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和记账凭证错误时更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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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错误时更正方法: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实验中由于条件有限允许在原始凭证上划线更正)。

记账凭证错误时更正方法: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在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的,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错,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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