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各方齐抓共管 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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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各方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并不是说具备这个名称的机构就具备执法资格。

有执法资质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政法授权。目前,从我国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实际出发,一般只有法律才能授予非行政机构行政管理职权。《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动物卫生行政职权的范围、对象、权限、程序以及违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备了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二是必须是依法成立。即是指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体的成立与组成,须经人事、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机构设置、职能确定、人员配备,正式行文批准。这样,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体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管理职权。

三是应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根据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和“职权、责任一致”的原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全社会的动物防疫行政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动物卫生监督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即为一具有独立预算经费的执法机构。由此可见,法律授权、依法成立和独立承担责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否成为合法的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检疫工作现状

回顾《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从1990 年起,建立兽医卫生监督所,构建了上下联动的执法体系。

一是体系建设薄弱,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机构改革推进缓慢,执法主体资格没有全面确立,人员编制、经费不足,人员结构老化、培训机制不健全、整体素质较差。

二是基础装备不足,执法能力有待提升。重防疫基础轻检疫监督装备、国家投入比例小,与执法机构需求相距甚远。

三是检疫开展面小,工作质量有待规范。产地检疫开展面不足、逃检拒检现象不断、畜禽检疫品种不平衡;产地检疫不规范、集中补检普遍;屠宰检疫存在几种倾向:小的基本不检、大的基本检不到,不大不小的称得上规范的也不多。

四是监督工作乏力,案件查处有待加强。人员不足、装备不足、经费不足,加之重检疫轻监督,以监促检措施没有到位。

五是地方配合不力,综合执法有待深化。执法机构各自为战甚至干扰,地方政府认识不足,阻碍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二、如何推进检动物卫生执法工作。

如何进一步推进检动物卫生执法工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如何进一步推进检动物卫生执法工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着力探索工作。

一方面客观上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关心、帮助,必须着力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机构问题。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二是装备问题。检疫装备、监督装备、执法着装。

三是经费问题。解决人员待遇、人头经费和执法专项经费。

四是法规问题。法律调整内容、配套规章出台。

另一方面主观上积极努力,努力开创执法工作的新局面。充分发挥主观动能性,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是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杜绝畏难情绪。思想重视、履行职能,树立信心、建立以监促检以检促免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全面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产地报检制度。

三是加强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把住入口关、保障执法人员基本素质;定期开展法律、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日常管理,树立良好形象。

四是全面推进检疫工作,提升检疫质量。深入开展活畜禽检疫,提高检疫率和检疫覆盖面;全面实施检疫员派驻,进一步确立检疫执法主体资格,规范屠

宰检疫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强化各环节监管,努力开创新局面。一方面抓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建立一一对应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种违章行为,涉及免疫方面的内容有不按规定强制免疫的、未建立免疫档案的;涉及检疫方面的内容有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识的,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识或者畜禽标识;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有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涉及其他方面内容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病死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拒绝接受检查等等。

改变目前执法现状既要政府大力投入,也要社会上支持,更需要是我们广大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者对工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作风扎实的开展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积极履行部门职能职责,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进行依法管理,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日益完善,形成以产地和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监督为保障,相互促进、层层把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格局。

三、加强各个检疫环节的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一项业务技术工作,学习是掌握和更新知识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的加强各个检疫环节的监管。

一是严把生猪进、出(屠宰、养殖)场关,做好进、出场生猪的查证、查标工作,对无规定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耳标的生猪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场(屠宰、养殖)生猪体温的测量工作,对进、出场的生猪逐头测温,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报告;

三是对病死猪, 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是对屠宰检疫及市场检疫时发现的未经检疫和病害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四、狠抓动物卫生监督,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

1、加强法制宣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向社会各阶层,涉及面广,难度大,切实加大宣传,增强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要进一步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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