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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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民营经济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民营经济问题对策
民营经济从所有制性质上讲,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的一个庞大的群体。本文认为,民营经济应包括以下类型:①个体经济,主要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②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③外资经济,即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在我国大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三资”;④民营科技,即由科学技术人员下海创办的;⑤乡镇;⑥股份合作制;⑦国有民营,即国有的所有制不变,由私人或民间组织经营。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国策为正在迅速成长的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截止1999年底,我国私营将近151万户,从业人员2020多万人,注册资本共人民币10287亿元,创造价值人民币7688亿元;全国个体工商户达万户,从业人员万人,注册资本人民币亿元。进入新世纪的中国私营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中国私营经济年鉴20XX-20XX年》统计显示,截止20XX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2433万户,注册资金达人民币3436亿元;全国私营达到万元,注册资本逾人民币18211亿元。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21648亿元。实践证明,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肌体中最具有活力和生命力的一个亮点,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民营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民营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文拟分析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起步水平不高,初始积累不足
民营的初期发展主要依靠创业者敏锐的洞察力和富有经验的判断力,普遍存在着低水平重复投资初始积累不足的问题。全国私营平均每户雇工不超过十三、四人,注册资本不足百万元,设备大部分是大替换下来的,产品比较落后,难以适应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难以应付多变的市场。有的民营片面追求目标短期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惜以造假、损害环境获取近期利
益;有的民营的技术创新能力低,模仿别人的技术和进行低技术含量的产品生产。
2、产权关系不明晰
在初创时,为求“红帽子”,自找婆婆,寻挂靠单位。发展起来后,有的与主管部门关系不清,出现权属之争;有的无形资产归属不明,形成隐患;有的虽通过兼并、联营、承包、股份制改造,但产权的归属却没有界定。大多数民营选择个体业主制、合伙制或股份合作制等产权制度形式,没有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投资者对经营负无限责任,投资风险大,使民营的持续稳定发展受到妨碍。
3、管理不科学
民营普遍采用家族式经营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依靠家族的凝聚力来同舟共济,克服了创业的种种困难,适应了初创的需要却制约了的发展壮大。有的民营是家长制个人决策;有的民营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圈定接班人,造成“近亲繁殖”;有的民营的产权是家族的,既没有外界的参股,又没有产权的多元化。这时,家族式的管理体制又成为改革的障碍。连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市90%的私营还停留在家族式经营管理上,与建立真正的现代化管理制度还有很大差距。据有关资料,民营“一年合伙,两年冒烟,三年散伙”是很常见的现象。
4、经营者自身素质不全面
民营中高素质的经营者是少数,大多数的经营者在政治觉悟、知识水平、管理能力、人格素养、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方面都存在不足。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主文化程度低,不注重学习,缺乏经营现代的知识;少数民营主的产业与权钱分不开,一些钻营者与一些腐败的官员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从银行获得巨额贷款,再进行反复抵押融资操作,利用“滚雪球”的方式将巨额社会财富据为已有。这不仅践踏了社会公德和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价值,也直接危害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安全。
5、法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调整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没有摆脱传统思想,仍然按照所有制投资主体、组织形式、投资区域等原则制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促进法》确定民营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在一些具体的立法中,民营仍不被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民营的规定显然带有歧视性。民营承担双重税赋,除了要缴纳33%的所得税外,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20XX年颁布了《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不得征收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虽然初步解决了个人独资双重征税问题,为个人独资与其他公平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政策并不代表法律。
除此之外,我国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只有少数单行的法规,如1988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只是规范某些民营经济的组织和活动,仅对某类具体的活动加以局部调整,没有从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对民营经济加以认知和立法,致使民营经济缺少专门的法律。
6、政策不公平
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虽然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些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却禁止、限制民营的进入。这是不公平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格格不入的。我国有一个不准私人经营的行业表,包括银行、铁路、电信、批发、高速公路等30个行业。还有一个限制私人经营的行业表,包括汽车制造,化纤、旅游业等20多个行业。近几年来,虽开放了一些领域允许民营投资入股,但不能控股。某些限制性行业甚至允许外国私人投资经营(投资、控股皆可),却不允许本国的民营投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辽宁省工商联于20XX年3月对辽宁省工商联执委以上的委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民营家认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的法律制度、民营家的政治地位、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良好的政府服务是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将公平的竞争环境列为第一。
7、融资渠道不规范
一是民营直接融资渠道狭窄。民营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银行方面说,首先是金融机构往往注重内部监控,防范金融风险,不敢向民营提供贷款;其次是由于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银行可放贷能力减弱;第三是信贷授权授信制度与责任追究制使基层行丧失了放贷的积极性;第四是机构点收编导致信贷辐射面减少,造成信贷区域下降。如我市某金融机构在中小贷款类型上,表现为固定资产贷款越来越少,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越来越短。
二是民营间接融资难。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为尽量避免资本市场的风险,保护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营,对民营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限制较多;能够进入证券市场的多是国有,民营和中小的上市困难重重。
三是不正常的融资加大了民营的风险。有的民营靠供应商、代理商为其融资,形成一定程度的利益共同体,但资金成本高、风险大,并且这种方式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是民营之间不能相互拆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