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中的宗族参与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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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中的宗族参与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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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是深受宗族势力影响的典型区域,很多学者在不同程度上引用契约文书和族谱为核心材料,从经济史、宗法制、法制史和历史人类学的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作为传统中国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土地等财产的流转过程中,宗族力量是如何参与其中,进而影响社会生活,宗族力量在契约文书中又有哪些表现形式,学术界对这些问题还缺少集中的论述。本文拟用江西省博物馆藏契约文书为主要资料,以土地等财产的流转为例,通过社会学中“参与”这一视角来解读宗族对传统社会的影响。
一、社会学中的宗族“参与”
“宗族是由父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祖先崇拜及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1]。宗族作为社会成员的群体组织方式,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根基历史。在政治学术语中,“参与”意味着“介入到、投入到、卷入到……状态之中”,指主体对某种活动的能动作用的反映过程。
将“政治参与”的概念借用到宗族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生活在家庭所组成的宗族之中,无论是卑幼、家长、房长乃至族长,都生活在宗族这张大的网络中。在宗族成员人生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宗族的身影,诸如其诞生、婚庆、死丧等人生礼仪,固然是人生的重要节点,却也是宗族大事,是宗族的重要生活程序。在他们的祭祀关系、互济关系、生产关系、交易关系中,都有宗族参与的身影。因此,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宗族对个人而言,如影相随,深刻地影响和规范着每个人的生活。
宗族参与是指宗族势力参与和影响个人社会生活的过程,它主要是指各宗族势力强势介入个人生活,形成宗族与个人的相互渗透、互为表里的一种基础社会生活格局。在宗族对个人生活产生影响的各类形式中,较为主要和直接的表现就是在个人签订各种契约文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宗族参与。
二、宗族参与的表现形式
在中国古代社会,财产所有权表现为家庭和宗族的集体占有,反映在土地交易中就是拥有所有权的主体是宗族而非个人,因此个人在处理其财产、签订契约文书时,往往需要得到宗族的认可或批准。具体而言,宗族参与契约文书的方式包括作为交易行为的主
导者、宗族财产的支配者、交易行为的见证者参与其中。
(一)交易行为的主导者
在个人或宗族财产的处理过程中,宗族往往扮演交易行为的主导者角色,其通常情况是作为交易的说合中人参与到交易行为的具体行动中,或是作为亲邻优先权的使用者,利用“亲邻”的身份,在交易过程中有所行动。
1. 说合中人
中人,亦称凭中、中证人,是在买卖关系中充当中介人和证明人的总称。契约文书常常出现“当日凭中三面议价”的字眼,“三面”即卖主、买主和中人。中人的主要作用,一是“说合”,即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并在此过程中撮合双方的交易,一是为双方提供责任担保,调解可能出现的纠纷,故中人又有“凭中”“中证人”的名称。在宗族参与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宗族的族长、房长等领袖人物充当说合中人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前引清咸丰七年十月《清江县萧恒照偕弟卖早田契》中,其凭中就有体修公、会春公、□之公、承□公、和春公、晓春公、永兴公、涌泉兄、文承兄、喜和叔、梅芳叔、亮和叔、协和兄、恩照兄、同照兄等15 人之多。其中较为典型的还有民国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南昌万尚
和、万尚荣杜卖屋基地契》,万尚和、万尚荣兄弟将房屋基地卖给万尚智之后,还“知会弟妇吴氏”,并且请来“族房洪发、戚友、樊欣林姻兄、罗运生妹丈、姜美廷表弟”等亲属当“凭中”。在这些亲属、族房、族长和长辈充当的说合中人的背后,仍然是宗族势力的强势参与。有论者指出,“目前看到的传统民事契约中,常见‘中人’为保、甲、村正副,或宗族期亲尊长,或族邻、地方士绅等等……在相当多的民事活动中,中人的‘面子’有很大的效力,所谓‘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
2. 亲邻优先权的使用者
宗族成员充当交易的参与者固然能促使宗族财产外流的可能性减少,但是,在交易之前,宗族势力也可以通过利用“亲邻优先权”的方式参与到交易中。据学者考证,最开始的时候是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交易、订立契约必须约会卖方田邻,作为证明该地所有权易手的公开形式,以后又逐渐产生了买卖前先须问房亲的制度,并被法律所认可,成为契约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4]。地产典卖遵循亲邻优先权,是指在典、卖田宅时,亲族人对欲卖产业有优先购买权,以尽量不使祖产、族产脱离本族,以保证“产不出户”“倒户不倒族”。在契约文书中,也有不少关于“亲邻优先”的实例,
如前引清咸丰七年十月《清江县萧恒照偕弟卖早田契》中就明确载明“其田未卖之先,侭问亲房、支人等,无人承买,只得浼中说合出卖于仁和叔名下为业”。在宗族之外的交易行为,更加注重亲邻的优先权,如清道光四年十二月《贵溪陈荣春杜卖田契》中,陈荣春将父手遗下分关内早田卖给张茂传户丁张道隆,也特意注明“未卖之先,请问亲房人等,有钱不愿成交,方行此卖”。其他诸如“其田未卖之先,侭问本亲支本房,无人承受”“先侭过亲房族内戚友人等,无人承受”等,在江西地区的契约文书中并不少见。以民国三十三年九月《清江县陈仁安兄弟卖早田契》为例进行分析,兹录文如下:
立永卖早田文契字人陈仁安、义安、礼安,今因父亲安葬无洋应用,兼之(粮差)紧逼,无处谋办,只得祖母、仁安、义安、礼安四人商议,将父手遗下早田一号,计田三工,坐落长畬早,东至中房全吉田为界,南至全吉田为界,西至水圳为界,北至水圳为界。以上四(至)分明。今将至内之田,未卖之先,尽问春华、济华,无人承买,只得再三说合出卖陈炳生、立生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洋三千元正。其边当日交清,不少分文,其田即日退下交与买者管业,所卖俱系二比情愿,卖者一力承担,永远一纸收存为
据。
凭中人:保安、春华、济华、三根。
民国甲申年九月初八日立永卖早田字人陈仁安、义安、礼安(花押)
在这次交易中,陈仁安兄弟欲行将父手遗下之田产出卖,其优先考虑的仍然是亲邻,并且还在契约中明确地指出了亲邻的姓名:“未卖之先,尽问春华、济华,无人承买。”春华、济华二人的身份不详,但是从他们在契约中充当中人的情况来看,应该与卖主陈仁安兄弟有密切关系。陈仁安兄弟的交易行为可谓充分考虑到了亲邻的感受。从这一份契约中可以看到,尽管明清时期关于土地交易的法律中,早已取消了先问亲邻的规定,“但先问亲邻作为民间习俗,仍有着强劲的势头,在土地交易中屡见不鲜”。因此,陈仁安兄弟在契约文书中以写明亲邻的姓名的方式来表明自己已经遵从先问亲邻的习俗,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这恐怕也是“先问亲邻”作为强势的宗族参与方式的直接体现。毕竟在民国时期,江西地区仍存在亲邻优先的强大习俗,“如亲房人等无力承买,方可卖与他人;若亲房人有承买者,即其价额虽较廉于他人,业主不能以有出高价者为理由对抗之,必卖与亲房人,方无异议,俗谓之‘产不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