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内容及写作方法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
其主要内容写法如下:(一)首部1.标题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
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
即无需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
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
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
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再写明姓名(法定代理人需注明上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可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兼(专)职律师即可。
被上诉人栏。
这一栏应写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若被上诉人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应先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栏目填写与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栏目写法相同。
如二审中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需要写清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请了代理人的,其写法仍同上诉人栏目。
4.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案件由来的写法为:“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洪江、刘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洪江、刘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19)鄂10民终20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祖发廖崇霞周湛【审理法官】赵祖发廖崇霞周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洪江;刘蓉;张德龙;毛增弟;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当事人】赵洪江刘蓉张德龙毛增弟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洪江刘蓉张德龙毛增弟【当事人-公司】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鹏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汤运芝、杨波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胡明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鹏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汤运芝、杨波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胡明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鹏汤运芝、杨波胡明【代理律所】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洪江;刘蓉【被告】张德龙;毛增弟;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为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借贷关系还是工程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民事权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借贷关系还是工程合同关系。
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发包协议》,张德龙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用途为“工程款"“工程款押金",并且在其中一张借条上注明“准备用于南门新风村经济保障房投资款"。
即双方确实存在发包建筑工程的合意。
但依据生活常理和一般社会规则,如果给付的资金是履行建筑工程发包协议的定金或押金,收款人应该出具收据。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杨国良、徐昕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良、徐昕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浙04民终26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翔汪先才王浩【审理法官】褚翔汪先才王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良;徐昕思;毛建华【当事人】杨国良徐昕思毛建华【当事人-个人】杨国良徐昕思毛建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国良【被告】徐昕思;毛建华【本院观点】根据杨国良二审中提供的《合同》,能够认定截至2017年1月6日,徐昕思、毛建华尚欠杨国良借款588000元的事实,且徐昕思、毛建华关于其还款事实的举证,也无法推翻杨国良主张的该欠款金额。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徐昕思确认截至2017年1月6日尚欠杨国良借款588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杨国良二审中提供的《合同》,能够认定截至2017年1月6日,徐昕思、毛建华尚欠杨国良借款588000元的事实,且徐昕思、毛建华关于其还款事实的举证,也无法推翻杨国良主张的该欠款金额。
故对杨国良主张的截至2017年1月6日的欠款金额,本院予以认定。
之后,徐昕思通过李某及海宁市劳斯雷诺皮革服饰有限公司共归还杨国良227705元,尚欠360295元。
因对其中的100000元,杨国良已另案主张,故杨国良于本案中主张徐昕思、毛建华归还尚欠借款260000元,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杨国良主张按此标准以2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借款发生之日即2016年10月19日至起诉日即2018年12月14日的利息,符合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杨国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汪娟与张琴、杜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娟与张琴、杜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6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珺蔡胜友邓华【审理法官】陈晓珺蔡胜友邓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娟;张琴;杜佳【当事人】汪娟张琴杜佳【当事人-个人】汪娟张琴杜佳【代理律师/律所】陈婷江苏马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婷江苏马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婷【代理律所】江苏马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汪娟【被告】张琴;杜佳【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套路贷"虚假诉讼是指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上诉人汪娟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经查被上诉人张琴也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仅凭本案借款合同的样式不足以认定汪娟主张的该事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汪娟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0:08:2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张琴与杜佳、汪娟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杜佳、汪娟因资金周转向张琴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
罗杰、杨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杰、杨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90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熊伟钟宇卓【审理法官】郭伏华熊伟钟宇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杰;杨杰【当事人】罗杰杨杰【当事人-个人】罗杰杨杰【代理律师/律所】张翔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黄莉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翔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黄莉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翔黄莉【代理律所】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杰【被告】杨杰【本院观点】双方在借据中虽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是约定了逾期还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另外,罗杰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利息是按照五分计算、杨杰实际出借款项时扣除了一个月的砍头息、罗杰出具8万元收条是作为两年的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借款发生之日即201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在借据中虽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是约定了逾期还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另外,罗杰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利息是按照五分计算、杨杰实际出借款项时扣除了一个月的砍头息、罗杰出具8万元收条是作为两年的利息,故一审法院认定利息以11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借款发生之日即2013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朱文强、莫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文强、莫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桂11民终5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苑山陈立峰黄义奎【审理法官】苑山陈立峰黄义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文强;莫剑【当事人】朱文强莫剑【当事人-个人】朱文强莫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文强【被告】莫剑【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书证证人证言反证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罚款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莫剑自2018年至2019年本案诉讼止,以原告的身份在本院进行诉讼的案件达27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民间借贷融资快,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借款不足,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民间借贷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职业放贷人是以放贷为主要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其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
一审判决根据被上诉人莫剑在法院进行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认定被上诉人莫剑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高利有偿借贷行为而认定其是职业放贷人是正确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该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罗龙章、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龙章、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谷丰民汤琼【审理法官】汪毅谷丰民汤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龙章;陈亮【当事人】罗龙章陈亮【当事人-个人】罗龙章陈亮【代理律师/律所】陈嘉洲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嘉洲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嘉洲【代理律所】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龙章【被告】陈亮【本院观点】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是否罗龙章的个人借款。
虽然上述生效判决认定本案中收取陈亮转账款115万元的属于罗龙章所有的尾号为0425的平安银行卡用于其任职公司(全名为广东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业务,但上述生效判决中的借款人是公司,而对于本案所涉款项,陈亮提交的函件以及罗龙章个人确认均证明是罗龙章的个人借款,且罗龙章也无证据证明该银行卡长期被其公司操纵持有以及其中不存在罗龙章的个人走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代理合同第三人书证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是否罗龙章的个人借款。
罗龙章上诉主张:1.罗龙章的银行卡一直被其任职公司操纵,涉案转账并非其个人借款,而是其原任职公司操纵其银行卡与陈亮之间的业务往来款;2.涉案函件均是陈亮伪造的,即使是真的也是其在被陈亮和公司欺骗的情况下签名确认;3.即使涉案函件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其就是指向涉案的115万元转账;4.证人罗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与公司之间关系密切,故其证言不可信。
刘红莲、陈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红莲、陈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5【案件字号】(2019)云29民终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克辉胡代勇苏春平【审理法官】马克辉胡代勇苏春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红莲;陈菊花;段晓海;张淑燕;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刘红莲陈菊花段晓海张淑燕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红莲陈菊花段晓海张淑燕【当事人-公司】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莉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莉莉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莉莉【代理律所】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红莲【被告】陈菊花;段晓海;张淑燕;祥云县红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段晓海、张淑燕向银鑫公司借贷200万元发生在2014年10月30日,刘红莲为段晓海、张淑燕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是其在2017年2月27日由银鑫公司提交的《借款清偿协议》上签字,故一审判决刘红莲对段晓海、张淑燕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段晓海、张淑燕向银鑫公司借贷200万元发生在2014年10月30日,刘红莲为段晓海、张淑燕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是其在2017年2月27日由银鑫公司提交的《借款清偿协议》上签字,故一审判决刘红莲对段晓海、张淑燕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刘红莲上诉称,其在《借款清偿协议》上的签字,是受段晓海与银鑫公司串通及欺诈情况下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该承担担保责任。
但刘红莲对其该上诉请求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
姜锐、庞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锐、庞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锐;庞振东【当事人】姜锐庞振东【当事人-个人】姜锐庞振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锐【被告】庞振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焦点一、庞振东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焦点二、本案款项是否已部分偿还。
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出借人为庞振东,姜锐不能举证证明其受到庞振东指示向郭宝强还款,故本院对姜锐的还款主张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焦点一、庞振东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焦点二、本案款项是否已部分偿还。
焦点一、根据本院2021年3月19日通过案件关联系统查询结果,庞振东并无大量民间借贷纠纷的涉诉案件,姜锐亦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庞振东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况,不具备职业放贷人的情形,故本院认为不宜认定庞振东为职业放贷人。
焦点二、姜锐称其通过向案外人郭宝强还款的方式偿还了本案部分款项,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出借人为庞振东,姜锐不能举证证明其受到庞振东指示向郭宝强还款,故本院对姜锐的还款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上诉人姜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5:13:5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4日,庞振东与姜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姜锐从出借人庞振东处借到现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借款支付方式:借款人指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青岛水清沟支行62×××09、借款期限:从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共1个月、还款:借款人应于2019年5月23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并应支付出借人服务费360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谭笑晖、张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笑晖、张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2【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9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许海锚刘燕【审理法官】卢艳贝许海锚刘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笑晖;张黎;杨丽萍;谭有良;深圳市铁旅广告有限公司【当事人】谭笑晖张黎杨丽萍谭有良深圳市铁旅广告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笑晖张黎杨丽萍谭有良【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铁旅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全全广东联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全全广东联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全全【代理律所】广东联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笑晖【被告】张黎;杨丽萍;谭有良;深圳市铁旅广告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于《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低上诉人应承担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出借人使用格式借款合同等文本并非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必要条件,不能仅凭出借人使用格式合同即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与案外人之间的相关借款合同证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具有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行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符合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谭笑晖提交以下证据:一、张黎名下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用于证明案外人陈能志、冯焕强、何志坚、雷秋香、甘红川等人与本案的关联性,亦证明张黎并非实际出借人;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借)字第xxx号】、担保函、借据;三、(xxx)深中法民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四、(xxx)粤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五、(xxx)粤x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六、(xxx)粤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证据二至七共同用于证明张黎等人使用格式借款合同、格式担保函、格式收据,符合职业借贷人的特点,亦证明张黎及相关人员极有可能是职业放贷人,张黎与谭笑晖签署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程俭平、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俭平、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80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俭平;刘勇;程健斌;江小平;郑永生【当事人】程俭平刘勇程健斌江小平郑永生【当事人-个人】程俭平刘勇程健斌江小平郑永生【代理律师/律所】沈杰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黄显发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杰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黄显发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杰黄显发【代理律所】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程俭平【被告】刘勇;程健斌;江小平;郑永生【本院观点】除本案借款外,程建斌等人与刘勇、徐东良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往来,对于程俭平上诉所主张的40.8万元还款,除一审判决已确认的12万元还款外,对于其余款项,刘勇认为系偿还其他借款或基于其他原因,均非偿还本案借款,因程建斌等人与徐东良确实存在其他借款往来,且尚未清偿完毕,在本案借款人程建斌、江小平一审中已自认本案借款已偿还金额为12万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余转款为偿还本案借款,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已归还本息为12万元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除本案借款外,程建斌等人与刘勇、徐东良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往来,对于程俭平上诉所主张的40.8万元还款,除一审判决已确认的12万元还款外,对于其余款项,刘勇认为系偿还其他借款或基于其他原因,均非偿还本案借款,因程建斌等人与徐东良确实存在其他借款往来,且尚未清偿完毕,在本案借款人程建斌、江小平一审中已自认本案借款已偿还金额为12万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余转款为偿还本案借款,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已归还本息为12万元正确。
姜达忠、陈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达忠、陈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茂鑫王杨沁如祖辉【审理法官】张茂鑫王杨沁如祖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达忠;陈亚洲;杭州深海之家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易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姜玉玲;朱信芹;曹亿滔【当事人】姜达忠陈亚洲杭州深海之家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易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姜玉玲朱信芹曹亿滔【当事人-个人】姜达忠陈亚洲姜玉玲朱信芹曹亿滔【当事人-公司】杭州深海之家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易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宏兴浙江先施律师事务所;孙洁、朱宇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宏兴浙江先施律师事务所孙洁、朱宇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宏兴孙洁、朱宇亮【代理律所】浙江先施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达忠【被告】陈亚洲;杭州深海之家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易达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姜玉玲;朱信芹;曹亿滔【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亚洲与杭州深海之家水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利息条款的效力。
上诉人姜达忠提出陈亚洲系职业放贷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姜达忠据此请求认定陈亚洲与杭州深海之家水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亚洲与杭州深海之家水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利息条款的效力。
姜达忠提出陈亚洲是职业放贷人,陈亚洲与杭州深海之家水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姜达忠还提出《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格式条款,借款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均应无效。
梁良、李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良、李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桂07民终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碧珊黄载文叶枝仁【审理法官】李碧珊黄载文叶枝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良;李世勇;陈继栈【当事人】梁良李世勇陈继栈【当事人-个人】梁良李世勇陈继栈【代理律师/律所】黄有健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黄升庆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黄其浩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有健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黄升庆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黄其浩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有健黄升庆黄其浩【代理律所】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良;李世勇【被告】陈继栈【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借款实际上是在2016年间发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首先,借款金额62000元的借款合同系上诉人梁良、李世勇收到被上诉人的借款一年多以后,由于上诉人梁良、李世勇没有按期归还,经被上诉人追收,双方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的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借款实际上是在2016年间发生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被上诉人据以提起诉讼的两份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在上诉人收到借款一年多后才签订的债权凭证。
对于借款金额2万元的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上诉人李世勇上诉提出其没有与上诉人梁良共同向被上诉人借款2万元。
上诉人李世勇的上诉理由与其在借款金额2万元的借款合同中签名并按指模的事实不符,且该借款合同是上诉人收到借款一年多后才补签的,因此,对上诉人李世勇的主张不予采信。
宋华琴、袁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华琴、袁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宁袁正茂崔丽【审理法官】舒宁袁正茂崔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华琴;袁洁【当事人】宋华琴袁洁【当事人-个人】宋华琴袁洁【代理律师/律所】沈晓刚、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郑寒琳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晓刚、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郑寒琳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晓刚、胡宇波郑寒琳【代理律所】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华琴【被告】袁洁【本院观点】虽然袁洁与宋华琴均确认宋华琴签署案涉借款合同时袁洁尚未签字,但袁洁在之后进行了签署并持有该借款合同,案涉借款亦是从袁洁账户转账至宋华琴账户,宋华琴亦还款至袁洁账户,在宋华琴未能提交足够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案涉借款的出借人系袁洁,宋华琴上诉主张案涉借款是卓家投资公司以袁洁名义出借资金显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宋华琴未能举证证明项巧巧系受袁洁的委托代为收取上述两笔款项,也未能举证证明系袁洁指示宋华琴将款项转账至项巧巧账户,故宋华琴关于本案借款的出借金额以及还款金额的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自认财产保全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袁洁与宋华琴均确认宋华琴签署案涉借款合同时袁洁尚未签字,但袁洁在之后进行了签署并持有该借款合同,案涉借款亦是从袁洁账户转账至宋华琴账户,宋华琴亦还款至袁洁账户,在宋华琴未能提交足够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案涉借款的出借人系袁洁,宋华琴上诉主张案涉借款是卓家投资公司以袁洁名义出借资金显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沈建斌、李动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建斌、李动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桂11民终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林周成才陈小坤【审理法官】李永林周成才陈小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建斌;李动远;林青青【当事人】沈建斌李动远林青青【当事人-个人】沈建斌李动远林青青【代理律师/律所】张凯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陈胤锋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熊明生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凯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陈胤锋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熊明生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凯陈胤锋熊明生【代理律所】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建斌【被告】李动远;林青青【本院观点】关于2017年7月11日借条中所记载的借款25万元是否实际交付的问题,作如下分析:首先,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直接及最主要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17年7月11日借条中所记载的借款25万元是否实际交付的问题,作如下分析:首先,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直接及最主要的证据。
上诉人沈建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立写借条并交由他人收执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被上诉人一审提交2017年7月11日借条上的签名系上诉人本人签名确认的;且该借条上载明为“今借到”,按照一般逻辑和日常经验分析,应为已借到相应款项。
于卫东、刘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卫东、刘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冀11民终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祥东王江丰李春蕾【审理法官】孟祥东王江丰李春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卫东;刘占军;武强县皓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卫东刘占军武强县皓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卫东刘占军【当事人-公司】武强县皓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亚青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亚青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亚青【代理律所】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卫东;武强县皓熙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刘占军【本院观点】根据刘占军提交的于卫东出具的借条当日,其子名下银行账户的4万元的取款凭证,其它1万元现金,庭审中刘占军也进行了合理说明,再结合刘占军、于卫东的当庭陈述,案涉借款5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的事实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应予认定。
关于于卫东是否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问题,本案中,于卫东主张案涉借款系皓熙公司的借款,其仅是在履行职务,是经本人。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于卫东是否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问题,本案中,于卫东主张案涉借款系皓熙公司的借款,其仅是在履行职务,是经本人。
从借条格式看,于卫东的名字与皓熙公司名称并列,且于卫东作为皓熙公司实际经营者,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款项已交予皓熙公司财务并记载于格式账目,故本院对于卫东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同时,于卫东主张皓熙公司已偿还部分借款,但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共同借款人间对还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占军明示不要求皓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其仅要求于卫东承担还款责任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刘军、肖世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军、肖世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2【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1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军;肖世立【当事人】刘军肖世立【当事人-个人】刘军肖世立【代理律师/律所】周桂莲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陈贤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桂莲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陈贤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桂莲陈贤【代理律所】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军【被告】肖世立【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是刘军应否向肖世立偿还125767元借款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回避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肖世立在一审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戴作贵,并非肖世立之弟。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是刘军应否向肖世立偿还125767元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及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
但该制度的设立,并不保护债务人故意以躲债或避而不见方式拖延时间致诉讼时效届满,以此规避法定还款义务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一、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格式样本: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行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
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主要理由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行政裁判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行政裁判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二审民事判书格式word精品文档4页
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民终字第xx号上诉人(原审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X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XXX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办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第X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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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1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