发生争议,可以调解,可以仲裁,不服仲裁可以诉讼。结合本案来分析,科维公司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对劳动者产生了不利影响,公司愿意支付相应的补偿。公司的声明不买断工龄并不违法,劳动者不同意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公司因搬迁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去新工作地点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去的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也可以按裁员程序执行。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地点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甚至罢工的方式对抗。劳动者不去新地点,还罢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权利争议也可以罢工,有变相鼓励违法维权的嫌疑。仲裁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劳动者,岂不是支持违法了,不支持则又存在维权压力。罢工破坏性极大,罢工先要立法上完善,程序上规范,否则一旦放任罢工维权则很容易导致秩序混乱。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新劳动法感想 说起今年刚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不由得五味在心头,回想新的交通法规,从撞了白撞到统统黑撞,有到了现在的多增加10%的赔偿,我不知道是什么人在制定中国的法律居然是这样的儿戏,执行之前听证过吗?又是以什么为对象在听证呢?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对新劳动法的感想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

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新《劳动法》感想体会劳动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伟民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XX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

《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应从体系的角度、社会法的角度理解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方法: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强制性规范为主/立法价值取向着重社会公平公正,侧重保护弱者(劳动者)/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 2、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解劳动合同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设、处理、法律后果。例如: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假设),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处理),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我们应当关注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在运用其处理问题时,应当坚持这种逻辑结构(例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管是否补休,都应支付,不能以安排了补休为由不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因为在假设中没有“补休”的内容,这一点与休息日不同);从法律后果出发,来关注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借鉴这种逻辑结构来规范我们自己的规章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

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要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不得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无效情形。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个方面的必备条款。 5、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讲座(课件)

以案释法——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 -案例1- 2015年3月,某员工经医院诊断为腰肌劳损,从此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一直请到2015年8月。期间,该名员工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进行维权,包括向环保部门举报公司偷排污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反映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等,但都没什么效果。2015年4月,该名员工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对其腰肌劳损作出经济赔偿、确认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工伤并要求赔偿、要求按2012年考核不合格的结论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共4项诉求。 2015年9月,公司以该名员工长期迟到、旷工、消极怠工、串岗离岗,且经多次教育批评和谈话、警告,仍屡教不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该名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2015年11月,该名员工又第二次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补缴2007年至2011年四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等共6项诉求。 案例1包含的问题: 1、不能胜任工作,能否消极上班、迟到早退? 2、员工考核不合格后,某公司没有作出解聘通知,是否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3、某公司以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4、某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能否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2- 2008年7月,某员工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下属门店的核算员,2014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撤销了门店核算员的岗位,将该名员工调整至另一门店担任营业员,并相应调整了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标准。由于营业员是两班倒,工作时间转变了,而且新的门店上班路途更远,该名员工没有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而是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补发2008年至2014年共六年的每周六、节假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5万余元、以及2014年年底双薪等合计9万余元。 案例2包含的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续订时的工资标准是按原合同还是按实际? 2、某公司单方调整该员工的岗位是否合法?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3、某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的,是否还需要另外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资?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以下内容是品才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欢迎参考! 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工作总结《学习新劳动法心得体会》。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力资源总监: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

劳 动 法 知 识 讲 座

劳动法知识讲座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1、合同期限可以是一天、一周、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两年等; 2、法律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限制: 二、工作任务 对工作内容和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三、劳动时间 1、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综合计算工时:以周、月、季、年综合计算,每周以40小时计算,月以167.36小时计算、季以502小时计算、年以2080小时计算,具体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在劳动分局备案后执行; 4、计件工资制:以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每周40小时)能完成工作量确定计件定额。

四、工资 1、工资的组成: ①计时或计件工资; ②奖金; ③津贴和补贴; ④加班加点工资; ⑤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的支付周期: ①可以按月结算支付,也可按周、按日、按小时结算支付,但不能超过1个月; ②当月工资可以在本月底或下个月支付,但超过时间支付就是拖欠工资; 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3、最低工资标准: 东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4、加班加点工资 加点工资:工作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的,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按300%

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资。 5、工资的发放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可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 6、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①支付全部工资,另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②连续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局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范畴: ①工伤保险、②失业保险、③养老保险、④医疗保险、⑤生育保险。 2、工伤保险 ①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劳动法学习体会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叶尚智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保障**

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

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3篇 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美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范文1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11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XX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XX-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

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

劳动合同法讲座心得

篇一: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 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篇二:《劳动合同法》讲座精髓及体会

(完整版)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附件2: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 1994年8月22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完善劳动体系问题”中指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启动和起草制定过程 (1)2004年9月16日(初步讨论稿——劳动部) (2)2004年10月8日(征求意见稿——劳动部) (3)2005年1月4日(送审稿——劳动部报送国务院) (4)2005年5月7日(修改稿——国务院) (5)2005年11月26日(初审稿——国务院报全国人大12月28日初审)

(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共计191849件意见反馈) (6)2006年12月24日(二审稿) (7)2007年4月10日(三审稿) (8)2007年6月24日(四审稿) (9)2007年6月28日(五审稿——正式稿) (10)2007年6月29日(表决稿) (11)2007年6月29日(通过稿)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 在开始进入劳动合同法研究学习时,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第一章)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位阶关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劳动标准、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条件 (三)劳动合同关系中对劳动者一方的倾斜性保护(第一条),注意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 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劳动作文之劳动法心得体会2000字

劳动法心得体会2000字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 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 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 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 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 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 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 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 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 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 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 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 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保障**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 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 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 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 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 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 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 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 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 原则。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最近,教育局机关组织学习了《劳动法》。通过学习,使我提高了认识。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劳动法》。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在社会中生存,人人都是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财富。但是很长时间内,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漠,由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淡漠,更由于一些不法之徒钻政策的空子,造成就业和择业的不公平、造成获取劳动报酬不公平、造成劳动者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保护等一系列权利的丧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劳动者的素质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了很大提升,其中包括劳动者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的增强,因此《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但是,现实的社会中,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并不真正知道它的具体内容。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和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

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劳动法》告诉我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显示出了其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它还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充分说明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劳动法》还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体现了国家为人民负责的原则。通过认真学习《劳动法》,我知道了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从而敬业、乐业,凝聚力才能显示出来,为建设祖国发挥自己的

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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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简介: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深圳,上海,北京,广州长期开课;课程时长:2天;详细会务信息请登陆森涛培训网查看 适合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介绍

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A单元与B单元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可以参加完A单元再参加B单元或者先参加B单元再参加A单元均可,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 ● 课程背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

劳动法全文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劳动法全文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 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 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 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

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劳动法讲座

2015年的时光转瞬即将跃然而去,这一年世事多变;而在劳动法领域之中也发生了诸多令我们难忘的个案。沿着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这两条主线来看,劳动法重点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可是过于刚性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集体争议因为劳工三权的先天不足,虽然政府积极提高劳动基准来降低集体争议的需求,罢工、裁员等群体性事件却时有发生。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破天荒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劳资关系的重视前所未有,但是中国的整个实体经济下行风险不断显现,不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同样,在这一年中,中央经济会议提出了新观点,劳动者要适应市场。2015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之年份,将记载在历史之中。为了记录劳动法领域的片刻,让我们来盘点和评析一下2015年的典型个案。 热点案例一:上海家化与王茁终审判决继续履行案件 【案件始末】 2014年5月13日,王茁被上海家化解除总经理及董事职务,理由是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严重失职。王茁于2014年6月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上海家化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其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上诉。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随后上海家化给王茁安排了新职务,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 【案件点评】 这注定是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不光是因为本案争议标的大,更重要的是本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全面又深入的拷问,让我们发现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漏洞。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判决恢复与判决不恢复皆有道理,可以有好几种判决结果,每种判法都能自圆其说,所以这个案子注定了吸引人眼球。大大小小问题不少,大问题至少有五个。 其一,高管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没有定义,通说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高管则有两重关系,一是委任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对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支持和不支持学说皆有道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法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外,因此高管仍是劳动者。问题在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是弱势劳动者,劳动法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高管也支持双倍工资、加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等,则显得非常的不合理。劳动法应该分层保护,将高管当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则逼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 第二,职务的免除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流观点认为,高管的职务任免是无过错解除,但是解除职务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少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高管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产生,高管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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