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除氟设备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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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除氟设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除氟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除氟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水除氟设备Defluoridation equipment for drinking water
以高氟水为进水(除氟化物含量外其余指标均符合GB5749),经羟基磷灰石(HAP-F)乳化液注入、混合、絮凝、沉淀,再经过羟基磷灰石(HAP-F)粒状料过滤和石英砂过滤,制得符合GB5749饮用水要求的设备。
4 分类与命名
4.1 型号命名
XX —F / E □
净水流量(m3/h)
形式代号(E—集中式)
产品代号(除氟型)
企业代号
4.2 基本参数
4.2.1 设备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饮用水除氟设备基本参数
4.2.2 设备的除氟水处理工艺流程应与图1一致。
图1 饮用水除氟设备工艺流程
4.2.3 羟基磷灰石粒料的生产方法应包括如下步骤:
4.2.3.1 将羟基磷灰石粉体放入成球机中,加入成孔剂和成形剂,混合均匀; 4.2.3.2 添加粘合剂,将粉体制成直径为0.5 ~ 2mm 的小球;
4.2.3.3 取出小球,放入烘箱中加温、干燥定型后得到多孔羟基磷灰石小球,即除氟滤料。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2 主要材料与部件
原水净水
排废
气水反冲洗
5.2.1 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及外协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应附制造厂商的质量证明。
5.2.2 所有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与部件应有卫生合格证明或卫生许可批件。
5.3 制造和装配
5.3.1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飞溅物。
5.3.2 焊缝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高合金钢制容器不得有咬边。
5.3.3 焊缝内部不得有气孔、夹渣、未熔合、未焊透和内部裂纹等缺陷。
5.3.4 设备内壁所用涂料应符合饮用水容器要求的无毒涂料,有卫生合格证明或卫生许可批件。
5.3.5 过水容器、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焊接处无异常变形、不渗漏。
5.4 外观
5.4.1 设备表面漆膜应均匀,无明显突出颗粒和粘附物,不允许流挂、起泡、起皱及明显桔皮等缺陷。
5.4.2 整体外观应满足一般目测要求,管道、阀门、仪表的安装位置应与设计图纸要求相一致;螺丝无松动,铭牌清晰且位置正确。
5.5 净水水质
当原水氟化物含量不超过10mg/L,其余指标符合GB5749时,
5.5.1 净水氟化物含量<0.95 mg/L。
5.5.2 其余指标应符合GB5749。
5.6 净水流量
当进水水温不低于20℃时,最小净水流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5.7 电气安全
5.7.1 设备选用的电气元器件应符合其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
5.7.2 电控系统所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联接在一起,并联接至电源保护导体上,或通过接地导体与接地装置连接。
联接电路的电阻实测值应小于0.1Ω。
6 试验方法
6.1 材料和部件
6.1.1 查验质量合格证明书。
6.1.2 查验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或卫生许可批件。
6.2 制造和装配
6.2.1 目视检测。
6.2.2 使用焊接检验尺测定。
6.2.3 对接焊接接头需进行局部射线或超声检测,检测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接接头长度的10%。
局部无损检测应优先选择T 形接头部位。
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按NB/T 47013.2或NB/T 47013.3的规定进行。
6.2.4 查验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或卫生许可批件。
6.2.5 接通水源,蓄满水0.5h后,目测。
6.3 外观
目视检测。
6.4 净水水质
开机运行,正常出水后0.5h后,取水样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净水流量
开机运行,正常出水后0.5h后,用流量计测定,测三次,取平均值。
6.6 电气安全
6.6.1 查验元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
6.6.2 使用电阻测量仪器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设备由制造厂商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逐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其中净水氟化物含量及净水流量需在使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检验。
合格后出具产品合格证。
表2 出厂检验项目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如结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
7.3.3 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设备中任意抽取,每次1台。
7.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
如有不合格项,制造厂商应找出原因,并加以改进,改进后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型式检验合格后方能生产。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设备应在明显位置设铭牌,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制造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额定净水流量、工作压力、额定功率;
e)执行标准号。
8.1.2 设备应有标明工况标志,如进水、出水等标志。
8.1.3 应符合GB/T191规定的图示。
8.2 包装
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注意设备接头、管口部位及仪器仪表的保护。
出厂时还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发货清单;
b)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的要求;
c)产品合格证。
8.3 运输
运输过程应轻装、轻卸;避免碰撞、挤压、跌落、曝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8.4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有毒有害物品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