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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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

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

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对此,各国破产法或商法典中均有规定,但称谓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其为“破产受托人”、“破产接管人”。我国旧破产法将之称为“破产清算组”,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则以“破产管理人”取代了“破产清算组”。

一、对我国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解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是从破产清算组过渡而来的。首先对破产清算组法律地位进行充分的认识也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对《破产法(试行)》的全文进行解析,不难发现,我国的清算组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接管、清理、变价、分配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机构。他属于一个准司法机构,本质上属于职务说的范畴。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破产清算组地位的理解

第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更倾向于代表破产企业中破产人的利益,而不是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违背了在破产程序中需要体现的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而这种原则的首要保证便是其产生的方式。对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各国的破产法表现出不同的方式,主要有:由法院选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以法院选任为补充;由法院选任为主,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我国的《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清算组这种产生方式体现了“委任司法”的性质,同时也表明就破产法采用的是法院选任的方式。这和当时破产法制定的“国有企业拯救”的政治背景相关,更多地考虑如何适用国有企业改制的政治需要。

第二,旧破产法中对清算组成员的指定具有公法上的命令与服从的性质。清算组成员的指定完全不同于基于平等地位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他们一旦被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推托或擅离职守。这都充分反映出法院在清算组指定上的命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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