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及医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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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劳动卫生和医疗保障措施

11.1. 劳动卫生保障措施

11.1.1. 施工准备阶段

11.1.1.1. 在施工队伍进入工地前15天,组织医疗人员提前进入工地,针对施工区域的特殊环境,收集气象水文资料和传染病、地方病的流星分布情况,对水源选择,水质淡化、净化,疾病预防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11.1.1.2. 对进入高原施工的人员要建立健康档案,严格执行工前、工作期间和工后三个阶段的健康体检。工前体检执行平原地区、适应区和施工区三次体检制度,筛选合格的工作人员,进一步淘汰不适应工作人员。

11.1.2. 进驻高原适应措施

11.1.2.1. 我单位将在拉萨设立生活供应站,承担人员中转习服基地和生活资料采购等任务。大批人员进驻时,执行分三个阶段进入的规定,在西宁休息二日,在格尔木基地休整七日,按卫生部和铁道部规定进行适应性锻炼。必须在短期内进入高原地区进行施工准备的人员,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药物预防,提前三日按规定用药。

11.1.2.2. 进入工地后,劳动强度遵循从轻到中度逐步适应提高的原则,保证充分休息。

11.1.2.3. 严格执行卫生部和铁道部联合制定的作息轮岗方案,控制施工人员在高原地区的工作时间。

11.1.2.4. 按照《青藏铁路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配制原则》标准配齐防寒防雨、防紫外线、防高原反应和个人卫生备品,并配备个人氧气呼吸器。隧道和桥梁等专业施工人员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

11.1.2.5. 高原施工生活区由卫生所负责卫生防疫工作。生活区设置相对集中,选择在避风、向阳、距施工地点较近的地段。职工宿舍内设置室内卫生间,宿舍周围挖防鼠沟,定期投放毒饵灭鼠。

宿舍内设常年取暖设备,室温不低于12摄氏度,加强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宣传和管理。职工宿舍内定期喷洒药物杀灭蚊虫和跳蚤。教育施工人员不得捕猎,不得采购、食用、接触旱獭等动物。

11.1.2.6. 生活区严禁随地丢弃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用封闭式容器收集,可降解废弃物在距离食堂、宿舍较远距离处随时掩埋,不可降解废弃物如塑料袋等集中收集,运至格尔木市指定的垃圾处理地点统一处理。

11.2. 施工期间医疗保障措施

11.2.1. 组建青藏铁路二级医疗机构

我单位拟在青藏铁路工地设二级医疗机构工地医院1个,一级医疗机构卫生所个,保健站个,配置医务人员人。

一级医疗机构卫生所配置医师人、护士人,计个,人。卫生所负责本项目经理部保健站的业务指导,地点设在项目经理部驻地。

第一项目经理部保健站配置医师人,第二项目经理部配置医师人,计个保健站,人。

二级医疗机构配置医师7人、护士5人、医技(药房、检验、X线、EKG)3人,计15人,设病床5张。二级机构工地医院设在三十一工区。

11.2.2.各级医疗机构职责

11.2.2.1.卫生所、保健站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医疗、预防保健和早期抢救工作,保证职工伤病在一小时内得到有效救治。具体任务:

11.2.2.1.1.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

11.2.2.1.2.开展卫生防病和卫生监护,杜绝传染病、地方病和疫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11.2.2.1.3.对施工一线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11.2.2.1.4.急症、外伤的早期抢救处理。

11.2.2.1.5.施工工地的巡诊医疗。工作重点是急性高原反应和高原病的预防和治疗,把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卫生所对保健站实施业务指导。

11.2.2.2 二级医疗机构职责

负责管区范围内伤病员的抢救和医疗后送,保证伤病员在二小时内得到有效抢救,成立工地医疗抢救中心。同时要承担管辖单位职工体检,重要工地的巡诊治疗和向血站联系抢救用血源等任务。二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卫生所、保健站实施业务指导。

11.2.3. 加强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1.2.3.1. 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各一、二级医疗机构配备院长、所长主管全面工作。

11.2.3.2. 进行卫生保障知识培训。在进入高原施工前分期分批对所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三天及一周左右的强制性卫生保障知识培训。卫生技术人员主要进行高原地方病、疫源性疾病及高原病防治、高原劳动卫生、劳动保护、膳食营养、行政生活管理等基本知识培训,另外还要重点掌握高原缺氧环境对人身体的影响,急慢性高原病防治和抢救技术以及高原医疗、预防、保健设备的使用。

11.2.3.3. 实行免费医疗。鉴于青藏高原恶劣自然环境给人带来的危害,凡在青藏铁路施工期间发生的伤病个人不承担医疗费用。在青藏铁路工地设立的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免费医疗。

11.2.3.4. 选拔优秀卫生人员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卫生人员都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全科医生和急症卫生人员应掌握的业务技术,一专多能、一职多用,并经过高原卫生保障知识培训。

11.2.3.5. 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详见附录)

11.2.4. 做好施工队伍初上高原医疗保障工作。

职工初上高原两周内,既是急性高原生理反应高发期,也是急期高原病发病高峰。认真做好这一阶段卫生保障工作,是减少高原环境对危害,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条件的关键阶段。

11.2.4.1. 做好施工队伍上高原的各项准备。卫生人员要先行一步。在施工人员进驻高原前10—15天,携带必要的设备和药品,提前进入高原,做好施工队伍上场的各项卫生保障工作。

11.2.4.2. 进一步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向广大施工人员宣传急性高原生理反应和急性高原病的临床表现和鉴别诊断要点。既要消除职工对急性高原病的恐慌心理,又要要求广大施工人员如实反映病情,积极采取防治措施,防止贻误病情。

11.2.4.3. 加强巡诊,及时发现病人。卫生人员要有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加强巡诊医疗,不但白天坚持巡诊,而且夜间卫生人员也要轮流值班,逐个巡视,以便及早发现早期急期高原病病人。

11.2.4.4. 积极采取措施,减轻病人痛苦。对有严重急性高原反应的人员要采取及时措施,减轻高原反应症状,防止急性高原病的发生。

11.2.4.5. 及早组织后送。对急性高原反应严重或早期急性高原病人,经各种治疗,疗效不显著,要及早后送到安全和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

11.2.5. 搞好病人后送,保证病人安全。

11.2.5.1. 后送范围:

11.2.5.1.1. 原脑昏迷、高原肺水肿、急性高原心功能不全,经抢救治疗病情稳定者。

11.2.5.1.2. 慢性高原特发病,经体检不能继续留高原者。

11.2.5.1.3. 脑出血、脑血栓形成、高血压脑病、脑损伤、经抢救病情稳定者。

11.2.5.1.4. 骨折、严重创伤,经抢救病情稳定并经妥善包扎固定者。

11.2.5.1.5. 失血性休克已治愈,但需对原发病进一步治疗;反复小量消化道出血已停止,但需继续治疗者。

11.2.5.1.6. 空腔脏器穿孔,经保守治疗病情平衡,需进一步治疗者。

11.2.5.1.7. 其它不适宜留高原疾病患者。

11.2.5.2. 后送原则:根据病情确定,保证病人后送途中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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