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沿海客渡船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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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沿海客渡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沿海客渡运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沿海辖区内,经批准的定点定线的客渡或车渡,及其相关的渡运安全管理行为。

第三条渡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和海事机构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组织责任化、渡口标准化、渡船规范化、渡工专业化、检查经常化、管理制度化,以保障渡运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客运码头、渡口管理

第四条设置或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客运码头的设置应当报码头所在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条渡口设置应本着有利于安全的原则,选择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不影响港口码头作业并远离化学危险品生产、堆放和工业、公用事业取水的场所。

客运码头、渡口应设置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石阶等渡口设施,配备必要的专门管理人员,并在码头明显处设立《渡运安全公示》、《渡口守则》等标牌。标牌应公示渡运安全事项和旅客安全知识、渡口名称和安全生产责任人、渡口批准设置机关、所在地海事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救援电话。

第六条禁止在有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

在无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并配备专门的渡工,经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设置。

第七条修建客运或渡口码头应当根据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客运码头、渡口50米范围内,禁止游泳、戏水、停泊船筏、捕鱼、设障等有碍客渡运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客渡船舶、船员管理

第九条客渡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客渡运输: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二)经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配备符合客渡运安全规定的船员;

(四)持有船舶营业运输许可证;

(五)配备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资料;

(六)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救生、消防、信号等必要的航行设施。

第十条客渡船舶两舷应设有安全栏杆,并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助航及防污设备。夜航的客渡船舶,应当配齐夜航设备,按有关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十一条客渡船舶应当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客渡船舶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客渡船员应当选用18周岁以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客渡船员必须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掌握驾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客渡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客渡运航线,必须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经营客渡运。

客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加强对客渡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使客渡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五条客渡船舶必须按照核定的航线航行。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强行横越。

第十六条客渡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维护安全秩序,做到合理配载,做好客渡船舶保养工作。严禁酒后驾船,严禁超额、超载航行,严禁在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航行。无夜航设备的客渡船舶不得在夜间航行。第十七条载车渡船应设置防冲滑装置;人车混装的渡船应划定停车区域;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岗位,其他人员应当下车乘船;乘客和车辆上下渡船应当实行车客分离。

未经批准、擅自渡运汽车、证照不全或失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门予以强制滞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客船进出港口、码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载运危险品的渡船应取得相应的危险品适装证书,不得超范围运输。

危险品应当专航次运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危险品与乘客混载运输。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客渡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渡口、客渡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渡运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组织和县、镇、村、渡口经营人或渡工四级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在恶劣天气、传统或法定节假日等客渡运高峰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客渡船舶安全检查,确保客渡运安全、有序;

(四)落实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和安全管理经费;

(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审批工作;

(七)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渡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督促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制定渡运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制定渡运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上报安全经费预算,筹集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督促落实到位;

(四)组织渡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开展渡运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督促渡口经营人、渡工和当地群众遵守渡运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渡运安全责任制,落实客渡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与各行政村签订并督促行政村与客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选聘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

(五)落实渡运安全管理经费;

(六)督促客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

(七)当发生渡运安全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救助,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立、健全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二)按照“一渡一档、一船一档”的要求,建立渡口、渡船、船员安全管理档案;

(三)办理客渡船舶登记,并对客渡船舶船员培训、考核、发证;

(四)对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指导其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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