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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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破4号之一2017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宁夏帝鳌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重整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2018年1月31日,共有443家债权人向和宁公司管理人申报了443笔债权。

和宁公司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对其中388家债权人的388笔债权予以审查确认,并编制了债权表。

债权表中所记载的申报债权已经2018年2月9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债务人核对。

2018年3月21日,和宁公司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核查、核对结果编制了无争议债权表,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及债务人核对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等354家债权人的354笔债权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等354家债权人的354笔债权(详见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林乐斌
审判员范升山
审判员曹天全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钟洁
书记员罗玉欣附: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案无争议债权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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