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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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
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8.16
【实施日期】1989.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
(1989年8月16日)
我市本届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将届满,依法应于1990年2月完成换届。

现将换届选举的主要事项决定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日期
1989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

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

市区和郊区、县的选举工作统一安排在10月至12月进行。

1990年2月底以前,各区、县、乡、民族乡、镇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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