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建法规精讲讲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分,2分,2分,0分,1分,3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3)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办法”、“xx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xx办法”、“xx规定”)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
1)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3)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4)制定机关违宪而拒不修改的,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督
2、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问: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
注:行政行为不一定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分,2分,1分,0分,2分,0分)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
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称为“社团法人”不对)(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分,3分,3分,3分,3分,1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3、表见代理
(1)构成: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3、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