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各方齐抓共管 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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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各方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并不是说具备这个名称的机构就具备执法资格。
有执法资质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政法授权。
目前,从我国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实际出发,一般只有法律才能授予非行政机构行政管理职权。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动物卫生行政职权的范围、对象、权限、程序以及违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备了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二是必须是依法成立。
即是指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体的成立与组成,须经人事、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机构设置、职能确定、人员配备,正式行文批准。
这样,动物卫生监督行政主体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动物卫生监督行政管理职权。
三是应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和“职权、责任一致”的原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全社会的动物防疫行政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动物卫生监督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即为一具有独立预算经费的执法机构。
由此可见,法律授权、依法成立和独立承担责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否成为合法的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检疫工作现状
回顾《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从1990 年起,建立兽医卫生监督所,构建了上下联动的执法体系。
一是体系建设薄弱,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机构改革推进缓慢,执法主体资格没有全面确立,人员编制、经费不足,人员结构老化、培训机制不健全、整体素质较差。
二是基础装备不足,执法能力有待提升。
重防疫基础轻检疫监督装备、国家投入比例小,与执法机构需求相距甚远。
三是检疫开展面小,工作质量有待规范。
产地检疫开展面不足、逃检拒检现象不断、畜禽检疫品种不平衡;产地检疫不规范、集中补检普遍;屠宰检疫存在几种倾向:小的基本不检、大的基本检不到,不大不小的称得上规范的也不多。
四是监督工作乏力,案件查处有待加强。
人员不足、装备不足、经费不足,加之重检疫轻监督,以监促检措施没有到位。
五是地方配合不力,综合执法有待深化。
执法机构各自为战甚至干扰,地方政府认识不足,阻碍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二、如何推进检动物卫生执法工作。
如何进一步推进检动物卫生执法工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如何进一步推进检动物卫生执法工作,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着力探索工作。
一方面客观上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关心、帮助,必须着力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机构问题。
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二是装备问题。
检疫装备、监督装备、执法着装。
三是经费问题。
解决人员待遇、人头经费和执法专项经费。
四是法规问题。
法律调整内容、配套规章出台。
另一方面主观上积极努力,努力开创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充分发挥主观动能性,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是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杜绝畏难情绪。
思想重视、履行职能,树立信心、建立以监促检以检促免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
全面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产地报检制度。
三是加强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把住入口关、保障执法人员基本素质;定期开展法律、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日常管理,树立良好形象。
四是全面推进检疫工作,提升检疫质量。
深入开展活畜禽检疫,提高检疫率和检疫覆盖面;全面实施检疫员派驻,进一步确立检疫执法主体资格,规范屠
宰检疫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强化各环节监管,努力开创新局面。
一方面抓好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建立一一对应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种违章行为,涉及免疫方面的内容有不按规定强制免疫的、未建立免疫档案的;涉及检疫方面的内容有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识的,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识或者畜禽标识;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有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涉及其他方面内容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病死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拒绝接受检查等等。
改变目前执法现状既要政府大力投入,也要社会上支持,更需要是我们广大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者对工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作风扎实的开展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积极履行部门职能职责,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进行依法管理,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日益完善,形成以产地和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监督为保障,相互促进、层层把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格局。
三、加强各个检疫环节的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一项业务技术工作,学习是掌握和更新知识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的加强各个检疫环节的监管。
一是严把生猪进、出(屠宰、养殖)场关,做好进、出场生猪的查证、查标工作,对无规定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耳标的生猪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场(屠宰、养殖)生猪体温的测量工作,对进、出场的生猪逐头测温,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报告;
三是对病死猪, 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的要求,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是对屠宰检疫及市场检疫时发现的未经检疫和病害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四、狠抓动物卫生监督,保证肉食品质量安全。
1、加强法制宣传。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向社会各阶层,涉及面广,难度大,切实加大宣传,增强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进一步贯
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增强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制观念,加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为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减少工作阻力,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形象。
2、稳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基础,做好产地检疫是防止疫病蔓延的根本措施。
进一步深化产地检疫工作,要求动物饲养者在出售动物时,必须提前向当地动物检疫机构报检,动物检疫员对出栏畜禽实施临栏检疫,凭动物疾病预防机构在执行防疫任务时发放的免疫登记卡及佩带的免疫耳标,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对调出县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出具相应的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严禁无免疫标识及规定检疫证明的畜禽进入流通领域和屠宰场。
严格按照量质化目标管理的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岗位到人,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确保了进场屠宰的生猪、肉牛检疫率达100%,出证率达100%。
市场检疫监督一方面对定点屠宰场(点)经过检疫后的动物产品上市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直接上市的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检疫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情况复杂。
继续实行检疫员同市场开、关市时间同步上、下班制度,全天候的进行巡回检查的同时,更进一步加大了市场检疫监管力度,继续对肉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要求上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持证、带标销售;实行强制索证,索票制度,对不能提供有效票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强制退市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督促各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方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和宰杀场所、活禽运载工具和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及废弃物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求家禽必须通过市场检疫人员测量体温、严格检疫合格后方能销售。
同时,要求各生鲜超市、冷冻动物产品经营户、品牌肉食专卖店凭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才能加工、出售动物产品,并建立购进动物产品检疫情况台帐制度。
严防了未经检疫和病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流通,使我市的检疫管理秩序走向了良性循环,为市民食肉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力度,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文明执法,依法办事,热情服务,没有发生一例要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树立
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服装问题。
目前,农业执法处在一个弱势地位,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难的问题。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各穿各的衣,各戴各的帽,形成不了整体效应,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面对的是高风险人群,服装不能统一,对违法者形成不了威慑作用,进一步增加了执法难度。
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备配套问题。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备不完善,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常常出现到达案发现场不及时、取证困难的现象,极大的影响了案件办理的质量
今后,应如何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呢?
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动物卫生监督是政府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严厉打击饲养生产、屠宰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兽医依法行政,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是今后兽医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是加快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亟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一些地方对动物卫生监督在兽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等情况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动物卫生监督与实现重大动物疫病从目前有效控制到质的根除的根本性转变,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创新机制,增加投入,严格管理,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目标和职责划分。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目标。
整合现有兽医行政执法资源,理顺兽医行政执法体制,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法规标准,
创新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全面履行和落实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划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相关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和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定期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等技术机构要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
要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
各地要综合本地养殖业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科学测算和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加快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对现有在编、在岗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抓紧明确其官方兽医身份。
加强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才的管理,采取签约、聘用等有效形式,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
完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以及人员招录制度,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要创新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全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按照分类管理与分级指导结合、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并重的原则,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规范跨省检疫审批,强化检疫出证管理,推进检疫申报点建设,创新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大对饲养生产、隔离、屠宰加工、经营储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加快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联防联动机制、检打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及部门间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只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就一定能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