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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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
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1.2制定依据
1.3使用说明
1.4概念界定
1.5计税原则
第二章并购重组形式及纳税义务
2.1股权收购
2.2整体资产转让
2.3企业合并
2.4企业分立
2.5债务重组
2.6增资扩股
2.7企业减资
2.8企业改变法律形式
2.9并购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第三章并购重组税务风险及其管理
3.1并购重组主要税务风险
3.2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
第四章并购重组税务法规政策检索指引
4.1税收法规政策体系
4.2并购重组业务相关税务法规政策目录
第一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本指引旨在针对境内企业收购、合并、重组活动涉及的税务问题,从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角度提供涉税知识概览、涉税风险识别、涉税方案判断与选择等方面的业务操作指引。
1.2制定依据
本指引主要依据来源于中国现行的、涉及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税收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
1.3使用说明
1.3.1 本业务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也非具体的业务操作方案,在并购重组业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考。
1.3.2 本指引不能保证穷尽所有的并购重组交易方式,也不能保证穷尽每一交易方式中所有的涉税事项。
1.3.3 本指引依据2019年2月1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指引相关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过时,甚至出现错误,请读者自行甄别。
1.4概念界定
1.4.1本指引所述并购重组, 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股权收购、资产重组、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 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增资及减资、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等。
1.4.2企业的各项资产,按财务会计准则界定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从税务法规的界定包括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股权等;在涉及税务问题时,具体资产的概念和性质
应当以税法的界定为准。企业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1.4.3 各项资产或债务的交易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转让资产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债务的计税基础,是指债务清偿时的账面应付债务金额。
1.4.4 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或负债交易, 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 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1.4.5 并购重组交易中,在适用计算方法、确定计税基础、计算应纳税金额等方面,税收法规政策与财务会计规定不同的,应当以税收法规政策为准。
1.4.6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均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主要交易内容和支付手段的资产或债务交易。
1.4.7 公允价值,通常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无关联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在公允价值难以认定时,一般会参考独立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值。
1.5 计税原则
1.5.1损益确认一般原则
并购重组业务中, 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或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1.5.2所得计量一般原则
企业在资产转让业务中,转让方应当按照资产转让金额高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反之,确认为资产转让损失。
企业在债务清偿业务中, 债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偿债金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
当按照实际收款金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1.5.3分解交易原则
企业在并购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性交易,各方交易主体应当分别针对具体非货币性资产将该货币性交易分解成各自独立的交易,以便于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比如,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 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 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或投资两项业务, 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5.4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方式等要素等进行确认计量。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5.5 合理商业目原则
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购重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收法规政策文件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可以参照。
1.5.6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法领域又称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目的认定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而不仅仅局限于交易行为的外在形式及法律交易架构。
并购重组的税务事项,应当实现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应当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即纳税义务发生前,完善交易方案和法律架构,不应在事后通过架构调整规避税收。
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 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 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资本结构调整, 是指企业融资结构的改变, 包括企业股东持有股份的金额和比例发生变更、增资扩股等股本结构的变化或负债结构的变化以及债务重组等。
第二章并购重组形式及其纳税义务
2.1股权收购
2.1.1股权收购,是指股权受让方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以最终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的行为。股权收购,通常以获得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为目的。
2.1.2 股权收购,按支付方式不同主要分为:以货币资金支付;以实物资产支付;以股权支付;以前述两种以上方式混合支付。
2.1.2以货币资金收购股权的,转让方就股权转让溢价的金额,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货币资金收购股权并不涉及增值税等流转税及其附加税种的纳税义务。
2.1.3 以实物资产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股权的,收购方应按所转让实物资产的性质,根据相关税目,分别缴纳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