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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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全文)
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
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有关
政府部门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
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投资环境等,为会员经营
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信用管理等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出具商事纠纷的公评意见和各种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英文缩写 ATA)等;
(四)参加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
下简称ICC)组织的活动,与ICC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各国家和地
区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参与ICC有关政策规则的研究制定,并推介ICC的各项服务以及最新的政策、规则;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
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
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活动及其他业务事项,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九)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 * ;
(四)近五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
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如希望成为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
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
证件复印件;
(三)由本商会授权的机构审核,秘书长签批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本商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

会员如果1年未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对本商会声誉造成
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本商会设会员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会员 * 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应由本商会会员 * 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 * 每届五年,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 * 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 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 *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 * ;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员 * 提交;
(五)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
(六)决定本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特殊情况下,在会员 * 闭会期间,决定吸纳少数理事,并征询会员代表的意见,并报会员 * 备案;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会员 *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的经费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
关制度,接受会员 * 、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属于
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
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 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 * 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xx年12月11日第三届会员 * 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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