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经济Z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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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3082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有利方提出、按实调整、计日工—2日、现场签证—7日起诉48小时确认、索赔—28日]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
准日。
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不符
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例1Z103082-1】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 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5 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4 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 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为:
100×(1+15%)×5=115×5=575 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
(130-115)×4=60 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合计=575+60=635 万元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
单价调整方法:
以招标控制价正负15%为界,确定界限,向下有下浮,向上不下浮。向中间靠,不超限。
【例】
(1)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 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287 元,该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6%,综合单价是否调整?【解】287÷350=82%,偏差为18%;
按式(5-5):350×(1-6%)×(1-15%)=279.65(元)。
由于287 元大于279.65 元,所以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不予调整。
(2)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 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406,工程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解】406÷350=1.16,偏差为16%;
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差超过15% ,调整。
406:↓取402.5
*(1+15%)=402.5
350
287:↑取287
*(1-下浮6%)*(1—15%)=279.65
按式(5-6):350×(1+15%)=402.50(元)。
由于406 大于402.50,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02.50 元。(3)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整为1824 m3,增加20%,该项目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为350 元,投标报价为406 元,应如何调整?
【解】①根据(2),综合单价P1应调整为402.50 元;
②按公式(5-3),
S=1.15×1520×406+(1824-1.15×1520)×402.50
=709608+76×402.50
=740198(元)
(4)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整为1216 m3,减少20%,该项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为350 元,投标报价为287 元,应如何调整?
【解】①根据(1),综合单价P1可不调整;
②按公式(5-4),
S=1216×287
=348992(元)
六、计日工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
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七、物价变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l)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一)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l)价格调整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